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律师网
公司注册资本新公司法规定了认缴制吗

首页>>法律知识

    公司注册资本新公司法规定了认缴制吗?
  
  新公司法修改了创立新公司的注册资本条件,将原本的实缴改为了认缴制,也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这使得创业的门槛降低了,加大了人们创立公司的积极性。认缴是股东书面作出注册资本的承诺,但无需及时缴纳,只要在公示后,约定期限内凑集即可。对于注册资本新公司法规定了认缴制吗?以下是相关问题的解答:
  
  
  新公司法注册资本认缴制
  
  (一)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明确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五项主要内容。
  
  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
  
  
  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使企业相关信息透明化。建立公平规范的抽查制度,克服检查的随意性,提高政府管理的公平性和效能。
  
  按照方便注册和规范有序的原则,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由地方政府具体规定。
  
  大力推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注重运用信息公示和共享等手段,将企业登记备案、年度报告、资质资格等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予以公示。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将有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列入经营异常的“黑名录”,向社会公布,使其“一处违规、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成本”。
  
  推进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降低开办公司成本。在抓紧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实行由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对缴纳出资情况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制度。为积极稳妥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国务院于2014年2月7日印发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决定推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按照便捷高效、规范统一、宽进严管的原则,创新公司登记制度,降低准入门槛,强化市场主体责任,促进形成诚信、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
  
  (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措施将于何时起开始实施?《公司法》作出了那些相应的修改?
  
  修改后的《公司法》将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公司法》的修改,为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提供了法制保障。这次修改共涉及《公司法》的12个条款,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方面。
  
  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应当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比例。
  
  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三)什么是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注册资本是公司制企业的全体股东(发起人)认缴并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总额(认购的股本总额)。注册资本是股东按照约定向公司转移财产(货币或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而形成的。股东出资缴付到位,就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享有管理权、决策权、收益权。
  
  注册资本对公司而言至关重要。所以,资本制度是公司制度的核心,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是公司登记制度的核心。认缴登记制是相对实缴登记制而言的。2006年以前,我国实行的是严格的实缴登记制。即在公司设立之前,股东的所有出资必须完全缴付到位。公司登记机关通过审核《验资报告》,确认出资完全缴付到位,才能核发营业执照,公司成立。
  
  实缴登记制的好处是便于监管,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公司通过营业执照向交易方传达公司资本实力的信息,弊端是公司设立成本太高,且易导致资本闲置。2006年《公司法》经修订实施后,我国适当放松了注册资本缴付要求。法律规定首次出资额只要不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即可(公司成立时缴付到位并进行验资),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这实际上是实缴登记制与认缴登记制的折衷。将于2014年3月1日起实施的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就是在公司设立时,由公司股东(发起人)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进行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四)对于投资者而言,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有哪些好处?
  
  此次推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公司、公司股东(发起人)在注册资本管理方面增加了一系列权利,从而较好地解决了现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问题,最大限度地为投资主体松绑,释放其投资创业活力。
  
  去掉了台阶。由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理论上说可以“一元钱办公司”。
  
  敞开了大门。由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理论上说可以“零首付”。例如设立一个注册资本100万元的公司,按照原法律规定股东首期至少要缴付20万元到公司账户。改革后,股东可以根据需要缴付5万元或者1万元,甚至于暂不缴付,利于有创业愿望的投资者以最小的风险尽早开始创业试验。
  
  松开了手脚。原法律限定了货币出资比例(股东以货币形式出资的总额至少应占公司注册资本的30%)。改革后,由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出资方式和货币出资比例,对于高科技、文化创意、现代服务业等创新型企业可以灵活出资,提高知识产权、实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形式的出资比例,克服货币资金不足的困难。
  
  摘下了紧箍咒。原法律规定,公司全体股东的出资最晚应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也就是说,只要到了规定缴资期限,无论股东资金状况及公司是否需要,都必须确保出资缴付到位,否则属违法行为。改革后,由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出资期限,不再限制两年内出资到位,可以是三年、五年、十年,分次分批,从而可以提高公司股东(发起人)的资金使用效率。
  
  大幅降低公司设立成本。改革后,在公司登记注册环节,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也无需提交验资报告。对于创业者而言,意味着注册公司成本大幅降低。
  
  (五)改革后,国家对所有公司都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了吗?
  
