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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有缺陷,受害人索赔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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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缺陷建筑物的所有者或占有者与该缺陷的责任人没有直接合同关系。这样,缺陷建筑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直接向工程师、承包商、供应商索赔就有一定的困难。在这种情况下,要借助有关侵权的法律来索赔。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构成民事责任体系中最主要的两个组成部分。侵权责任主要是一种法律规定的责任。在我国与建筑质量有关的法律法规很多,比较常用的有《民法通则》、《
合同法
》、《建筑法》、《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障法》。此外,
2000
年
1
月
30
日国务院颁布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这是我国专门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的行政法规,内容比较完整全面。如果缺陷建筑物的受害人根据合同起诉有困难,可以直接根据上述法律起诉。我国《
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
违约责任
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是说即便可以根据合同追究缺陷建筑物责任人的责任,仍不排除选择有关法律追究其侵权责任。此外,值得说明的是建筑是一种服务业,总体上说不能适用《产品责任法》,但由于
建筑工程
通常非常庞大,其中涉及大量的材料、设备采购,这些材料设备可以适用《产品责任法》。我国《产品责任法》
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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