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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孩子的抚养权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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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是您都有所耳闻的,《民法典》随着社会的要求的提高也在相应做出调整,新的《民法典》已经出台了,《民法典》关于孩子的问题也是您比较关心的,很多夫妻也会考虑孩子的切身利益,但是新《民法典》到底是怎么规定孩子的问题的,感兴趣的可以到本文进行一番了解。
一、《民法典》关于孩子的抚养权是如何规定的
新《民法典》子女抚养权原则规定是,如果父母
离婚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
离婚
而改变。子女抚养权,主要取决于抚养条件。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在子女抚养权这个问题上,人民法院审理
离婚
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新《民法典》孩子抚养权的规定具体如下: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
离婚
而消除。
离婚
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
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
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
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
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
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新《民法典》
离婚
条件的规定有哪些
我国《民法典》关于
离婚
的相关规定主要有: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
离婚
的,应当签订书面
离婚
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离婚
登记。
离婚
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
离婚
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
离婚
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
离婚
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
离婚
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
离婚
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
离婚
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
离婚
,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
离婚
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
离婚
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
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
离婚
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
离婚
。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
离婚
: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
离婚
诉讼的,应当准予
离婚
。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
离婚
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
离婚
诉讼的,应当准予
离婚
。
第一千零八十条,完成
离婚
登记,或者
离婚
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
离婚
,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
离婚
;但是,女方提出
离婚
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
离婚
请求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三条,
离婚
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
离婚
而消除。
离婚
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
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
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
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
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
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
离婚
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
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
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
离婚
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
离婚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
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新《民法典》对于孩子的内容规定是十分的严格的,目的就是保护孩子的切身利益,如果夫妻
离婚
,但一定要确保不影响孩子的基本生活,要为孩子的生活提供保障,对于孩子抚养权的问题,也要站在孩子的角度,从孩子的切身利益出发,确保孩子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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