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律师网
作废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怎么办?
首页
>>
法律知识
作废
建筑工程
承包合同怎么办?
建筑工程
有效运行的前提,是工程承包合同的合法建立。而有些特殊情况,例如因为资金原因造成的工程拖后或者停止施工等情况,就需要对
建筑工程
承包合同进行部分更改或者全部废止。而作废的
建筑工程
承包合同怎么办?下面我们就这一问题进行简单的阐述。
一、作废
建筑工程
承包合同怎么办
1、发包人的合同解除权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8条的规定,发包人可在四种情形下,行使合同解除权(1)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2、承包人的合同解除权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9条的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的;(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上述规定是解释《
合同法
》第94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权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具体适用情形,主要是从发包人迟延履行合同约定的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发包人享有合同解除权的角度进行了规定。上述解释没有就《
合同法
》规定的
合同法
定解除的其他情形进行规定。从审判实践上看,发包方在发包工程时处于优势地位,承包人为承揽工程竞争激烈;但随着合同履行,承包人进场施工后,发包人的优势地位也随之减弱。解除合同对双方来讲,损失都很大,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都不希望解除合同。解除不是合同履行的常态,应按照《
合同法
》规定,限制合同解除权的行使。而《
合同法
》关于法定解除的规定比较原则,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问题,应进一步明确解除权行使的具体情形,从而达到限制合同解除的目的。二、建设工程合同解除后怎么办根据《
合同法
》第97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建。
二、
违约责任
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司法解释关于合同无效,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的规定处理即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
合同法
》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一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主要是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行业规定的标准,这里一般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建设工程质量虽然不合格,但经过修复,可以使缺陷得到弥补,并通过工程竣工验收。这种情况下,发包方仍然可以接受建设工程,并在修复后继续利用建设工程。按照《
合同法
》关于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应当对建设工程予以折价补偿,故而发包方可以要求减少工程价款或者由承建方承担修复费用。另一种情况是,建设工程的质量缺陷无法通过修复予以弥补,不能通过竣工验收,建设工程丧失利用价值。对于没有利用价值的建设工程,只能重新进行建设,故而承包人没有请求支付工程款的权利。一般来说,在合同履行的有效期内,是不需要进行对合同的解约或者废止的,除非是一方违约或者破产等不可抗力因素的产生。而作废
建筑工程
承包合同怎么办这一问题的提出和解决,则为合同的接触和废止提供了有效的参考和建议。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
请点此举报
。
·
用人单位给劳动者调岗应遵守什哪些规则?
用人单位原则上具有劳动用工自主权,但是对劳动者调岗应当依法进行。首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用人单位可以进行调岗。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原工作,可以调整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出于......
·
企业的用工形式都有哪些
企业的用工形式都有哪些在不同企业当中,针对不同的工种,可能涉及到的用工形式都是不同的。换言之,同一家企业可能存在多种不同的用工形式。那么到底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企业的用工形式都有哪些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一、企业的用工形式都有哪些在用工形式上,劳动合同法确立了三种合法的用......
·
吉林省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管理办法
吉林省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管理办法内容包含哪些吉林省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劳务分包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
·
江西省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管理暂行办法江西省的人民政府为了保护工农群众的利益,为了暂时性的加强施工防护措施,管理人防工程,出台了江西省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管理暂行办法,各施工单位都应该按照这个准则进行施工项目的进行,为了帮助您了解,我们整理了江西省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管理暂行办法,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
什么叫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如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通常都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具体约定了劳动合同的期限。而与此相对的还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您知道什么叫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介绍。一、什么叫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法》第......
·
如何约定劳动试用期,试用期工资怎么约定
试用期是多久、试用期的工资有多少等等问题,都是劳动者十分关心的。那么,在法律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究竟应该如何约定劳动试用期呢?此外,在实践中,双方又该如何约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一、如何约定劳动试用期......
