长三角律师网
人们喝酒后开车的话,容易因为神志不清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如果
首页
>>
法律知识
人们喝酒后开车的话,容易因为神志不清导致
交通事故
的发生。如果当事人醉酒驾驶,还引发了
交通事故
,会被加重处罚的,构成危险驾驶罪。这时,交警部门为了勘察事故,会暂扣事故车辆,将车辆带回交警大队。那么,醉驾
交通事故
扣车多久?下面我们一起跟随我们做个了解。
一、醉驾
交通事故
扣车多久?
1、单纯酒后驾驶,一般扣10日,最长15日。驾驶员缴纳罚款,车主就可以领回车辆。如果驾驶员和车主一致。只能等
拘留
后取回车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28条“对扣留的车辆,当事人接受处理或者提供、补办的相关证明或者手续经核实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退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的时间不得超过10日;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15日。核实时间自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被扣留车辆合法来历证明,补办相应手续,或者接受处理之日起计算。”2、发生道路
交通事故
,一般30日,但是可以延长到60日。依据《道路
交通事故
处理程序规定》第29条第2款“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二、醉驾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
拘留
,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三、哪些情况下要对醉驾加重处罚?
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1、造成
交通事故
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
交通事故
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2、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4、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5、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6、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7、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
行政处罚
或者刑事追究的;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综上所述,当事人构成醉驾,并且导致
交通事故
的,公安机关首先会
拘留
当事人,并且在查清事实后移送检察院发起公诉。而事故车辆则由交警部门扣押,进行事故检测,一般来说,扣押车辆的期限不超过一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于醉驾
交通事故
扣车多久,则要看交警部门的效率及举证情况了。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
请点此举报
。
·
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保险赔偿怎么办?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常常在互联网、电视、报刊杂志等媒体上看到许多关于交通事故的新闻,有些交通事故甚至导致多人受伤乃至死亡,给受害者及其家人带来伤痛和损失,此时,保险赔偿会有效缓解受害者的经济压力,但是,在一些交通事故中,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即“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保险赔偿”,那么此时该怎么办呢?下面,就由......
·
开发商不按时交付房产怎么办
无论购买的是期房还是现房,在交付了购房款、签署购房协议之后,并不是马上就能拿到房屋钥匙的。通常开发商会根据实际情况与购房者约定一个交房的时间,那现实中要是开发商不按时交付房产怎么办呢?我们将在下文中为你解答这个问题。一、开发商不按时交房怎么办针对开发商延迟交房,业主们可集结起来找开发商讨个说法,如果......
·
交通肇事罪有案底吗
交通肇事罪有案底吗开车的时候,如果不小心撞伤他人,导致他人受伤或者死亡的,会构成交通肇事罪。相信很多人都会问,如果构成交通肇事罪,会不会留下案底,对以后的人生有不好的影响。接下来,我们将在下文为你讲解交通肇事罪是否有案底,详情请阅读下文。一、交通肇事罪有案底吗?案底,一般指某人过去犯法或犯罪行为的记录......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管辖地怎么确定?
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可以先当事双方进行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了还可以向相关的法院提起诉讼,当然在法院的选择上也是有一定的要求的。对于发生纠纷之后管辖地的问题其实法律上也是做了相关的规定的。下面给您简答介绍一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管辖地怎么确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管辖地怎么确定?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
郑州车船税多少钱?有哪些
郑州车船税多少钱?有哪些范围一、什么是车船税车船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应依法到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车辆、船舶,根据其种类,按照规定的计税依据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财产税。从2007年7月1日开始,有车族需要在投保交强险时缴纳车船税。二、征收范围车船税的征收范围,是指依法应......
·
不适用死刑的对象有哪些
我国主要的刑罚裁决当中包括死刑,死刑也是司法审判当中最严重的一种裁决。但是我国法院在行使死刑的审判制度的时候,是有着严格的法律条款来进行约束的,毕竟死刑事关人的生死存亡。并且在我国法规当中,针对有些人是不适用于死刑的判决的。下面我们就详细为......
