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律师网
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流程是什么,有哪些法律法规?

首页>>法律知识

    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流程是什么,有哪些法律法规?
  
  土地是我们人类赖以生存的资源,现在土地资源相对稀缺,简单的土地管理已经无法发挥土地的效益,政府实行土地使用权制度可以有效的管理土地、节约利用土地。我们可以对土地使用权进行申请转让,也可以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变更登记,那么,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流程有什么,有哪些法律法规?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一、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流程
  
  1、申请。
  
  由用地者填写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书,说明变更依据和变更内容,同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因土地有偿出让、转让引起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提交出让、转让合同及有关批准文件。
  
  (二)用出让、转让获得的土地使用仅进行抵押、或因抵押终止引起权利消失的,应提交抵押合同和有关批准文件。
  
  (三)因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提交地上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等。
  
  (四)因继承地上附着物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提交地上建筑物的建筑物产权证明及公证机关有关继承权的公证书。
  
  (五)机构调整、企业兼并等引起土地权属变更的,应提交有关领导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原土地证书。
  
  (六)因处分抵押财产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提交有关的证明文件。
  
  (七)商品房预售,预售人应在预售合同签定后三十日内,将预售合同报土地座落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八)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提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金缴纳凭证及原土地证书。
  
  (九)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更改名称、地址的,应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和原土地证书。
  
  (十)国有土地的用途发生变更的,应提交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原土地证书。
  
  2、变更地籍调查。
  
  根据土地使用者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的内容项目进行实地调查审核权属并进行地籍测量。
  
  (一)权属审核。核实法人身份证明与申请书上的法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与委托书上的姓名是否一致。在土地使用者相邻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共同确认变更后新界线、并将调查结果填入调查表内,同时让相邻者在表上签字、盖章。
  
  (二)地籍测量。对变更后新产生的宗地的形状、界址点、界址线的位置、宗地面积、地籍图等进行准确的测绘、计算;同时对原宗地的界址点、界址线的位置、宗地面积、地籍图等要进行相应的修测。
  
  (三)注册登记。变更登记申请经过变更地籍调查之后,其成果经检查验收,达到依据充分、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要求,便可上报区县或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更改或重新填写土地登记卡、归户卡。
  
  (四)填发土地证书。属于权属变更的要更换土地证书。
  
  二、相关法律法规
  
  《土地登记办法》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变更登记,是指因土地权利人发生改变,或者因土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等内容发生变更而进行的登记。
  
  第三十九条 依法以出让、国有土地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权利发生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 因依法买卖、交换、赠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供有批准权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第四十一条 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原因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持相关协议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土地权利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四十二条 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财产处分后,持相关证明文件,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四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间,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让的,当事人应当持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转让合同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已经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当事人应当持土地权利证书和他项权利证明书,办理土地抵押权变更登记。
  
  第四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的土地抵押权因主债权被转让而转让的,主债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可以持原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转让协议、已经通知债务人的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抵押权变更登记。
  
  第四十五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因继承、受遗赠取得土地使用权,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持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死亡证明、遗嘱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权利人在办理登记之前先行转让该土地使用权或者设定土地抵押权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先将土地权利申请登记到其名下后,再申请办理土地权利变更登记。
  
  第四十六条 已经设定地役权的土地使用权转移后,当事人申请登记的、供役地权利人和需役地权利人应当持变更后的地役权合同及土地权利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地役权变更登记。
  
  第四十七条 土地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地址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土地权利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变更登记。
  
  第四十八条 土地的用途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和原土地权利证书,申请土地用途变更登记。土地用途变更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已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缴纳凭证。
  
  如今中国的土地使用权制度是较为完善的,民众来办理土地使用权的相关业务时也十分快速和便利。办理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并不困难,您需要携带与土地相关的批准文件以及各种证书,包括公证书,填写好申请书。然后工作人员会对申请的事实进行调查,检查事实是否符合。最后,调查完毕后就可以正式变更登记土地使用权。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商品房无土地使用证会有什么影响?
      商品房无土地使用证会有什么影响?现在您购买商品房一般是用于居住、出租或者是投资倒卖赚取差价。但是,商品房由于是不动产,价值高,要购买的话也须投入大量的资金,如果一旦发生差错就会给房主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生活中您购房的时候可能会出现商品房无土地使用证的情况,那这对于房屋的所有权会有影响吗?下面就让我们......


·泸州市国土局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泸州市国土局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近年来,征收土地进行各种改建已成为常见的现象,在征收土地的同时也需要对被征收土地方进行补偿。同时因为各地的情况不尽相同,征地补偿的计算方法也不相同,所以各地的征地补偿标准也都存在着差别。那么泸州市国土局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在下面的文章中将带来具体介绍。一、征地补偿标准......


·福建农村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福建农村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当拥有使用权的土地被政府征用后,政府会给予被征用地的对象一定的征地补偿,不过各地的政策不同具体的征地补偿标准也有所调整,福建的农村征地补偿的标准根据当地的政策与其他地区就有一定的差异,基于此,我们为福建的朋友们贴心整理了福建农村征地补偿标准,以供你们借鉴。一、征地补偿......


