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民事活动。未满8 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行为包括奖励、赠予、报酬等,有效。一些非常简单的民事行为,如乘坐公交车投币,买酱油,放学后买一支铅笔等。双方行为,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的合同行为一概无效。单方行为,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单方意思表示取得、变更、消灭权利的行为亦一概无效,如抛弃、立遗嘱等。
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7条的规定,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条文使用了“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表述,而未将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限定为近亲属等具有人身关系的人。其表述为“利害关系”而非“人身关系”,立法原意就在于将其他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包含在申请人的范围之内。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通过法定程序确定并宣告因精神病人或其他疾病而全部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目的是为了防止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当处理自己财产或造成他人财产、人身的损害,从而保护该公民及其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其行为能力的欠缺,导致其不具备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认知和水平。所以法律为此特别作出规定,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目的是对这一特殊人群给予特殊保护。
对于如何认定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中“利害关系人”,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这里的利害关系人不仅指被申请人的近亲属及其他利害关系的人,具体应包括被申请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其他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所在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与被申请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或朋友。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3条的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提出该当事人患有精神病,要求宣告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受诉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立案审理,原诉讼中止”。因此,有权利提出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利害关系人应当做广义理解:只要该公民行为对其影响的人,均属于利害关系人都应当有权利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 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
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在婚姻关系中,若配偶一方不仅不履行监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职责,甚至企图侵害其合法权益时,这就需要法律提供积极有效的救济途径。为此,《婚姻法解释三》第8条作出了明确规定,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一种解决路径,即监护人在变更监护关系后,可以代为提出
离婚诉讼。
该法条规定了
离婚诉讼代理权的行使必须经过一定的前置程序,即先行变更监护关系。但对该规定的合理性学界争议颇多。有观点指出,“变更监护关系不是提起
离婚诉讼的前置程序”。原因在于,该司法解释中表述的是“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因此,监护人代为提起
离婚诉讼可以变更监护关系,也可以不变更监护关系。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来看,立法机关的观点是变更监护关系为前置程序。
4、把变更监护关系规定为提起
离婚诉讼的前置程序,立法考量的主要有:
第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缺乏诉讼能力而需要他认代理诉讼;同理,此种代理只能是法定代理而不可能是意定代理;婚姻关系中一方的法定代理人是配偶;由配偶代理对方起诉自己提出
离婚背离客观。故而,必须先解决监护关系,再提起
离婚之诉。
第二,我国的法律制度决定了先变更监护人后提起
离婚之诉。我国在对监护人的监督上,并没有设立专门、系统的监护监督机构或亲属会议制度,监护人的监护权基本处于无人监督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把变更监护权作为前置程序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一种审慎的立法态度。
按照法律规定,变更监护关系后才可提起
离婚诉讼,因此,首先需要提起变更之诉。立法把这一主体限定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即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以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
按照法律规定,变更监护关系后,变更后的监护人即可代为提起
离婚诉讼。若法院经过审理,发现配偶的行为并未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严重损害,判决不予
离婚,则法院应判决恢复原监护关系。
综上,在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婚姻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行为能力欠缺,其利益应当保护。故而,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有权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
离婚诉讼。
5、关于丧失表达能力的当事人如何认定其具有
离婚意愿的问题。《民事诉讼法》规定,在普通的
离婚案件中,
离婚或者不