·
恶意欠薪罪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人们经常说的恶意欠薪罪其实也就是指《刑法》中规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只不过有的人习惯性的称之为恶意欠薪而言。此时在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之前,需要先进行认定,看具体的行为是否符合恶意欠薪罪构成要件。那到底恶意欠薪罪构成要件是怎样的呢?我们马上为......
·
在现代社会中由于车辆的使用越来越普遍,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也比
在现代社会中由于车辆的使用越来越普遍,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也比较频繁。在发生交通事故时需要交警对事故进行处理,在比较短的时间内解决能够更好的保障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如果在交通事故处理时对方不来则会导致事故处理不能顺利进行,那么交通事故对方不来处......
·
对外国公职人员行贿罪的对象怎么认定?
相信您对于行贿这个词都不陌生,它是指当事人由于交换利益的需要而给予某些有特定权利的官员财物的一种行为。在各种性质的行贿罪中包括了对外国公职人员行贿罪这一类型,它与普通行贿罪的区别在于行贿的对象不同。那对外国公职人员行贿罪的对象怎么认定?一起通......
江苏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3851782449
上海
邱国开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2年
13052261268
上海
罗东升律师
主任律师
18516500148
安徽
王庆磊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3865833017
上海
赵海晨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23年
18868876507
⊙相关内容
·
浦口讨债公司合法吗?
讨债公司合法吗?南京浦口区律师提醒讨债公司不合法,慎重选择......
·
南京市所有看守所推行快速会见,部分看守所试行周六预约会见
以往,律师在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往往存在“会见难”问题......
·
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归谁,怎么确定孩子的抚养权
父母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归谁?这涉及到孩子的年龄、夫妻双方的经济条件、孩子未来成长教育等许多方面的因素。这个一般是先由父母进行协商,如果无法协商一致的话,再由法官进行判决,下面请跟随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父母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
·
哪些情况下交强险不赔偿
哪些情况下交强险不赔偿一、哪些情况下交强险不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
·
公司债权债务完结证明
公司债权债务完结证明一、公司债权债务完结证明公司债权债务完结证明?(一)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等有关规定, (单位名称)的债务已清理完结。特此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年月......
·
追讨债务的诉讼程序
一、选择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上市公司法规是怎么规定
上市公司法规是怎么规定的公司在决定上市之前肯定前提是有一个长期准备的,国家和国际金融机构对于上市公司的内部管理以及财务状况都有着相应的要求。而且我国现行的法律当中,对于上市公司的规定也是非常的严格的。所以我国制定的上市公司法规对于所有即将......
·
房地产抵押法律风险
有些抵押权人,在设立宅基地上的房产抵押时,只要在宅基地所在地有未享受过宅基地权利的第三人做担保,并交一定数量的担保金,办理房屋抵押贷款。当抵押人还款后,第三人交的担保金由抵押权人补偿不低于银行利息的费用。当抵押人清偿不了贷款本金和利费时,直......
·
故意伤害罪与一般殴打行为有什么不同
故意伤害罪是指行为人出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意图,并且实施了具体的伤害行为。但是有些殴打行为表面上也会给他人身体造成一定的损害,因此很多人会把一般的殴打行为同故意伤害行为相混淆。那故意伤害罪与一般殴打行为有什么不同?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
再审发回重审作出的判决是否可以申请再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虽然符合本规定第二条可以指令再审的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审:(一)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再审审理后作出的”,指令再审后经审理作出的终......
⊙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
事发地:
*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
工人上班中卖了点废钢筋一案
·
结婚后房产首付由父母出资,离婚后怎样分割。
·
丰县人民法院咨询
·
交通事故社会救助金是不全国各地都有
·
请问搏乐市有几个看守所?
·
交通事故,我发生车祸
·
交警十天前跟我说我次要责任对方主要责任,我不同意签字,一个月后改成同等责任请问责
·
因工作不力被开除的员工精神病发,原工作单位应不应该负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律师文集
长三角律师网www.csj64.com
首页
找律师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