·山东征地补偿新标准有哪些具体内容?
      山东征地补偿新标准有哪些具体内容?日前,山东省五部门联合下发通知,全面上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根据本次调整要求,我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原则上上调幅度控制在10%至50%范围内,最低征地区片地价标准提高到5万元/亩以上。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是指法定征地过程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不含地上附着物、青......


·凡是人,都要有一个住的地方。而现在房价居高不下,于是就会出现
      凡是人,都要有一个住的地方。而现在房价居高不下,于是就会出现百姓之间自己进行房屋买卖的情况,也可以称作二手房交易。只要符合规定按照程序来,一般是不会出现什么问题的。那么,我国长春房屋买卖费用是多少呢?一起随我们来看看吧!相信会对你有帮助的。什么是二手房交易税费?二手房交易税费是指在二手房交易中,......


·离婚抚养费都包括哪些费用项目?
      离婚案件里,无论孩子的抚养权最终归于哪一方,按时缴纳抚养费是另一方的义务与责任,抚养费要切实的从孩子的需求出发,法院判决离婚中对于抚养费是有详细说明的,但是协议离婚抚养费都包括哪些费用呢?恐怕是大多数人关心的话题。下面我们就为您解答,供您参考......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中断的原因是什么?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中断的原因是什么?按照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一方申请劳动仲裁,要在一定的法定期限内,否者过期无效。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会发生仲裁时效中断。那么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中断的原因有哪些?申请劳动仲裁时效是多久?下面我们一起来看......


·农民拆迁征地补偿政策计算标准有哪些?
      农民拆迁征地补偿政策计算标准有哪些?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国有土地相关的规定给予的补偿。相信住在农村的朋友,都会很关心一个问题,遇到拆迁征地自己是否能拿到应有赔偿?其实对于农民拆迁征地补偿政策问题,国家土地相关政策都是......


·劳动争议仲裁的运用范围
      劳动争议仲裁的运用范围一、劳动争议仲裁的运用范围(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安徽 史微微律师
部门主任 法学学士 
15955028395

上海 邱国开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2年
13052261268

上海 罗东升律师
主任律师 
18516500148

江苏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013892489

江苏 李乾溶律师
主办律师 法学硕士 
18602573957

安徽 王庆磊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3865833017
⊙相关内容
·南京清债公司
    南京清债公司合法吗?是否是工商局合法登记的?实际上清债......


·交通事故律师:2018交通事故处理流程详解
      发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   ......


·信用卡诈骗从犯该怎么定罪
      现如今,可以说使用信用卡的人是越来越低了,但要是消费者使用信用卡不注意时,有可能出现被人盗刷或者伪造信用卡,有这些行为时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而在信用卡诈骗犯罪当中也是可能出现共同犯罪的,这种情况下其中的信用卡诈骗从犯该怎么定罪呢?我们一起在......


·企业普通员工离职半年二次入职的规定
      一个企业公司发展规模的扩大同时所需要的员工数量也会相对增加,需要入职是很常见的。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依法建立起的一种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按照企业的规定办理入职手续签订劳动关系即可顺利入职。但不知您有没有遇到过二次入职的情形,例如说离......


·生产、销售劣药罪的案例分析
      生产、销售劣药罪1、生产、销售劣药药的界定(1)界定:是指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2)本罪的行为方式包括:其一、生产劣药行为;其二、销售劣药行为;其三、生产、销售劣药行为。实施了上述任何一种行为、并达到法定实害要求......


·国家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国家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规定的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如果国家征收了农民的土地,是要给农民一定的补偿的,至于补偿的标准我国也是有相关规定的,但是很多人对征地补偿的标准并不是特别清楚,因此,我们在下文介绍了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国家征地......


·养子女的抚养权归哪一方
      有的夫妻由于自身原因不能生育,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会选择收养子女。但日后要是夫妻感情破裂涉及到离婚的话,那么收养孩子又尚未成年的话,此时养子女的抚养权归哪一方呢?我们一起从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一、养子女的法律地位是怎样的养子女是指夫妻......


·居间人的义务
      依《合同法》第二十三章规定,居间合同中居间人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二、居间人介入的义务。居间......


·土地承包权转让协议书
      土地承包权转让协议书现在部分农户进城务工将自家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进行种植,部分没有土地的城市人口想要投身于农业机械化种植致富,于是就出现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那么土地承包权转让协议书该怎么写呢,请跟着我们来看一下。土地承包权转让协议书......


·如何利用专利公报
      1.企业可以委托代理机构或有关人员,定期查看专利公报,一旦发现有与本企业相似的外观设计被授权,即可采取主动行动,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其无效。      2.企业可以通过研究专利公报,了解有关企业和有关产品的最新研发动态,以......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事发地: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村干部拿住院资料说是帮拿去报,几个月了,说资,料设了,可以报
·常州市西林看守所怎么去?离常州高铁站多远?有公交车吗
·前家里买了经济适用房且已入住,前两天才确定发放房产证,去领房产证的时候被告知不能发放。我父亲母亲
·7-8年前在法院协议离婚,没办理结婚证,没迁户口出来,现在想
·抚恤金如何赔偿,事业单位职工
·你好请问工伤认定需要多长时
·家庭唯一住房,抵押过户给公司抵减欠款合法吗
·以什么案由提起诉讼,夫妻为逃避债务离婚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律师文集
长三角律师网www.csj64.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