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律师网
抢夺罪的后果是怎样的,要怎么处罚抢夺罪?

首页>>法律知识

    说了是抢夺犯罪,那么其后果自然也就是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了。司法实务中,对抢夺罪的认定也是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那么抢夺犯罪该如何认定呢?而抢夺罪的后果也就是处罚是怎样的呢?我们为你介绍。
  
  一、如何认定抢夺罪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抢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是构成抢夺罪的重要条件。此外抢夺的情节对认定抢夺罪也具有影响。因此,抢夺公私财物数额不大,情节显著轻微的,不构成犯罪。
  (二)本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抢夺罪与抢劫罪都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月的,主体要件也基本相同,并且都带一个“抢”字。但两者也有较大的区别:1、客体要件不完全相同。抢夺罪为单一客体只侵犯公私财产。抢夺罪为复杂客体,侵犯的不仅是公私财产,而且是人身权利。2、客观要件表现不同,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取公私财物,并且法律上没有数额的限制;而抢夺罪则是乘人不备,公然从财物所有人手中抢走财物,并且法律要求数额较大时才构成犯罪。
  二、抢夺罪怎么处罚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4、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263条关于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行文至此,相信您已经清楚我国对抢夺犯罪是如何处罚的吧。需要注意的是抢夺罪比较容易引起罪名的转化,因此,如果对这类问题有疑问,无法区分,不妨请教一下网站的专业刑事律师,毕竟他们有着非常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娴熟的执业技巧,能为你排忧解难。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广州市盗窃罪量刑标准
      盗窃罪属于典型的数额犯罪,在对行为人定罪处罚的时候,需要充分考虑到盗窃所得的数额,但如果是入室盗窃或多次盗窃的话,则在定罪的时候就暂时不考虑数额。实践中,您还要注意一个情况,那就是在我国不同的地区关于盗窃罪的量刑标准都是不同的,今天我们为您分享的是广州市盗窃罪量刑标准的内容,供你参考。1、构成盗窃罪......


·最高院关于聚众斗殴罪的司法解释
      通常由最高法或最高检针对法律中的相关问题做出的规定才能被称为司法解释,最常见的司法解释就是关于犯罪的。而今天,我们恰好就要来了解一下最高院关于聚众斗殴罪的司法解释,希望能够帮助你了解相关内容。一、最高院关于聚众斗殴罪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对聚众斗殴犯罪行为人被要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是否应该支持的......


·网络诈骗1500判刑多久 一、网络诈骗1500判刑多
      网络诈骗1500判刑多久一、网络诈骗1500判刑多久?诈骗1500元不构成犯罪,按照治安处理条件进行处罚。二、诈骗罪入刑要求网络诈骗多少金额我国严厉打击网络诈骗行为,刑法对于网络诈骗的刑事立案标准也有所提高,只要是接近刑事立案标准就可以立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


·一般累犯前罪后罪都是故意犯罪吗
      我国的累犯区分为了一般累犯与特殊累犯,而一般累犯与特殊累犯的构成要件不同,当然最后的处罚也不太一样。那么对于一般累犯而言,是不是要求前后两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呢?即一般累犯前罪后罪都是故意犯罪吗?我们在下文中为您讲解。要解决这个问题,则要先从一般累犯的构成要件入手分析。以下是我们为您提供的一般累犯构成要......


·故意伤害罪的减轻情节有哪些
      犯故意伤害罪的,一般是要按照实际的犯罪情节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此时,若有法定或酌定量刑情节的话,则是有可能对犯罪分子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但此时故意伤害罪的减轻情节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1、基准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致轻伤偏轻的可以在1—3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基准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致......


·法律规定司法鉴定文书几人
      相信您对司法鉴定或多或少都有所耳闻,司法鉴定就是了为了给谁会和您提供一个真实的结果和还原事实。但是,您知道司法鉴定文书几人的朋友就很少了。司法鉴定是非常严格的,无论是的文书要求还是格式材料要求都非常严格。但是司法鉴定到底如何,可以随我们一起......


·行业垄断工商局怎样认定?
      行业垄断工商局怎样认定?一、行业垄断工商局怎样认定?行业垄断的表现如下,相关部门可依照具体表现进行判断、认定。1、限定他人购买其自己的或者其指定的其他经营者的商品(包括服务)。其情形是多种多样的。2、以检验商品质量、性能或者以拒绝或拖延提供......


