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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指定管辖检察院有哪些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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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中对于
管辖
权有明确规定,将
管辖
权分为指定
管辖
和异地
管辖
。对于案件审理需要明确
管辖
权,各机关部门一定要做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的决定,纠正行政违法行为。下文对于刑诉法指定
管辖
检察院的定义、法律规定和行使条件做出了详细整理。
一、指定
管辖
的定义
?指定
管辖
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
管辖
权。指定
管辖
的实质,是法律赋予上级人民法院在特殊情况下有权变更和确定案件
管辖
法院,以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保证案件及时正确地裁判。
二、指定
管辖
的法律规定
《民诉法》第37条:有
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
管辖
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
管辖
。
人民法院之间因
管辖
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
管辖
。
第38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
管辖
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
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三、指定
管辖
的原因
(一)、对案件有
管辖
权的法院因特殊原因而无法行使
管辖
权。 所谓特殊原因,包括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原因。事实上的原因,如有
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遇到了不可抗力的事由,即地震、水灾等无法行使
管辖
权;法律上的原因,如受诉法院的审判人员,因当事人申请回避或者审判人员自行回避,无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出现上述情况之一的,应由上级人民法院在其辖区内,指定其他适宜的人民法院
管辖
。
(二)、两个同级人民法院因
管辖
权发生争议,经双方协商未能解决争议。 所谓争议,包括相互推诿或者相互争夺。通常是因为法院之间辖区界限不明,或者对法律的规定理解不一致,也有因地方保护主义为其局部经济利益争先立案。不论属于哪种原因引起的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
管辖
。根据《意见》的规定,发生
管辖
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
管辖
时,如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
管辖
;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
管辖
;如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
管辖
。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
管辖
时,应当逐级进行。上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指定
管辖
时,应书面通知报送的人民法院和被指定的人民法院。报送的人民法院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告知当事人
(三)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不属于本案
管辖
的,不得再自行移送,只能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
管辖
。 法律上设立指定
管辖
制度,目的在于防止法院之间相互推诿或者相互争夺对案件
管辖
权的行使,保证案件得到及时的审理,以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刑事诉讼指定
管辖
的条件
行政诉讼的指定
管辖
,是指上级法院以指定行为将行政案件交由下级法院
管辖
的制度,即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2条规定的两种情况:
一、由于特殊原因,致使有
管辖
权的法院不能行使
管辖
权的在这里,
管辖
权的行政诉讼的指定
管辖
,是指上级法院以指定行为将行政案件交由下级法院
管辖
的制度,即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2条规定的两种情况:
1、由于特殊原因,致使有
管辖
权的法院不能行使
管辖
权的 在这里,
管辖
权的归属并没有疑问与纠纷,只是这种明确的
管辖
权由于以下特殊原因不能行使:
a、事实原因。自于自然灾害、战争、意外事故等不可抗拒的客观事实,使该法院实际不能行使职权;
b、法律原因。由于某些事实的出现符合法律规定,从而使有
管辖
权的法院在法律上不能审理或继续审理本案。如当事人申请回避,或法院订立规则,属本院工作人员为当事人的案件,本院不宜审理等。
2、由于法院之间对
管辖
权发生争议 下级法院之间如果就特定行政案件的
管辖
权发生争议,应当互相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报请它们共同的上一级法院,由该上一级法院以指定形式解决
管辖
冲突或争议。从实践来看,主要有这样一些情况:
a、积极冲突,即两个以上法院都以为自己拥有对本案的
管辖
权;
b、消极冲突,即两个以上法院均以为自己对本案无
管辖
权,应由对方法院受理。
法律规定,法院之间发生
管辖
权冲突或争议时,其处理程序是:先由争议法院互相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则由争议的法院各自上报它们共同的上一级法院,也有争议法院单一上报的。上报应各自行文,陈述自己的理由。如果是涉及跨省、区的两个法院之间的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则各自上报所在省高级人民法院,由高级人民法院上报最高人民法院予以指定。上级法院接到报告呈文后,应进行审查,并及时地作出指定
管辖
的决定,并以法院公函形式下达。
五、指定
管辖
与移动
管辖
的区别
1、指定
管辖
,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
管辖
权。指定
管辖
的实质,是法律赋予上级人民法院在特殊情况下有权变更和确定案件
管辖
法院,以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保证案件及时正确地裁判。
2、移送
管辖
,是指地方人民法院受理某一案件后,发现对该案无
管辖
权,为保证该案件的审理,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将该案件移送给有
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移送
管辖
的实质是对案件进行移送,而不是对案件
管辖
权进行移送。它是对
管辖
发生错误所采用的一种纠正措施。移送
管辖
通常发生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但也不排除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移送。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三节移送
管辖
和指定
管辖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
管辖
的,应当移送有
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
管辖
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
管辖
,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十七条有
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
管辖
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
管辖
。 人民法院之间因
管辖
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
管辖
。
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
管辖
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
管辖
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
管辖
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根据上文可以知道指定
管辖
权应由人民法院商讨决定。指定
管辖
的条件有两个:有
管辖
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无法行使
管辖
权;法院间对
管辖
权有争议。指定
管辖
和移送
管辖
有本质区别,实质上是关于
管辖
权是否转移来区别,移送
管辖
不转移
管辖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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