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感情破裂认定标准:
离婚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法律不可能一一列举,为此,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在具体列举4项判决准予
离婚的条件后,第5项设置了一个兜底性条款,以“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加以概括,从而为人民法院在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提出的
离婚诉讼中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提供了依据。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及其审判实践经验,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一方婚后患有性病、爱滋病等法定传染性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久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5)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
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
离婚,对方不同意
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
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
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6)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7)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
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8)其他难以维持夫妻共同生活的情形。诸如双方性格不和、志趣不投,难以继续共同生活等。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20010428]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
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
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
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
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
离婚诉讼的,应准予
离婚。
2、怎么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12月13日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
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具体意见)规定:“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
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1)看婚姻基础。婚姻不单只是感情的交融,往往带有浓郁的社会因素,如双方的基本条件,文化层次,家庭背景等是否相当。虽然这些条件不是婚姻的绝对因素,但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内容,往往有的男女青年因年轻,判断事物的理性相对较弱,如果婚姻基础出现了偏差,尽管婚前海誓山盟,婚后如果双方的性格出现较大差异,又不能相互包容的话,很可能导致婚姻的破裂。
2)看婚后感情。婚后感情,作为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相互关切、忠诚、敬重、喜爱等状况,是表现、反映婚姻质量高低的重要因素,是判断感情破裂的重要方面。看婚后感情,首先看夫妻双方是否互敬互爱、相互体贴关心、赡养扶助双方的父母、对家庭是否有责任感、是否共同抚养子女照顾后代,遇事共同商量、家庭中讲究民主平等。另外,还要从当事人的思想品质、生活作风、性格习惯以及夫妻生活等方面综合分析,从婚后感情发展的趋势中来把握双方的感情,即看过去,又立足现在,更看将来,这样才能更好地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3)看
离婚原因。
离婚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在不同的婚姻中,其原因千差万别,异常复杂。一般有几种类型:
(1)双方性格差异比较大,又不能相互包容,加之双方家庭的某些干预,促成
离婚;
(2)一方品行问题,又累教不改,导致另一方失望;<{{tjlytel}}>
(3)由于经济方面的原因造成双方不能共度患难;
(4)移情别恋第三者的原因;
(5)夫妻长期性生活不协调的;
(6)其它原因导致双方
离婚的。查明
离婚的真正原因,对于准确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4)看有无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并非一成不变。它可以由好变坏,也可以由坏变好。矛盾双方因为各种原因导致感情创伤,诉讼
离婚,只要感情尚未真正破裂,通过利用助于感情恢复、愈合的各种因素,<{{tjlytel}}>加上外面积极有效的工作,完全可使他们重归于好。司法实践中调解和好的
离婚案件就是一个很好的说明。
以上四个方面相互联系,相互影响,构成一个整体。只要夫妻双方尚有和好的可能,调解和好,如果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就应及时判决
离婚。比如一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不愿
离婚,<{{tjlytel}}>是为了判决不准
离婚后,能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半年后自己又起诉
离婚,为防止此种情况的发生,如果第一次诉讼法庭要判决不准
离婚的话,可以认定夫妻财产的数额,从而防止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而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tjlytel}}>
3、实践中如何判断感情破裂?案例一:
原告王某甲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王某乙。被告刘某在2011年9月份因儿子生一场病,经南京多个大医院诊断,治愈率不大,不愿拿钱给儿子看病,在医院一天都没有照顾儿子,后离家出走,走时拿走家里全部存款,一分不留。到现在杳无音信,已分居4年。现原、被告感情破裂,儿子已年满十八周岁,跟父亲生活。夫妻无存款,无债权纠纷。综上所述,原告请求法院判决
离婚。
被告刘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tjlytel}}>于××××年××月××日育有一子王某乙。被告刘某因家庭纠纷于2011年9月离家出走,一直未归。
上述事实,有原告庭审陈述及结婚证复印件一份、社区证明一份在卷,予以证实。
法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要求
离婚的原因及夫妻现状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破裂,无和好之可能,应准予
离婚。另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承担不能举证、质证的不利后果。<{{tjlytel}}>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甲与被告刘某
离婚。
4、案例二:原告汤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底相识。此后,双方相处较好,于是确立恋爱关系。2011年,原告发现被告有外遇,但原告原谅了被告,被告也保证这是最后一次。2013年1月28日,双方登记结婚,但婚后感情一般。2013年底原告又发现被告有外遇。另外,被告经常瞒着原告将家里的钱往外借,同时还在外面借高利贷。综上,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
离婚。<{{tjlytel}}>
被告万某未应诉。
经审理查明,2008年底,原告汤某与被告万某相识。此后,双方相处较好,于是确立了恋爱关系。2013年1月28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初感情一般。近来,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审理中,万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
离婚案件,是否准予
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
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tjlytel}}>本案中,原告汤某与被告万某婚前相处时间较长,且相处较好,双方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汤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万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只要双方能够珍惜夫妻感情,互谅互让,双方应当是能够和好的。现汤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万某
离婚,因其无充分证据证实,故本院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三:原告吴某诉称,婚后不久原告发现被告男女关系混乱,经常与异性关系暧昧,甚至同居,被告于2007年写下痛改前非、好好生活的保证书,虽然原告因希望家庭和睦而原谅被告,但被告仍在外搞婚外情,<{{tjlytel}}>甚至还致女孩怀孕、堕胎。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
离婚,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费200000元。
被告丁某某辩称,原告所述不实,双方恋爱时间长,有深厚的感情基础,婚后由于双方工作关系,缺乏交流,互相不够关心,使夫妻矛盾产生。被告和异性发短信、上QQ聊天,言语上比较暧昧,交往有不当之处,<{{tjlytel}}>夫妻间有感情,不同意
离婚。
经审理查明,1999年年底原、被告自由相识恋爱,2002年2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近年为生活琐事双方产生矛盾,被告曾于2007年6月4日写有今后不再和异性交往及不发生任何男女关系、<{{tjlytel}}>凡事均与原告及父母协商、二人发生争执不吵架及动手等保证书。2013年4月原告怀疑被告与异性发生不正当关系致其怀孕,并于同年8月23日以无法和被告生活、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请
离婚,被告应诉后,表示夫妻有感情,原告所述明显夸大其词,承认与异性交往不当,接受批评和教育,不同意
离婚。
庭审中,原告提供保证书、病历、手机短信若干并当庭播放通话录音,<{{tjlytel}}>表示上述证据证明2012年5月至2013年被告向四位异性发过暖昧短信、2013年4月20日原告与被告的异性同事的通话及此后与被告领导的通话,内容是此人带亲戚到单位闹,原告向出面解决此事的领导了解情况,证明被告与异性发生过关系并保证和其过一辈子。<{{tjlytel}}>被告承认双方曾因矛盾发生过吵打,病历真实,自己写有保证书,此前因苦恼曾与异性聊天、关系暧昧,表示手机不是被告的,自己并没有给上述异性发过短信,<{{tjlytel}}>信息如何来的也不知道,至于异性同事是因其空虚无聊来勾搭被告后到单位诬陷被告,领导并未讲过双方发生过关系及被告保证和此异性过一辈子,自己以前确实与异性交往不当,<{{tjlytel}}>近期被告曾和原告旅游及为原告购买戒指,并悉心照顾生病的岳父,夫妻间有感情,不同意
离婚。双方因意见迥异,致调解不成。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等证据证实。
法院认为,原、被告恋爱基础好,婚后十余年已建立了深厚的夫妻感情,双方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认为被告与异性近期发生不正当关系致夫妻感情破裂,<{{tjlytel}}>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意识到曾因与异性关系暧昧影响夫妻感情写有保证,表示今后加强夫妻间沟通、遇事冷静处理等,原告应给予机会,被告应认识到夫妻间需相互忠诚,<{{tjlytel}}>对原告曾原谅其过错的行为倍加珍惜,对自己所做承诺更要言而有信。双方今后应共同努力,搞好家庭生活,故对原告要求
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小结:法院实践中对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还是比较严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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