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律师网
信用卡诈骗交不起罚金怎么办?

首页>>法律知识

    人们在使用信用卡过程中,应该及时还款,避免发生逾期。如果是恶意透支,金额较大的话,会构成信用卡诈骗行为。按照刑法规定,触犯信用卡诈骗罪的,当事人会被处以刑罚,并处罚金。罚金的金额从两万到五十五不等。那么信用卡诈骗交不起罚金怎么办?下面我们跟随我们做个简单掌握吧。
  
  一、信用卡诈骗交不起罚金怎么办?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二、信用卡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4、恶意透支的。
  三、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不能构成本罪。在此应指出的是,在信用卡诈骗罪的各种行为中,行为人因行为不同,其犯罪故意 也各有其特定内容而不尽相同。例如,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是伪造或者作废的信用卡,否则,不能构成本罪。在信用卡透支的情况下,区分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也应当从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来分析,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则是恶意透支,反之,则是善意透支。由此可见,当事人触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不仅会受到拘役或有期徒刑的惩罚,还会要求支付一笔罚金,金额最少两万。如果当事人信用卡诈骗交不起罚金,则法院会依法没收其个人财产,用来抵扣罚金。如当事人因为不可抗力而导致罚金缴纳困难的,法院会酌情减免部分金额,只是这样的情况非常少见。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满意怎么办?
      一般发生交通事故,通常都会有交通管理部门人员到达现场进行勘查,会根据造成事故的各方当事人当时的行为,来判定对这场事故发生所起到的作用及因果关系,从而认定各方当事人对于该起交通事故的责任。那么如果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满意怎么办?在此的我们,为您简单介绍一下。一、对交通事故认定提出异议的途径有:1、陈......


·工伤认定过程是怎样的?工伤认定应提交哪些材料
      用人单位、受伤劳动者在申请进行工伤认定的时候,需要在法律中规定的时效内提出认定申请,此时还要知道应该向哪个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另外,进行工伤认定也是有一定过程中,那到底工伤认定过程是怎样的呢?我们整理了有关资料,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一、工伤认定过程是怎样的(一)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


·交通肇事中赔偿主体应该怎么确定
      交通肇事中赔偿主体应该怎么确定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原则上应当由该机动车所有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其他规定的除外。1、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自身遭受交通事故的索赔对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交通事故的,应雇主作为索赔对象。由雇主之外的第三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可以选择雇......


·交通事故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怎么写
      一、交通事故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怎么写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被申请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申请事项申请法院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予以查封。保全数额???????元事实与理由???????。为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遂申请法院对被申请人所有的车辆予以查封。为维护自身......


·在房屋买卖中,卖方交付房屋转移占有,而买方则应如期按照约定的
      在房屋买卖中,卖方交付房屋转移占有,而买方则应如期按照约定的方式交付房款。当然,由于房屋的特殊性,一般在办理完了过户手续之后,才能算是交易真正完成。而现实中,要是卖方延期交房的话则就会构成违约,自然购房人迟延付款,也会产生不利的后果。那到底购房人迟延付款的后果是什么呢?我们马上为你解答疑惑。一、购房......


·拆迁中的违章建筑和临时建筑
      城市的违章建筑,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相关内容建设的建筑。主要包括:(1)未申请或者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


·劳动争议案件管辖有那些
      劳动争议案件管辖有那些(一)地域管辖:又称地区管辖,以行政区域作为确定劳动仲裁管辖范围的标准。地域管辖又分为三种:1、一般地域管辖。指按照发生劳动争议的行政区域确定案件的管辖,这是最常见的方式。2、特殊地域管辖。指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当事人之......


·物业维权保护合法权益
      物业代交钥匙不签订合同不给  业主:我们明年就要收房了,业主本身买的是开发商的房。可交房时,交钥匙却由开发商请的物业公司负责,业主不签合同不交物业费就不能拿钥匙。这合法吗?我们该怎么办?  律师:在购房阶段,业主和开发商之间存在信息不对......


·房屋土地的他项权证
      他项权证指在他项权利登记后,由房管部门核发、由抵押权人持有的权利证书。所谓他项权证,是一个土地产权相关的术语,和我们讲的认股权证是两回事。房产的他项权是指除产权人及共有权人以外的其他团体或者个人对该房产涉及的权利,通常是指抵押权利,他项权......



江苏 赵洋洋律师
副主任律师 执业12年
14751692778

福建 吕超律师
执业11年
13147094815

上海 邱国开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2年
13052261268

山东 范志强律师
执业20年
13065042504

上海 赵海晨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23年
18868876507

上海 黄晓栋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1年
18667830319
⊙相关内容
·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广州市第一看守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槎头广海路狮岗北街9号(湖天货......


·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受理“第一案”
      2019年7月15日,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受理泰州市人民法院以......


·行为人单纯的吸毒行为,并不会构成刑事犯罪,但这同样也是属于违
      行为人单纯的吸毒行为,并不会构成刑事犯罪,但这同样也是属于违法行为的,即使不会对行为人进行刑事处罚,但是也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进行刑事拘留。那么您知道吸毒行政拘留有案底吗?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吸毒行政拘留有案底吗吸毒不是犯......


·怎么申请劳动仲裁 申请劳动仲裁要注意什么
      怎么申请劳动仲裁申请劳动仲裁要注意什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纠纷属于特殊的纠纷,即劳动纠纷,而在对这类纠纷进行处理的时候,法律中也是有特殊的规定。此时需要仲裁前置,即需要先向劳动仲裁委申请进行处理之后,如果对处理结果不服的话,那么在提起......


·吉林省征地补偿新标准是什么?
      吉林省征地补偿新标准是什么?吉林省征地补偿新标准(一)征地补偿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遗产的接受和放弃
      我国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依据该条的立法精神,继承遗产的接受和放弃应当掌握以下两个问题:(一)接受与放弃继承的表示期限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放弃继......


·劳动争议仲裁中的举证时限
      1.当事人应当在开庭审理结束前对其主张完成举证。  2.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时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时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3.当事人增加、变更申诉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时限届满前提出。  4.当事人在举证时......


·去哪变更孩子抚养权,可以变更抚养权的条件有哪些?
      对于孩子的抚养权,采取的是夫妻之间的协议为主,对于协议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形,由人民法院判决。在有孩子探视权的一方想要争取孩子的抚养权的,首先需要与对方协商,协商无果的,可以提前诉讼。在重新确定孩子的抚养权后,应该去哪变更孩子抚养权?一、去......


·上海劳动争议仲裁证据包括哪些
      上海劳动争议仲裁证据包括哪些一、上海劳动争议仲裁证据包括哪些?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2、企业工商注册电脑咨询单/组织机构代码数据登记表:证明被申请人主体资格3、劳动合同书: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及入职时间4、工资条/银行......


·用人单位能否在劳动者哺乳期内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此外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妇女权益保......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事发地: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我是北下朱村村民,问下村里进村费合法合理吗?旧改时交给村里三
·我偷了东西怎样处罚我我是少儿san
·强*未遂妇女能判刑吗?判多久?谢san
·单位涉嫌诈骗
·民房失火安求补偿事
·邻居之间的隐私权指代什么???
·小产权房在离婚案中该如何分割
·曹律师:什么情况的小产权房能拍卖?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律师文集
老律师网www.Law64.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