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律师网
国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内容是什么?

首页>>法律知识

    国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内容是什么?
  
  在众多的社会信息中,政府信息的地位非常重要。像城市发展规划、重点工程项目、政府大政方针等,都和人民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为了规范各地开展政府信息工作,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我国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那么国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内容是什么?下面通过我们的这篇文章我们一起了解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八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二十一条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二十二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三十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三十二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十七条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综上所述,在国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程序、对依申请公开的流程也做出了明确规定。按照条例规定,政府应该采取多种方式公开信息,包括网站、政府公报、听证会等。另外,人民群众可以申请信息公开,经批准的,政府部门会将信息查阅方式告知申请人。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离婚如何判定遗弃家庭成员?
      在法律上所说的遗弃罪,指的是对自己家庭的成员具有抚养义务的却不抚养他们,那么就称之为遗弃,比如说遗弃老人、孩子、或者没有生活能力的人、残疾的人,这些是根据情节的严重性来判刑的。那么离婚如何判定遗弃家庭成员呢?下面我们将为您进行详细的解答。一、家庭成员间的遗弃的认定家庭成员间的遗弃,指家庭成员中负有......


·离婚起诉争孩子抚养权需要哪些证据
      通常离婚夫妻在无法协商约定孩子抚养权问题的时候,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决。而此时就需要双方准备相应的证据来争夺抚养权,那到底离婚起诉争孩子抚养权需要什么证据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一、诉讼离婚中如何争夺孩子抚养权离婚夫妻因为子女的抚养权问题无法协商一致的,此时需要向......


·如何认定重婚行为,有哪些认定标准
      重婚本身属于一种民事行为,但由于会对家庭造成很大的破坏,因此我国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而在对行为人定罪处罚之前,还需要先对重婚行为进行认定。接下来,我们就来告诉您如何认定重婚行为,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如何认定重婚行为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即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内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婚......


·重婚有什么法律后果,有哪些法律责任
      重婚者不仅破坏了婚姻家庭关系,而且还会受到刑法的调整和规制。那么我国关于重婚者法律规定有哪些呢?重婚者又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也就是重婚的法律后果有哪些?对于这两个问题的解答,我们马上为您介绍。一、重婚罪法律规定有哪些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


·什么情况下可以不给抚养费
      一、什么情况下可以不给抚养费1、协商达成一致支付孩子抚养费是夫妻双方的事情,如果一方不给抚养费,那么另一方肯定就得多支付抚养费,这样才能让孩子的成长条件保持不变。只要夫妻双方愿意,也就是说,只要夫妻一方对方不给、自己多给,那夫妻就可以协商解决离婚不给孩子抚养费的问题。2、特殊情况现实中夫妻常常就不给孩......


·去什么部门做工伤鉴定?
      安全问题是我们一直需要去解决和预防,但是意外难免会发生,特别是在工作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就会造成人员的伤亡,给受害者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以及身体健康损失,而在工作中受伤属于工伤,对工伤首先要进行鉴定,那去什么部门做工伤鉴定?下面就详细介绍。鉴......


·什么是就业歧视
      就业歧视是指没有法律上的合法目的和原因而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政治见解、民族、社会出身、性别、户籍、残障或身体健康状况、年龄、身高、语言等原因,采取区别对待、排斥或者给予优惠等任何违反平等权的措施侵害劳动者劳动权利的行为。在我国就业歧视主......


·重庆永川征地补偿最新标准是什么?
      重庆永川征地补偿最新标准是什么?征地补偿永远是广大群众的大事,其影响十分深远,需要被征地群众反复斟酌。由于相关知识的小众化,很多人对重庆征地补偿的内容不太清楚。那么,重庆永川征地补偿最新标准是什么?为此,我们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


·刑法修正案九重罚行贿人?
      法律是带有强制性的,它具有维护社会秩序、社会公平的作用。在我国,最重要的法律之一当数刑法了。一旦有人触碰到刑法,那么必定会受到刑事法律的处罚,它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责任。行贿也属于刑法中的一条,根据他的行贿金额来判断刑事处罚。那么什么是刑法修正......