·
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从何时起算?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实践中,多数用人单位能够遵守劳动法的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无视法律的规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不签订书......
·
什么是环境公益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有资格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或者有关国家机关,为了预防可能侵害坏境公益之污染或破坏行为的发生或阻止侵害环境公益之污染或破坏行为的继续进行或救济已经受损的环境公益,而以环境公益的民事危害者或致害者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追究其法......
·
关于丧假的相关规定?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二、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
上海
赵海晨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23年
18868876507
浙江
温作团律师
副主任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11年
18667830319
山东
许义园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7年
13061416368
广东
陈芝廉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9年
18620487148
浙江
李力律师
副主任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12年
18667830319
⊙相关内容
·
南京刑事诉讼律师
南京刑事诉讼律师对刑事辩护有自己独特的经验和方法,为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代理刑事诉讼、犯罪量刑、故意犯罪、经济犯罪、贪污受贿等刑事辩护。◇南京刑事诉讼律师的服务范围:刑事辩护、死刑复核、取保候审、刑事自诉、受(被)害人诉讼代理、刑事法律......
·
南京离婚律师事务所
南京离婚律师专注于婚姻家庭领域,熟悉各类离婚案件处理,对离婚财产调查和分割、一方转移隐匿财产伪造债务的处理、子女抚养权抚养费争议、婚外情及家庭暴力取证与赔偿、遗产继承等经验。南京离婚律师擅长处理诉讼离婚、协议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
·
南京律师谈因家暴告诫书判决离婚案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以告诫书作证据,判决一对夫妻离婚并要求施暴的男方赔偿9万余元,这也是南京市首次以告诫书为依据,判离并要求赔偿的案例。李女士2002年4月结婚,此后生子。婚后,李女士多次遭丈夫家暴。两年前,丈夫向.起诉请求离婚。在.审理期......
·
杭州市看守所律师会见、会见手续时间、取保候审
浙江省杭州市看守所详细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仁和镇云溪路(仁和段)36号。杭州市看守所会见时间:上午八点半到下午五点,全天会见,中午不休息。杭州刑事律师提供刑事会见、取保候审,若有需要,可以电话、微信联系:18868876507如认为被逮捕的犯罪嫌......
·
火车票退票费怎么算
火车票退票费怎么算现在出行旅游或者是外出打工,亦或是回家,很多人都会买火车票,这也就不可避免的会遇到退票的情况。应该有很多朋友会关心退票手续费的问题,那么究竟火车票退票都分哪几种情况以及火车票退票费怎么算的呢?下面我们和您一起来了解一下相关内......
·
房屋契证是土地使用证吗?
房屋契证是土地使用证吗?当前我国的二手房市场十分活跃,房屋交易在市场上十分频繁,但是由于许多人对于房屋买卖过程中的一些法律问题并不特别了解,因此买房时有可能会存在着较大的法律风险。我们知道,房屋需要有房产证以及土地使用证才可以证明其完整产权......
·
中国人和外国人结婚流程
中国人和外国人结婚流程(一)、申请登记1、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外国侨民)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
⊙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
事发地:
*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
申请解决身体损害赔偿,我在一家机械公司做喷漆喷塑工种有八年
·
邗江区某个政府部门歧视女性,对女性用工固意设置门槛和園套,女
·
已经投了3万元买股份,而且是四个合伙人中股份最少的,
·
农村土地确权之前户口迁出还能确权吗
·
请教,事业单位医院,医学检验专业学校毕业在医院检验科从事检验
·
请问最近有没有抓捕一名名叫(李照明)的犯人他身份证地址
·
左手食指中节指骨远端骨折,能平级吗
·
商住楼与商品房的区别,购买商住楼后能否转让
·
如果离婚时有一套共有的房产,而夫妻两方均无足够现金买下对方的份额协议需要注意哪些
·
我就想问一下在法律这一方面是怎么解释这个问题呢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律师文集
长三角律师网www.csj64.com
首页
留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