离婚的意见,只能由当事人自己向法院表达,而不能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表达,即使当事人对诉讼代理人有特别授权也不行。这是对“具有人身属性的意思表示不能代理”的一种强制性规定,但这一规定只是针对当事人是完全行为能力人的情况。对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案件来说,这个规定是不合时宜的,因为当事人本身根本不能进行意思表达,如果不顾客观存在的法律事实,硬是死搬硬套地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来表达是否
离婚的意见,将不利于案件的审结。
感情确已破裂是我国一贯坚持的准予
离婚的原则,但我国法律规定的夫妻感情破裂并不能代表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感受,而是一种推定,比如婚姻法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
离婚诉讼的,应准予
离婚,而一方失踪与夫妻双方主观上感情是否破裂并无必然联系;另外司法解释确立的十四种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中,也有几种是根据夫妻生活的客观表现来推定的,而非婚姻当事人的主观感受。由此可见,我国婚姻法确立的感情破裂原则是一种客观标准,并不等同于婚姻当事人的真实感情破裂。在当事人不能理解行为作出判断的情况下,法定代理人也应可以根据婚姻当事人的客观表现对其感情情况作出判断。
所以,在此类案件中应该赋予法定代理人以表达是否
离婚的意见的权利,作为维护此类特殊人群权益的特殊规定。进而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就可以代为表达意见,与另一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参加调解,甚至可以代为达成调解协议。
6、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离婚案件一般以判决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以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
7、在
离婚诉讼程序中或
离婚诉讼程序前,必须通过一个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特别程序,确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能力。并且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何认定问题,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有符合规定的鉴定部门作出行为能力鉴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7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由此可见,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离婚诉讼,法律是允许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的。
实体方面的问题主要是人民法院如何判断双方是否应当
离婚。在处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离婚问题上,首先应当考虑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基本生存问题。如果民事行为能力人在
离婚后没有其他近亲属进行照顾、看护,其生存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此种情况不宜准许
离婚。如果其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可以准许
离婚。
8、案例: 1995年冬,原告覃某南与被告张丽芬经人介绍认识,并于1996年1月3日登记结婚。1997年12月,原、被告共同领养了一个女孩,取名覃某莉。覃某莉出生于1997年12月9日。2008年,被告张丽芬离开家后,原、被告自此分居至今。2012年10月,被告与另一男子开始同居生活。
2008年,原告覃某南突患高血压,中风致瘫痪,主要症状表现为意识不清醒、手脚僵硬、口不能语、手不能写,至今未治愈,需要他人护理。原告覃某南的父母、大哥均已去世,现有一位妹妹覃某娟居住在玉林市玉州区大塘镇某村。
2013年2月28日,原告覃某南在其法定代理人妹妹覃某娟及委托代理人卓家强的代理下,向法院起
离婚诉讼。
从逻辑分析的角度看,“不能辨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一条款中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精神病人”两个概念在外延上应当属于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而并非等同关系。具体而言,“精神病人”仅是除未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之外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一种,并非全部。在外延上,该项条文此时仅对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某一种情况即精神病人作出限定,而对法定症状以外的民事主体,如本案中的原告或者脑萎缩患者、植物人等却未明确。此类人在逻辑上并不当然被排除在上述条款的适用范围之外。伴随社会生活的发展,已经显示出该条文在立法技术上的不周严。因此,将因疾病丧失认知能力、行为能力的本案原告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符合我国民法通则的立法本意,也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自愿与原告
离婚,并返回部分共同财产,女儿随被告生活,被告不需要原告承担抚养费。被告要求法院制作判决书,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主办法官根据双方的调解协议制作了判决书,明确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
请点此举报。
·
新婚姻法过错方财产分割标准是怎样的?
离婚往往涉及财产的分割,一般情况下离婚的话财产都是共同财产一人一半。不过也有例外的情况,比如由于一方的过失(外遇、家暴、重婚等)导致另一方提出离婚的情况下,财产的分配就要重新考量了。那么新婚姻法过错方财产分割规定是怎样的呢?一、新婚姻法过错方财产分割标准是怎样的??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
夫妻共有财产与家庭财产有什么区别
在日常生活当中,我们常常将夫妻共有财产认为是家庭财产,同时也把家庭财产的组成为夫妻共有的财产,但是在法律的大框架下,这两者是有区别的,现在我们将整理夫妻共有财产和家庭财产有什么区别给您供您参考。 一、夫妻共同财产 (1)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如工资、承包收益及从事多......·
女方提出离婚要赔偿吗?
法律在我国已经变得非常的完善,在解决婚姻上的种种问题的时候需要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一般解决离婚时候的种种问题,其中包括解决财产分割问题以及孩子抚养权问题,有时候会遇到解决关于离婚赔偿的问题,那女方提出离婚要赔偿吗?下面就详细介绍。一、女方提出离婚要赔偿吗?在夫妻双方同意行政离婚的情形下,如果双方就离......·
申请国家赔偿委托书应该怎么写?
