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律师网
信用卡诈骗罪的辩护词

首页>>法律知识

    1、辩护词之量刑意见

  现辩护人根据公诉人的公诉意见以及客观事实与法律,针对被告人的量刑及处罚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一、根据法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根据卷宗来看,被告人在2013年3月16日18时到马山派出所投案自首,其行为构成自首,根据被告人透支的数额,加上2013年4月19日又还款一万元的事实来看,其主观恶性较小,犯罪较轻,依法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二、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自愿认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相关规定,请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请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首先,被告人诈骗的金额为58682.63元,数额不大,虽然该数额已经达到了信用卡诈骗罪的起点,但毕竟是数额有限,社会危害性并不大。如果这些透支数额平均分配到5个银行,每家银行也仅仅一万多点,社会危害性较小。

  其次,被告人虽然使用信用卡实施了刷卡消费的行为,构成了犯罪,但是从其消费用途来看,都全部用于生活消费性支出,相对于其他用途的犯罪分子,被告人张恩钊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

  综合以上两点,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酌情对被告人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主观恶性不深,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在办理信用卡时,前期还款非常及时,没有不良记录,其办卡动机非常单纯,就是为了生活方便,并没有要刻意的去破坏国家的金融秩序以及侵犯他人的公私财产,只不过后来出现一系列变故(比如自己受到伤害需要医疗、父母生病等)才导致还款不及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因为法律意识淡薄,没有意识到不及时还款的后果,才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其根本的目的并不是通过诈骗来发家致富,这与其他以诈骗为生的犯罪份子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被告人主观恶性并不深,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五、被告人归案前一贯表现良好,是初犯、偶犯,没有前科。

  被告人在归案前没有任何的不良嗜好和不良记录,更没有犯罪前科,这次犯罪只是因为没有充分的认识到事情的后果,是初次犯罪、偶然犯罪,其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恶性均与惯犯有着明显的区别,其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六、被告人张恩钊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愿意赔偿。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这一态度是应当加以肯定的。被告人归案后,对整个作案过程主动的做了详细的供述,认罪态度好,坦白交待了所有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清案件的事实,可以看出其有真诚的悔罪表现,比起拒不认罪、负隅顽抗的被告人其社会危害性要小的多。另一方面被告人虽然家庭不是很富裕,但是仍然积极的向法表态积极想办法赔偿,这一点也充分体现了被告人认罪服法和真诚悔罪的态度。

  2、辩护词之二审无罪辩护

  辩护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

  一、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三家银行信用卡的透支实际主要系孙某某所为,并非上诉人所为。原审庭审中孙某某主动出庭向法庭供述了其透支三家银行信用卡的主要经过,并于2013年1月27日向原审法庭提交了一份书证《上海某某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客户交易结算报告》;且系孙某某本人不想让错误延续下去,自己要求出庭作证的,并主动承认系自己透支上述三家银行信用卡中心的款项用作外汇保证金交易,且案发前并未告知上诉人,对上诉人隐瞒了其炒外汇的事情,也就是说上诉人在案发前对此根本不知情,并未参与犯罪行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的罪行自负原则,犯罪的主体只能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对于没有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不能对其定罪;刑罚的对象只能是犯罪者本人,对于仅与犯罪者有亲属、朋友等关系而没有参与犯罪的人,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原审法院故意回避了孙某某这一关键证人证言及其相关证据,导致了原审判决错误的认定上诉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二、本案发卡行提供其单方制作的证据均无法证实透支金额系上诉人所为,上诉人并未存在恶意透支行为,相关证据均未有上诉人的原始签名,上诉人对该证据在原审庭审中不认可,案发前并不知情。根据2009年“两高”《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6条第1款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辩护人依据此规定并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及相关证据、原审判决、二审庭审,提出如下具体辩护意见:

  (1)上诉人不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实际上上诉人并不知情;构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首先在主观方面上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上诉人在主观上根本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原审法院对此认定是错误的;《解释》第二款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就本案而言,其一、上诉人系某某(上海)有限公司,一直在单位正常上班,有稳定的工作,收入月薪约两万元,年薪超过二十万,相对本案涉及的金额而言,具备完全的还款能力,而原审法院认定的三家银行信用卡金额仅计三万余元,上诉人并非属于上述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其二、三家银行信用卡透支的行为人系孙某某所为,孙某某背着上诉人透支其信用卡的美元账户做外汇保证金业务,因为其根本不懂金融业务常识导致投入资金全部亏损,并非上诉人所为,对此孙某某在原审庭审中已向法庭陈述清楚了,上诉人案发前对此发生的一切毫不知情。其三、上诉人因患有抑郁症病史,且处于潜伏期,孙某某因炒做外汇保证金业务发生巨亏担心其病发一直未敢告知上诉人,同时孙某某即使收到上述部分银行的对账单及催收单也对上诉人作了隐瞒,上诉人根本没有见过收到过三家银行信用卡中心的书面对账单及催款单,换句话说,上诉人并未实施三家银行信用卡中心的透支行为且对孙某某透支信用卡具体金额亦是不知情的,主观上根本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对于催收的形式,辩护人认为应当以书面形式为主,因为书面形式能够清楚的记载具体的金额及消费情况;只有在书面催收函无法送达持卡人的情况下,才可以采用电话催收或者短信催收等方式,且发卡行应当有证据证明,电话催收或者短信催收确实及于上诉人,且能够提供与上诉人的电话催收录音详细内容、电信部门的短信记录等,否则,不应当认可这种催收的效力。

  (3)原审中三家发卡行单方的催收记录及催收信函等并未有上诉人的签名,均无法独立证实上诉人实际已收悉银行催收,且提供的催收记录信函均系外包公司提供的,非发卡行本人制作,其证据的真实性及透支金额正确性均有待于考证,一审判决认定透支金额与报价金额有一定的差额,这也说明发卡行也存在故意夸大金额的嫌疑。

  原审被告人在原审庭审中均提出异议,称从未收到催收信函,对于发卡行向上诉人寄送的书面催收函,实际上因存在上诉人长期外派工作,同住人员签收信件后可能存在并未转交给上诉人等情况,因此,仅凭发卡行提供的催收信函存根及挂号信记录仍无法证实持卡人确已收悉,按照有利于原审被告人的原则故不能认可该催收的法律效力。发银行必须证明催收已经及于上诉,否则就会错误的追究持卡人的刑事责任,导致案件错判。在原审判决中应当由发卡行证明其催收已经及于持卡人本人,否则不能认定其催收的效力。这种证明的最有效的方式就是由上诉人在催收函回执上签字认可。上诉人确实没有收到银行的对账单及催收函,催收不发生效力,实际上对透支银行的金额并不知情,本案中原审判决认定缺乏发卡行提供有效的催收证据证明。

  从《解释》第6条第1款规定的字面含义看,《解释》在“非法占有为目的”和“催收不还”之间用了一个连接词“并且”,表明《解释》规定要求二者同时具备持卡人才构成恶意透支。如果持卡人仅仅是催收不还,但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则不是恶意透支而是善意透支;如果持卡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银行没有对持卡人进行两次有效催收,则因为不符合法定构成要件而不能认定为恶意透支。

  不难看出“非法占有目的”和“催收不还”两者的关系,“非法占有目的”和“催收不还”必须同时具备,才能认定持卡人构成恶意透支。从证据证明方面来说,公诉机关必须指控持卡人具有“催收不还”行为时还必须同时提供证据指控持卡人具有司法解释规定的“非法占有目的”的六种情形之一,对于“非法占有目的”和“催收不还”的关系,可以从以下二个层次理解和把握:1.如果有证据证明持卡人有《解释》第6条规定的“非法占有目的”的六种情形之一,不能直接认定持卡人构成恶意透支,必须同时具备“催收不还”的要件才能认定持卡人构成恶意透支。因为“催收不还”是恶意透支的法定构成要件之一,不能缺少;2.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持卡人有《解释》第6条规定的“非法占有目的”的六种情形之一,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经过银行二次催收,经过3个月没有归还,且数额到达司法解释规定的标准,但持卡人有证据证明其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认定为恶意透支。