·继承人证明书格式
      由于继承问题涉及人员与被继承人关系的特殊性以及相关财产的巨大性,单以被继承人口头的财产分配很难让财产分配不发生纠纷。所以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用法律来解决继承问题。而一般的做法就是被继承人拟定一份继承人证明书,那么继承人证明书格式是怎样的呢?我国法......


·轿车超载一人怎么处罚
      一、轿车超载一人怎么处罚私家车超载一人扣2分,罚款两百元。载客汽车超载一人扣6分。二、超载的处罚《道路安全条例》第六十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人数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对机动车驾驶人按下列规定处罚:(一)超过核定人数未达百分之二十的,......



福建 陈建青律师
主任律师 执业22年
18567906376

浙江 温作团律师
副主任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11年
13052261268

江苏 章浩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951945636

上海 罗东升律师
主任律师 
18516500148

江苏 姜舂律师
副主任律师 执业15年
18662891662

湖北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律师 
13986213581
⊙相关内容
·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地址在上海市闵行区鲁南路,来访路线:在鲁南......


·南京市雨花台区看守所家属如何送钱?寄钱方法和有关规定
      南京市雨花台区看守所家属寄钱送钱方法如下:1.可以......


·企业并购要点有哪些
      企业并购要点有哪些一、其实企业并购/收购,就其战略目的来说,不过为三:1、做强。企业竞争是一种综合势力的竞争,尤其是在现在的资本市场。在这种条件下,强大是继续走远的一个标准,通过强强联合,实现资源重组,以获取更大的优势,在行业竞争中形成“牵......


·一直不给抚养费会怎么样?
      在我国,关于抚养费的问题,国家法律对于这一方面有明确的规定,抚养费应该是有双方父母共同支付的,不管孩子最后判给了哪一方,孩子的抚养费双方理应支付,只是抚养的一方可以少支付,没有抚养的一方多支付,那么如果一直不给抚养费怎么办呢?下面我们将为您......


·临沂市征地补偿新标准是什么?
      临沂市征地补偿新标准是什么?拆迁补偿是每一个地区都会存在的现象,当政府需要修建公路或者是修建其他的公共设施时,就会涉及到拆迁,拆迁就会涉及到补偿。当然,不同地区的政府在补偿的方案和标准上是有所不同的。那么临沂市征地补偿新标准是什么?分配对象是......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量刑标准是什么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是指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对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量刑的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


·没签订劳动合同怎么协商解除劳动关系?
      在找工作的时候,一经用人单位录用就要签署劳动合同,以保障自身的权益。可是有些用人单位第一个月是不签署合同的,这也是合法的,第二个月再支付双倍工资。那么如果第二个月有事不能工作了,我们没签订劳动合同怎么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一、用人单位可否未签......


·离婚后变更抚养权有什么要求?
      离婚后,拥有孩子抚养权的一方有可能遭遇变故,生活困难,再也无力抚养孩子,或者对孩子有虐待或其他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的行为,这时另一方可以申请变更孩子的抚养权,给孩子一个健康成长的环境。那么,变更孩子的抚养权需要达到怎样的要求呢?下面,由我们......


·劳动者冒用他人名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实际工作的,该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


·交通法则大概有哪些呢?
      交通法则大概有哪些呢?从小老师就教过我们:红灯停,绿灯行。我们将这六个字熟记于心,要知道,这些也是交通法则的一部分,交通法则与我们的生活和安全息息相关。当然了,知道交通法则是一回事,能否真正地去遵守去做到交通法则又是另一回事了。在本文里,我......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事发地: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二Ooo年前,我村村民胡志德因病将他承包的劳力田转由我父承包
·别人让我去帮忙干我伤了几根手对方只给千元就不管了!我花了好几万;现在怎么
·刘律师你好!合同里约定有争议要走仲裁,那仲裁的被申清人可以是
·劳动合同,可以要求公司补交社保
·判刑的话得多少年呀,一个公司的财务总监携带公司90多万现金逃跑被抓认错态度很好还
·我的保险可以转走吗?,你好
·聚众斗殴,对方轻伤
·预约时间当面请教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律师文集
老律师网www.Law64.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