  否。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是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方向。根据国务院公布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家对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27个行业,暂按现行规定执行,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
  
  这主要是考虑到一些特定行业由于行业自身和政府管理的特殊性,对其实缴注册资本的要求较高,特别是从国际上看,世界各国普遍对金融机构实施审慎监管,要求金融机构具备相当数量的实缴资本,以维护金融稳定。
  
  (六)实施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后,公司股东(发起人)无需对认缴的出资额承担任了吗?
  
  否。“认缴”不等于“不缴”,最终还是要缴,是按照股东间达成的契约来缴。如果股东只认缴,不实缴,公司就是空壳。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并没有改变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的规定,也没有改变承担责任的形式。股东(发起人)要按照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认缴出资额、约定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向公司缴付出资,股东(发起人)未按约定实际缴付出资的,要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股东(发起人)没有按约定缴付出资,已按时缴足出资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公司本身都可以追究该股东的责任。如果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或依法解散清算,没有缴足出资的股东(发起人)应先缴足出资。因此,这就要求公司的股东(发起人)在认缴出资时要充分考虑到自身所具有的投资能力,理性地作出认缴承诺,并践诺守信。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 【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出资方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出资义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新法规表示,公司注册取消了分期付款且无需首次缴付注册资本,一人公司也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但要在后续约定期内缴纳齐,否则不能继续添加股东,还要注意银行、证券公司、运输和保险公司需另行规定资本。各项规定的放宽使创立公司更加容易,公司的成立意味着就业岗位的增加,这是政府所支持的。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内退人员再就业企业怎么办
      内退人员再就业企业怎么办一、内退人员再就业企业怎么办对于下岗或内退职工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与新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究竟为雇佣关系还是劳动关系,目前迷雾已经解开。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三)》中已经明确规定上述种类的职工与新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行为所建立的应为劳动关系......


·收购企业流程是什么?
      收购企业流程是什么?一、收购方的内部决策程序公司章程是公司存续期间的纲领性文件,是约束公司及股东的基本依据,对外投资既涉及到公司的利益,也涉及到公司股东的利益,公司法对公司对外投资没有强制性的规定,授权公司按公司章程执行。因此,把握收购方主体权限的合法性,重点应审查收购方的公司章程。1、内部决策程......


·信贷员给中小企业融资要如何控制风险?
      信贷员给中小企业融资要如何控制风险?目前,银行贷款仍然是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方式。一些中小企业拿到银行贷款后,并没有投入到实际生产经营中,而是挪作它用,这样就容易引发融资风险,对于银行信贷员来说,控制贷款风险是非常重要的工作。那么信贷员给中小企业融资要如何控制风险?下面我们给出了自己的分析,我们不妨......


·公司法人变更合同的注意事项
      公司法人变更合同的注意事项一、法人变更合同变更法人协议书、变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变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原注册工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企业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


·公司变更法人合同模板
      公司变更法人合同模板公司变更法人合同___有限公司于___年___月由___劳动局招商,___筹建的股份制民营企业,几年来由于缺乏流动资金,公司一直没能正常生产,为了使公司尽快走上正常生产轨道,经全体股东同意将原法人___变更给___,经和___协商同意,本着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签订如下协议。一、___有限公司将原法人......


·慈溪工伤鉴定去哪里做,鉴定流程是怎样的?
      在外奔波难免碰壁,甚至受伤,当员工在公司因机械或重物等原因导致不幸受了工伤,那么工伤鉴定是必要的一个流程,然后才能申请和要求相关赔偿,但是很多人并不清楚工伤鉴定在哪儿做,下面跟着我们一起来看一下慈溪工伤鉴定去哪能做鉴定的相关内容吧。慈溪工......


·对行政复议不服可以去法院起诉吗?
      实践中下面几种情况公民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1、对被行政机关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被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了法......