  从证明的角度而言,《解释》之所以要求构成恶意透支必须同时具备“非法占有目的”和“催收不还”两个条件,并不是从正面要求公诉机关在证明持卡人具有“催收不还”行为时,还要证明持卡人有司法解释规定的“非法占有目的”的六种情形之一,而是从反面给持卡人一个辩解的机会,以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来推翻追诉机关的推定,从而在实体上使恶意透支的推定更加准确可靠,防止错案的发生。若公诉机关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持卡人具有《解释》规定的“非法占有目的”的六种情形,则对于通过“催收不还”证明其恶意透支的推定具有补强作用,更能增加说服力,公诉机关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持卡人具有司法解释规定的“非法占有目的”的六种情形,而是仅仅提供证据证明持卡人符合“催收不还”的要件,如果持卡人没有提出反证,就推定其恶意透支。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遗弃罪的量刑标准
      1、量刑标准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案例(1)基本案情被告人王某、杨某夫妇已生育二子一女,又生下一男婴。被告人王某、杨某与王某勇经协商达成协议,将亲生男孩过继给王某勇扶养。王某勇支付......


·强奸罪的辩护词
      一、辩护词之无罪辩护辩护人认为,指控被告人采某某犯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对其宣告无罪。1、就事实而言,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对事实仅仅简单的描述为“被告人采某某到本村村北山上碰见本村张某某随生强奸之恶念,采用语言威胁、围巾捆绑、脱裤子等手段对张某某实施强奸。”辩护人认为认定事实不清,主要存在以......


·诈骗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一、诈骗罪的定义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常见的经济诈骗罪包括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等。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


·重婚罪的案例分析
      1、案例分析被告人李某与蒋某领取结婚证,婚后不久李某因故不与蒋某共同生活,离开蒋家外出。李某回来后听说蒋某已与其办理离婚手续。李某准备与金某结婚,金某询问李某是否已与蒋某办理离婚手续,李某托朋友葛某到蒋某家探问是否真正办理离婚手续被告知确实已办理离婚手续,李某将此情况告诉金某,并与金某领取了结婚证。......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认定
      一、过失致人死亡罪如何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要注意下面几个问题:(一)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的界限两者的共同点在于:1、客观上行为人的行为都引起了他人死亡的结果。2、主......


·故意伤人怎么处罚
      故意伤人行为,只有在达到了轻伤及其以上的损害程度时,才会构成刑事犯罪,即故意伤害罪。那么此时,故意伤人怎么处罚呢?又该如何争取从轻处罚?针对这个两个问题,我们将在下文中为你做一一解答。一、故意伤人怎么处罚故意伤人,造成被害人受轻伤以上的,......


·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多少
      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多少钱一、第三者责任险的费用第三者责任险负责赔偿意外事故引起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第三者责任险属于商业险,商业三责险价格因不同的保险公司、不同的渠道投保而不同,具体多少钱还要看最高赔偿限额共对应的档次:保费也由此低......


·离婚女方要孩子男方不同意怎么办?
      近年来,我国城镇居民离婚率居高不下,一些有孩子的父母,当感情破裂后,也选择走上离婚这一步。作为孩子的母亲,一般上女方都是想拿到孩子抚养权的。有时候,男方是不同意的,双方协商解决不了。那么,离婚女方要孩子男方不同意怎么办?下面我们听听我们是怎么......


·不能协议离婚的情况有哪些
      《婚姻法》中明确规定的可以选择的离婚方式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相比之下,大多数想要离婚的夫妻都是会选择协议方式。但同时法律中也规定了,一些情况下是不能协议离婚的。那究竟不能协议离婚的情况有哪些?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一、哪些情况不......