上海 赵海晨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23年
18868876507

江苏 谢庆斌律师
执业17年
13921104310

山东 许义园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7年
13061416368

江苏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3851782449

福建 陈建青律师
主任律师 执业22年
18567906376

广东 张逸律师
副主任律师 
13016625942
⊙相关内容
·新昌县看守所
    浙江省新昌县看守所地址在绍兴市新昌县七星街道磕下村,靠近新昌......


·厦门市有几个看守所?位置、电话、怎么去?
      厦门市有2个看守所:厦门市..看守所、厦门市第二看守所......


·可作为担保公司抵押物的有哪些?
      可作为担保公司抵押物的有哪些?一、基本概念1、担保公司个人或企业在向银行借款的时候,银行为了降低风险,不直接放款给个人,而是要求借款人找到第三方(担保公司或资质好的个人)为其做信用担保。担保公司会根据银行的要求,让借款人出具相关的资质证明进......


·可撤销婚姻登记与继承权的关系是什么
      我国婚姻法当中规定的可撤销婚姻,其实并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如果夫妻双方之间的婚姻只属于可撤销婚姻的范围之内的话,在离婚的时候其实有一些权益和其他的一些正常婚姻关系都是不一样的,在遗产继承方面也是另当别论的。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可撤销婚姻......


·医疗纠纷再次起诉起诉状该怎么写?
      医疗纠纷再次起诉起诉状该怎么写?发生医疗纠纷的话,对于医疗机构来说信誉是会严重受损的,所以说对于医患双方来说都并不希望医疗纠纷的出现,如果发生了医疗纠纷,大部分人会选择与医疗机构直接进行私下和解了事,当然也有人会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下面给您......


·法律先履行抗辩权租赁合同中仙侣抗辩权的规定
      不知道您有没有听过抗辩权,抗辩权的种类比较多,一般都和合同有关,其中一种就是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租赁合同意味着在合同中要履行先履抗辩权。但是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要享有先履抗辩权,就需要满足基本的条件,确保依法履行,但是什么情况下,可以......


·发现单位开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信息虚假怎么办?
      在工作中我们可能由于某些原因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离职,此时需要单位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这对我们重新就业时非常重要的,因此对于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中的信息要求准确无误。可是当我们发现单位开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信息虚假怎么办?伪造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有什么......


·申请国有土地使用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申请国有土地使用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在我国,国有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如果单位和个人想要使用土地,就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首先需要当事人进行申请。在申请的过程中,提交一定的材料是少不了的。基于此,为了方便......


·安阳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安阳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征地拆迁是在生活中可以经常看到的现象,征地的目的是就为了大型工程建设,拆迁房子的原因也有很多,但是征地拆迁之后国家都会给土地的使用者和拆迁户进行一定的补偿,而关于补偿的多少则需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分析,那么安......


·在我国劳动合同到期还需要辞职吗
      生活中很多事情在处理的时候,本人一定要学会灵活变通,尤其是在处理劳动关系的时候。和谐的劳动关系更多在于员工自己,可能同样的在劳动关系中,有些人在法律的框架内既维护了自己的权益,又和用人单位保持了很好的关系。反之,有些人就相反,就比如合同到期......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事发地: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重症肌无力办理提前退休,社保局不批怎么办?
·公司货物差身为主管应当承担多少责任?
·股东转让股权是内部自由转让么
·你好请问监狱看望亲人需要啥医院检查证明
·对方欠我四万块钱。
·如果看守所被拘人需要寄生活费会用什么办法告知家属
·回收药品非法经营罪涉案金000左右现在被刑事拘留大概会拘留多少天?
·工伤八级的具体钱数,我是零九年十月出的工伤事故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律师文集
老律师网www.Law64.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