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律术语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即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2、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于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第二十五条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管辖。
第二十六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条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第二十九条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3、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1)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
管辖。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申请由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加害人经常居住地或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受理。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
管辖权的,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
管辖。
2)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申请的提出时间。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紧急情况下,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应当记录在案,并由申请人以签名、摁手印等方式确认。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可以在
离婚诉讼提起之前、诉讼过程中或者诉讼终结后的6个月内提出。诉前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签发人身保护裁定之后15日之内提出
离婚诉讼。逾期没有提出
离婚诉讼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自动失效。
3)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申请人是受害人;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姓名、通讯住址或单位;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有一定证据表明曾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临家庭暴力威胁。
受害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申请的,由受害人近亲属或其他相关组织代为申请。相关组织和国家机关包括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村)委会、庇护所、妇联组织、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证据,可以是伤照、报警证明、证人证言、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或证明、加害人保证书、加害人带有威胁内容的手机短信等。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裁定,无需交纳任何费用。
4、人民法院做出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可以包括下列内容中的一项或多项:
(1)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亲友;
(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或者与申请人或者可能受到伤害的未成年子女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
(3)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一方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
(4)有必要的并且具备条件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的住处;
(5)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下列场所200米内活动:申请人的住处、学校、工作单位或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
(6)必要时,责令被申请人自费接受心理治疗;
(7)为保护申请人及其特定亲属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人身安全保护令图册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附带内容:申请人申请并经审查确有必要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可以附带解决以下事项:
(1)申请人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或者生活确有困难的,责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的生活费以及未成年子女抚养费、教育费等;
(2)责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被申请人的暴力行为而接受治疗的支出费用、适当的心理治疗费及其它必要的费用。被申请人的暴力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留待审理后通过判决解决。
5、反家庭暴力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监督当事人遵守保护令的规定,及时制止当事人违反保护令的行为;二是对当事人违反保护令的行为进行处罚。
前者通常由公安机关和居委会、村委会等负责比较合适,“公安机关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督促当事人遵守保护令的有关规定,更为便利,也更符合实际。”而后者即对违反保护令行为的处罚,应当由公安机关和法院共同负责。
被申请人如再次实施家暴或者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申请人报警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出警,并作出相应处罚。行为人违反保护令的行为同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固定证据后移交法院处理,法院依法给予训诫、罚款或者
拘留。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中有关驱逐、迁出等规定的,如责令迁出住所而拒不迁出,一般由法院执行。如果行为人同时实施其他暴力行为或者有较大人身危险性的,法院视情可商请公安机关协助执行。
6、鉴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时没有申请能力或者求助、申请的能力比较弱,反家庭暴力法还规定了较为宽泛的申请主体,如近亲属、妇联、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目的就是充分保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保护令申请人中既有家庭成员,也有同居者;除了女性,还有男性,也包括老年人、残疾人和儿童。既有家暴受害者自行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也有家暴受害者住所地的妇联等单位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还有社会组织协助申请人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
7、申请人、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害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
拘留。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暴力的情节有轻有重,这部法律对不同情节的处理分别作了规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在总结地方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规定了告诫制度,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督促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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