·车子在小区内被划伤,监控设备损坏能找物业索赔吗?
      首先,车子在小区内被划伤,不管造成多大损失,应该找侵权行为人索赔。  但是,因为小区监控设备损坏导致无法确定侵权人,业主的权利未能得到主张,可以确定是否有其他人的过错。  其次,物业对小区有安全保障义务,监控设备损坏导致无法锁定侵权......


·合同的法律关系陷阱
      合同法规定了十五类合同,通常,我们使用的是买卖合同,可能遇到的常见问题或经验如下:@、经销和代销不清楚,实际分销中经常遇到。@、尽量不要搞成多种法律关系,实在搞不清楚,就多签订几份合同,也不要一份合同出现多个当事人和法律关系。@、合同标题......



江苏 赵洋洋律师
副主任律师 执业12年
14751692778

福建 吕超律师
执业11年
13147094815

山东 许义园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7年
13061416368

安徽 章浩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951945636

江苏 王庆磊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3057336353

江苏 姜舂律师
副主任律师 执业15年
13770831974
⊙相关内容
·江宁离婚律师
    南京市江宁区离婚律师提供婚姻法规、婚姻知识、涉外婚姻、财产分......


·淮安市律师积极开展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在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淮安市...结合“春风行动”......


·撤销权及其法律特征
      撤销权及其法律特征一、什么叫撤销权撤销权是指破产财产的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法定期间内进行的欺诈逃债或损害公平清偿的行为,有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利二、撤销权的法律特征1、可撤销合同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可撤销合同也是不符合合同有......


·申请工伤认定赔偿的程序是怎样的?
      人们在劳动过程中如果从事的是危险工作很容易遭受到工伤,劳动者在面对工伤事故时,应当积极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通过正当的程序维护自己的权利获得赔偿。那么,申请工伤认定赔偿的程序是怎样的呢?下面我们就为您总结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一、申请工伤认定赔偿......


·关于特殊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特殊劳动关系,也即本应该解除,到由于特殊事由,暂时无法解除的劳动关系,此时,有通常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经济纠纷,且会上诉至人民法院,交由法官审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关于特殊劳动关系如何认定?关于特殊劳动关系的认定:1、如何理......


·挪用公款最高处罚是怎样的
      在挪用公款犯罪当中,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国家财产的目的,因此这样的行为就不能成立贪污罪,只能以挪用公款罪来定罪处罚。既然被认定构成了犯罪,那就需要作出相应的处罚才行。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挪用公款最高处罚是怎样的呢?下面就让我们来为你做详细解答......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量刑标准2023
      很多人都不知道《刑法》中对一般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受贿也是做出了相应的罪名规定,换言之这样的行为也就是我国法律所不允许的,而刑法中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很多人习惯性的称之为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那我国对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是如......


·先履行抗辩权主要特征有哪些
      先履行抗辩权主要特征有哪些通常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并且合同事先已经约定了履行顺序。如果先履行方不履行,而请求后履行方履行债务的话,后履行方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行使抗辩权。这就是先履行抗辩权。那么,先履行抗辩权主要特征有哪些?下面,......


·取保候审的期跟及适用对象有哪些?
      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对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


·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资格管理规定
      一、我国交通警察处理资格的解释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实行资格等级管理制度。交通警察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可以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取得初级资格,可以主办除造成人员死亡以外的其他道路交通事故,并可以协助取得中级以上资格的人员处理死亡事......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事发地: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卖方拿到房款拒绝交房
·麻烦的农村房产过户问题,希望有好心人帮助
·请问借钱出去收两分的利息,利息一直没拿到钱一直不还怎么办?
·左侧上额骨额突骨折。鼻中隔偏曲。属于哪种伤 d
·姐姐跟姐夫有没有住进去的权力?
·问下苏州报警电话是多少啊
·前男友借了我5万元一直不还,有转账记录和聊天记录可以起诉他吗
·是不是只要把股份本金缴齐就可以了?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律师文集
老律师网www.Law64.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