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
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0条规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父母在
离婚协议中关于“原告抚养权及抚养费”的约定于法有据,该约定合法有效。但如果一方的经济条件发生了变化,抚养能力已不能保障子女所需,影响到子女今后的健康成长。此种情形下,子女可依法要求非直接抚养方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支付一定的抚养费。
此外,我国《婚姻法》第37条也明确规定,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此条中的“必要时”应理解为在下列情形下,子女可以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一是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二是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三是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2、如果一方拒绝支付抚养费,怎么办?1)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而导致对方拿不到抚养费的话,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如果不给抚养费方存在减少给付情况,那他可以减少给付。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2)如果一方拒不交纳人民法院有关抚养费的判决或者裁定,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协助执行。
3)如果一方不执行的是
离婚协议中约定应给付的抚养费,另一方是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而必须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原协议约定为证据,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3、
离婚子女抚养费支付协议范本(主要条款):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签署以下抚养费支付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每月支付被抚养人: ,身份证号码: 抚养费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直至被抚养人满18岁止。
二、乙方需妥善保管该笔抚养费,并将该笔抚养费全部用作被抚养人生活、学习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三、甲方每月享有 次探望权,乙方需配合甲方行使探望权利,不得阻止、阻挠,设置障碍<{{tjlytel}}>。
四、双方确认无其他财产纠纷,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双方过各自的生活,互不影响、互不干涉。
4、根据司法解释,子女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 、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在
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1)子女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
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抚养费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暂时不具备条件的<{{tjlytel}}>,可以按月或定期给付,也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给付。
如果协商一致,是可以的,当然,如果有证据显示承担全部抚养费的一方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则不可以。即使达成上述协议后,如果过一段时间后,双方经济情况确有变化,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确有增加或者给付的必要,一方仍可诉至法院,要求另一方承担抚养费。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应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tjlytel}}>,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刑之一的,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5、《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tjlytel}}>,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
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tjlytel}}>,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第8条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第9条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第11条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tjlytel}}>,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第12条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6、若经法院或民政部门办理了
离婚,且对抚养费已经约定好,若一方不给,另一方可以到法院要求对方支付或直接申请执行。若有应支付抚养费一方不给抚养费,可以以孩子作为原告,抚养孩子一方作为法定代理人起诉,要求应支付一方按
离婚协议或判决支付。若年满18周岁,即使是上大学,父母也不用支付抚养费了。
不履行抚育义务,针对此情况可向一审法院反映,由一审法院对不执行判决的当事人进行教育、警告,促其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如果当事人仍然不听劝告,不接受教育,拒不执行判决,根据《婚姻法》规定,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tjlytel}}>,要求强制执行。法院进入强制程序时,一般需要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根据执行工作规定第十九条,对已发生法律效率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可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也就是说对具有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不经申请,由法院依职权直接进入强制执行程。强制执行的办法:一是提取、扣留被申请人的储蓄存款或工资等劳动收入<{{tjlytel}}>。如请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协助从工资中按月扣除;二是查封、扣押、冻结、变卖被申请人的财产。是指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按照规定法院可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交有关单位进行拍卖或者变买。强制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履行义务。
7、
离婚后一方支付了固定数额的抚养费后,对其他为未成年人利益支出的教育费、医疗费等合理费用,仍有支付义务
小A系男方马某与女方李某的婚生子女。2011年双方协议
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婚生之子小A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10日前支付共计1500元人民币,抚养费每年根据情况酌情增加。2013年2月,小A因身体疾病到北京某医院住院治疗<{{tjlytel}}>,共支出医疗费一万余元。2011年、2012年小A参加围棋培训,共支出教育费一万余元。小A诉至法院,请求男方负担医疗费与教育培训费用的一半。
法院审理认为,法律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但不应一概认为每月支付固定数额抚养费后,免除其他费用的支付义务。而应考虑相关支出是否符合未成年人利益,同时兼顾夫妻双方的负担公平。法院支持了小A的诉讼请求。关于课外辅导费用能否在抚养费纠纷中支持,一般应当区别对待。法律允许未成年人根据个人天赋参与课外辅导,但并不鼓励未成年人参加与自身经济条件不符的课外辅导。因此,对于夫妻双方同意参加的辅导课程,以及确实符合未成年人利益且未超出夫妻负担能力的辅导课程,应当予以支持。对于超出双方负担能力,过度报班或参加具有奢侈性消费的辅导班,辅导费用一般不应支持。
8、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故司法实践中,抚养费裁判文书的主文关于给付抚养费的截止日期主要有两种写法:一种是给付至子女18周岁止,另一种是给付至子女独立生活止。对前者的执行,至子女18周岁当月即可,这个毫无争议;但对后者,执行到何时<{{tjlytel}}>,且往往误解为给付至子女18周岁就执行完毕了。
关于何谓独立生活,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但通过对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深入分析,我们认为,将“独立生活”解释为“年满18周岁且高中毕业”较为恰当。
首先,高中未毕业可以认定为“不能独立生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tjlytel}}>,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根据该条规定,高中未毕业可以认定为不能独立生活。
其次,高中毕业,无论是否独立生活,但未满18周岁的子女,均有请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未成年的子女均享有请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该规定并未区分是否高中毕业、是否独立生活。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才是成年人,未成年显然是指未满18周岁。因此,未满18周岁的子女<{{tjlytel}}>,无论是否独立生活,无论是否高中毕业,均有请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当然,对年满18周岁的子女在大学期间的生活费、教育费,父母是否承担,尚未有法律及司法解释作出明确规定,故无法通过诉讼或执行解决。实践中,很多父母按照传统的家庭伦理自愿承担了子女在大学期间的各种费用,通说的观点认为此金钱给付的性质是父母对子女的赠予,由当事人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则进行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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