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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要双方都到吗,如果不到庭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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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协议
离婚
是最为简单,也是最节约成本的一种
离婚
方式,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双方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建立的各
债权债务
关系的分配无法达成一致,需要通过诉讼
离婚
的方式进行
离婚
的情形是较为常见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起诉
离婚
要双方都到吗?
一、起诉
离婚
要双方都到吗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
离婚
案件当事人一般必须到庭参加诉讼。理由如下:
1、在民事案件中,诉讼当事人委托了全权代理人的,本人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但是由于
离婚
案件的特殊性,是解决当事人身份关系的案件,应当由当事人亲自出庭陈述自己的观点。比如说,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是否同意
离婚
以及财产的如何进行分割、
债权债务
如何进行分担。涉及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必须由当事人真实表达意思,法院才能依法公正处理。
法律依据:《民诉法》第62条:
离婚
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如果本人确实无法表达本人意志,没有出庭,应提供相应的证据。 言下之意: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且下落明确的,
离婚
当事人更应该亲自出庭应诉。
2、根据法律规定,
离婚
案件法院必须进行调解,即调解是审理婚姻案件的一个必经程序。只有在调解无法和好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判决。所以,
离婚
案件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必须本人出庭。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2款:人民法院审理
离婚
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
离婚
。
二、如果不到庭怎么办
审判实践中,被告不到庭的情况大致有两类:
1、被告确因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其到庭;
2、被告有明确的地址,又通知了本人,但本人因种种原因不出庭应诉。
针对上述两种情况,可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具体分析、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第一种类型:
离婚
案件中的被告当事人确因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其到庭应诉的,可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之后缺席审理。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必须完善相关手续。一般应由受诉法院对被告近亲属进行详细了解,并将被告下落不明、无法与之取得联系的情况记入调查笔录;另外被告住所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也可提供被告的相关证明材料,有条件的还可由当地派出所在上述证明材料上加注意见。 法律依据:
1、《民诉法》第92条第1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007年《民诉法》)第151条之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
离婚
,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3、《民诉法》第144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种类型:被告有明确地址,又通知了本人,本人因种种原因拒绝到庭的,可分具体情况作如下处理:
1、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出于不愿意
离婚
等目的,接到法院的传票,就是不到法庭出庭应诉。对于这类
离婚
案件,分两种情形处理:
(1)、本人确不愿出庭参加诉讼,但以书面的形式向法院陈述意见,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007年《民诉法》)第93条之规定,可以依法缺席判决。
(2)、本人既不愿出庭应诉,又不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的
离婚
意见,对这类
离婚
案件的当事人,可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007年《民诉法》)第112条规定认定其属民事诉讼法第100条(2012年《民诉法》132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后,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拘传其到庭参与诉讼。
2、被告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离婚
案件,作为监护人之一的父母或成年子女出于
离婚
后无人妥善照顾被告等多方面因素的考虑,不愿配合法院工作,拒不到庭应诉,致使案件无法进入正常的审理程序。对此类
离婚
案件的处理,首先要多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父母、成年子女的思想工作,促使其配合法院的工作,代理被告出庭应诉,以便切实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如果通过法院多方做工作,被告的父母、成年子女仍不愿代被告出庭应诉的,可与被告所在地的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取得联系,到被告住所地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
三、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007年《民诉法》)第93条:人民法院调解案件时,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经其特别授权,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名。
离婚
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007年《民诉法》)第112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须到庭,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适用拘传。
夫妻双方可以委托律师处理
离婚
事宜,但是在法院开庭时,是必须到庭的,否则人民法院会休庭,再行选择开庭时间,或者是直接以不判离的方式结案。且,对于在法院开庭时不到庭的,会影响到下次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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