随着老百姓法律意识的增加,近年来要求国家赔偿的案例越来越多。当事人不便亲自处理时,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请国家赔偿事项,通常来说,代理人往往是律师。既然是委托,当事人就要写一份委托书。那么申请国家赔偿委托书应该怎么写?下面我们通过一篇范文具体了解下吧。一、申请国家赔偿委托书应该怎么写?国家赔偿委托书......·
夫妻分居后财产怎么算,怎样分割分居期间的财产
一般夫妻分居的并不会涉及到财产的清算,但如果是夫妻因为感情不和而分居,并且导致了夫妻离婚的话,那么在离婚的时候就需要对财产作出分割。那么夫妻分居后财产怎么算呢?我们为您做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分居后财产怎么算关于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可以在具体分割时具体处理,但是在财产性质的认定上,仍应认定......·
不动产权住房使用期限是多久
不动产权住房使用期限是多久?一、不动产权住房使用期限是什么意思?房屋所有权本身不存在期限问题。《不动产权证书》上的“使用期限”不是房屋所有权期限,而是土地使用权和海域使用权的期限,房屋所有权本身也不存在期限的问题。新版《不动产权证书》设置的......·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是多少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是多少?为了防止施工单位对原材料的使用偷工减料,制定工程质量这一要求对施工单位的材料严格把控,因为工程质量的好坏时刻影响着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那么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是多少呢,我们通过下文来了解一下。......·
新刑法赌博罪量刑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如今的娱乐形式越爱越多样化了,赌博也被人们当做日常生活的一种娱乐形式。很有可能稍不留意娱乐就变成了犯罪。所以要知道自己是否已经涉及到赌博,一定要明确的了解赌博罪的相关规定。今天我们就一起来学习新刑法赌博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接下来我们为您解答。......·
原财产处分行为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的效力
根据清算规则,清算组有权在解散清算范围内清理公司财产、处理公司未了结事务。在这个过程中,清算组会转让和处理相应的公司财产,履行清算前订立的合同甚至订立新的合同。对于这些法律行为的效力,破产清算程序是否给与重新评价? 为了更好地保护债......
⊙相关内容
·
奉化市看守所
浙江省奉化市看守所地址在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市长汀西路500号,靠近......
·
平顶山离婚 律师朱品文律师
一、起诉离婚应去哪个.应到哪个.起诉离婚呢?根......
·
离婚协议的几种无效约定
一、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进行分割。在对财产分割的时候,首先必须明确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哪些是他人财产。否则,在无所有权的情况下分割他人财产的约定就会无效,而其他财产的约定依然有效,很容易导致对其中一方的不......·
交通事故保险索赔时效是多长
别以为买保险没必要,保险在一定程度上挽回了当事人的一部分损失。交通事故保险是绝大多数车主会去购买的,在生活中,一旦出现交通事故,第大多数车主第一时间想到的就是进行保险索赔,但是很多人不知道保险索赔是有时效规定的,下面您就跟的我们一起来了解了......·
商标权质押登记申请书
商标权质押登记申请书怎么写 商标权是可以质押的,真的需要用商标权进行质押的时候,必定要提交一份商标权质押登记申请书。那么商标权质押申请书要如何让来书写呢,以下是我们为您找来的商标权质押登记申请书模板,希望对您会有帮助。 一、注册商标专......·
新婚姻法离婚抚养权规定内容
目前,离婚就像成为了家常便饭一样,当夫妻之间出现矛盾需要解决的时候,大多数人的第一反应就是过不下去就离婚吧,也正因为如此,离婚率已经越来越高。但是,当夫妻在选择离婚的时候,一定要考虑的一件事情,就是孩子的抚养权,有人愿意养孩子,有人不愿意养......·
阻碍执行职务的情形有哪些,如何处罚?
阻碍执行职务的情形有哪些,如何处罚?国家机关公务人员在工作的时候,我们是有义务配合他们的工作的。我们知道,执行公务的时候是不能妨碍工作人员的,不然我们就会受到相应的惩罚。那么,阻碍执行职务的情形有哪些,如何处罚?下面就让我们带领您一起来了解......·
离婚诉讼应该收集那些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离婚纠纷案......·
再审期限超过6个月怎么办?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如果当事人超过再审期限而想要申请再审的话,可以有一下两种途径:1,向法院申诉,2,向检察院申请抗诉,以上两种方法是不受再审提起期限的限制的www.njLawyer.cn。。...·
对离婚后悔该怎么办
有的夫妻离婚是因为一时冲动,而在实际办理了离婚手续之后,却又后悔了。这样的情况其实很常见的,但很少一部分人知道该如何来处理才是比较好的。对此,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一、对离婚后悔该怎么办对不同事项的反悔该怎么办,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