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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鉴定工伤鉴定标准具体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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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病和工伤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直接或间接患上的疾病或身体的伤残,都是劳动者的一种损失。而随着普法进程的加快,人们的法律意识也得到了提高,劳动者的维权意识也大大提高。那么,职业病鉴定工伤鉴定标准具体是怎样划分的呢?我们为您整理了以下内容。
  
  一级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
  
  1)极重度智能减退;
  
  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4)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5)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二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1)重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4)双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
  
  5)双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6)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cm2;
  
  7)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
  
  8)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三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面部重度毁容;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4)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
  
  5)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
  
  6)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7)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cm2;
  
  8)一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cm
  
  四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1)中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癫痫重度;
  
  4)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70%;
  
  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
  
  7)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
  
  8)双耳听力损失≥91dbhl;
  
  五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1)完全运动性失语;
  
  2)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3)脑脊液瘘,不能修补;
  
  4)面部轻度毁容;
  
  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
  
  7)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8)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9)一侧眼球摘除者;
  
  六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1)轻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3)癫痫中度;
  
  4)不完全性失语;
  
  5)一侧完全性面瘫;
  
  6)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7)全颜面植皮术后或全身瘫痕面积达60%~69%;
  
  8)撕脱伤后头皮、眉毛完全缺损者;
  
  9)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七级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1)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和失认等;
  
  2)第ⅲ、ⅳ对脑神经麻痹;
  
  3)双侧不完全性面瘫;
  
  4)电烧伤-骨切除>3cm2,并行硬脑膜植皮术者;
  
  5)颈颏粘连,影响颈部活动者;
  
  6)全身瘢痕面积50%-59%;
  
  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8;
  
  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6;
  
  9)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4;
  
  10)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
  
  八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1)边缘智能;
  
  2)精神病性症状有人格改变者;
  
  3)-骨外露;
  
  4)面部烧伤广泛植皮术后;
  
  5)鼻或面颊部有>8cm2或3处以上>1cm2的增生性瘢痕;
  
  6)一侧或双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睑外翻;
  
  7)全身瘢痕面积40%~49%;
  
  8)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
  
  9)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
  
  10)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九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1)癫痫轻度;
  
  2)-骨缺损≥25cm2,无功能障碍;
  
  3)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4)第ⅴ对脑神经眼支及第ⅵ对脑神经麻痹;
  
  5)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
  
  6)鼻或面颊部有明显畸形或>3cm2的增生性瘢痕;
  
  7)颈部瘢痕畸形;
  
  8)全身瘢痕面积30%~39%;
  
  9)鼻再造术后;
  
  10)睑外翻、唇外翻植皮术后;
  
  可以看到,职业病鉴定和工伤鉴定标准将鉴定标准划分为九个等级,等级越高代表伤害越大。可以看出,国家对职工的职业病鉴定工伤鉴定标准有较完善的法律依据,因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如果蒙受了损失,一定要勇于拿出法律这个武器来维权,而不是一味地忍气吞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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