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律师网
法律中规定的有自动离婚的情况吗

首页>>法律知识

    有的夫妻可能会在婚后协议中约定,要是一方有出轨行为的话,那么夫妻双方就自动离婚,甚至还有的人认为只要夫妻分居达到两年的时间那么就能自动离婚。首先,我们要搞清楚一个问题,那就是我国法律中规定的有自动离婚的情况吗?对此,我们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法律中规定的有自动离婚的情况吗

因为我国的法律没有自动离婚的规定。根据离婚的方式,离婚只有两种方式:一是协议离婚;一是诉讼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注意事项

我国《婚姻法》中虽然有“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可以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据”的规定,但不是分居满两年就一定可以离婚

事实上,分居十年二十年也不会自动离婚,所谓分居一定时间会自动离婚是人们对这个法律条文的误解。

只要是合法夫妻,不经法定程序办理离婚手续,婚姻关系是不会自动解除的。

温馨提示: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二、分居可以自动离婚吗?离婚的方式和条件有哪些?

说到夫妻分居自动离婚的问题,就必须首先知道离婚的方式和条件有哪些,这样才能进一步回答夫妻分居可以自动离婚吗、分居多久可以自动离婚、分居两年能否自动离婚的问题。

(一)协议离婚

如果夫妻双方都愿意离婚,并且也对子女的抚养问题、财产的分割问题达成了协议的话,那么夫妻双方就可以一起到男方或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这种离婚方式就是协议离婚

(二)诉讼离婚

如果夫妻双方有一方不愿意离婚,或者双方对子女的抚养问题、财产的分割问题难以达成协议的话,那男方或女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这就是诉讼离婚。夫妻起诉离婚后,法院并不一定会作出准予双方离婚的判决。这是因为诉讼离婚是有条件的,那就是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经过法院调解难以复合。

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因素有: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在我国其实并不存在什么自动离婚的情况,如果夫妻想要结束婚姻的话,那此时需要按照国家的规定办理了相应的离婚手续才行,此时可以结合实际情况选择协议或者诉讼方式来离婚,当然如果不满足离婚的条件,那此时自然也是不能离婚的。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民事诉讼离婚需要带什么证件?
      民事诉讼离婚需要带什么证件?一、向法院起诉离婚时,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1、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3、起诉书起诉书应包含原告、被告的身份基本情况、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等内容。4、1寸照片一张二、法院通知双方到庭时,当事人还应携带其它必要的证据材料1、涉及给付子女抚养费双方......


·什么债务要求夫妻共同承担?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一般情况下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但是属于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债权人只能找债务人的夫妻一方归还,不能要求夫妻共同承担债务:    1、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    比如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借款协议中明确约定......


·山东省抚养费征收标准是什么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父母双方均对于孩子享有抚养的义务。即使夫妻双方离婚,对于孩子的抚养义务并不会消灭。在夫妻双方离婚的案件中,通常子女的直接抚养权归属于夫妻双方中的一方,而另一方则需要按时给付子女的抚养费用。我们将针对山东省抚养费征收标准为您详细介绍。一、山东省抚养费征收标准是什么?我国《民法典......


·婚姻无效的申请主体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


·非婚生子女是否也要赡养老人
      作为非婚生子女在过去相关的权利是很难受到保障的,甚至还有认为非婚生子女见不得光,因此自身很多权益也就不去争取了,最明显的就是非婚生子女的父母也不履行抚养义务,像这样的情况,日后非婚生子女是否也要赡养老人呢?我们一起通过下文进行了解吧。一、非婚生子女是否也要赡养老人我国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


·离婚诉讼外调解的程序是怎么样的?
      《婚姻法》的宗旨是保护婚姻幸福和谐,所以,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的时候,都会采取先调解,后进行审判活动这样的程序,那么离婚诉讼外调解的程序是怎么样的?我们在下文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离婚诉讼外调解的程序是怎么样的?第一阶段:诉前......


·离婚时,小孩不满2周岁的,法院会怎么判?
      根据民法典以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


·不属医保范围的合理医疗费 保险公司也应赔
      出租汽车向保险公司投了第三者责任险,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却以伤者所使用的医疗器材为进口器材,不属国家规定的可报销的范围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进口医疗器材虽然不属医保范围,但人的生命和健康是医疗救治......


·什么是单位受贿罪 如何正确认定单位受贿罪
      一般来说,并不是所有的单位都能构成单位受贿罪,单位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到底什么是单位受贿罪呢?除了了解法律中的定义外,还需要做出认定才行。下文中,我们为你进行详细解答。一、什么是单位受贿罪?......


⊙相关内容
·南京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表
    南京交通事故赔偿律师提供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表、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处理程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交强险、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等交通事故赔偿相关法律信息。△南京交通事故处理的一般程序一、一般......


·南京离婚律师事务所
    南京离婚律师专注于婚姻家庭领域,熟悉各类离婚案件处理,对离婚财产调查和分割、一方转移隐匿财产伪造债务的处理、子女抚养权抚养费争议、婚外情及家庭暴力取证与赔偿、遗产继承等经验。南京离婚律师擅长处理诉讼离婚、协议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


·石景山房产纠纷首选原江律师
      北京房产律师帮你解决一切房产纠纷房子给人们的意义不仅仅是遮风挡雨的地方,对于中国人来说房子给人们的感觉就是家的感觉。当人们还小的时候会在一起共同居住,当自己的兄弟姐妹长大成人之后就需要面对分家的问题,有的时候老人分配不均就会产生家庭矛盾,......


·乐陵田律师成功办结一起拐卖儿童案
          2015年8月份,被告人阿某电话联系受援人日某询问是否有买小孩的人家,日某找到与其一同打工的王某,二人共同商定寻找买家,从中牟利。王某又找到其某村村民李某,因李某长子婚后多年无子,日某与李某商定孩子的价格为52000元,双方进......


·机动车九大保险种类投保攻略 如何投保更划算?
      车险要想买得省钱,首先要了解各险种,才知自己的车需要买什么,不需要买什么,本刊在此略作险种分析。1.车辆损失险-主险车辆损失险是指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不包括地震)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本身损失,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年终奖的发放,一般是工作单位或者企业用来鼓励劳动者的一种有效
      年终奖的发放,一般是工作单位或者企业用来鼓励劳动者的一种有效的措施,不同的工作单位的发放标准也是不同的。那么,事业单位年终奖什么时候发呢?公务员年终奖发放标准是怎样的呢?下面,我们会为您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介绍。一、事业单位年终奖什么时候发......


·关于离婚当事人申请再婚登记的补充规定
      民基发(1998)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驻外使、领馆:  为完善婚姻登记管理法规,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关于离婚当事人申请再婚登记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鉴于补充规定......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事发地: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我在xx金融借了现金,算算利息太高了我想把本金还了可以吗
·本人在香港律師樓做了一份平安紙,當中寫明我所有資產有我太太及
·苍南龙港广运制版2015年拖欠我工资5000元,一直不给
·离婚后如何分房产
·住院期间医药费已经报销的还有哪些赔偿?
·我要给朋友写信,地址怎么写才能寄到,我知道在临海监狱,其它什
·请问,孩子现在读的初三上期,下期可以降到读初二下期吗?谢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话动罪
·关于房产纠纷
·儿子死亡,父母离婚,母亲未抚养孩子,由父亲奶奶带大!母亲能分到赔偿金吗?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律师文集
长三角律师网www.csj64.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