上海 黄晓栋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1年
18667830319

江苏 朱效武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8年
18501560386

江苏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013892489

山东 许义园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7年
13061416368

江苏 章浩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951945636

山东 范志强律师
执业20年
13065042504
⊙相关内容
·南京缓刑律师
    南京缓刑律师为被告人争取缓刑判决,解答缓刑的适用条件及对象,......


·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 周后有律师
      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周后有律师擅长办理刑事......


·涉嫌组织卖淫罪会判刑吗
      有组织他人卖淫的,一般这样的行为是被认定为犯罪的。而要是行为人涉嫌组织卖淫罪的话,加上证据确凿的话,那么就会判刑。而此时,犯组织卖淫罪一般会判多少年呢?本文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一、涉嫌组织卖淫罪会判刑吗涉嫌组织卖淫......


·企业倒闭欠款怎么办
      企业倒闭欠款怎么办企业会倒闭,会宣布破产,但是并不是意味着企业倒闭了欠款就一笔抹掉了,这方面国家的法律有明确的规定会成立清算小组进行审查,我们搜集了很多这方面的资料,下面就给您介绍一下企业倒闭欠款怎么办的问题。(一)公司倒闭欠款怎么办......


·如何做无罪辩护?哪些情形可以做无罪辩护?
      如何做无罪辩护?哪些情形可以做无罪辩护?生命和自由是人的一生中十分珍贵的东西。如果被告人符合无罪辩护的法定事由,辩护人为其做无罪辩护无可厚非。那么,辩护人如何做无罪辩护呢?哪些情形下可以做无罪辩护呢?一起来看看吧。一、律师做无罪辩护的法定......


·协议离婚后可以变更抚养费吗?
      离婚率普通增高的今天,社会中出现有关离婚的各类问题也是纷杂不穷,关于协议离婚后可以变更抚养费的问题也成为了当今的热点问题。每一个家庭的婚姻都关乎着我们社会的稳定,我们要正确对待协议离婚和抚养费这两件事情,以下是相关的法律法规。一、离婚后子女......


·代替考试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替考”是一种冒充身份代替他人参加考试,弄虚作假的行为。“替考”行为破坏了考试的公平竞技规则,严重影响考试的公平性,与考试的宗旨和功能相违背,严重违反了国家相关考试管理制度。考试作弊也属于一种社会不正之风,严重破坏了社会公平诚信的基本原则,......


·买卖合同生效的法律要件是什么?
      买卖合同生效的法律要件是什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是双方确立买卖关系的重要凭证。双方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签署合同,因为合同一旦生效,就具备了法律效力,那么合同生效的法律要件有哪些?对于这个基本知识,我们通过下文给您介绍下。合同生效的法律要......


·商业车险费率浮动系数是什么?
      商业车险费率浮动系数是什么一、商业车险费率浮动系数:商业车险费率浮动系数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保险责任、费率浮动机制、代位求偿、零整比等方面,下面是具体内容:1、保险责任扩大:商业车险费改前,冰雹、台风、热带风暴、暴雪、冰凌、沙尘暴等自然灾害;......


·四平临时征地补偿费用如何计算?
      四平临时征地补偿费用如何计算?四平市有关部门,在勘探地质、进行工程建设施工的时候,会临时征用到农民的土地,等工程结束后,再将土地还给农民。为了弥补农民无法耕种引发的损失,政府会支付一笔补偿款。这种补偿款不包括土地补偿费,那么四平临时征地补偿......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事发地: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客户欠货款半,没立欠条,现在想立欠条怎么/span>
·买卖异地债务纠纷 两年了
·花场苗木款别人欠我4万元,他的花场就官瑶,人也在那里住,请问
·现在占下风 ,如何能反胜
·我给朋友在银行贷了款400000现在一直没有还他知给我打了一
·白律师您好,我有一桩因婚外谈情涉及的经济纠纷,谈情基本上没实
·起诉离婚,感情破裂
·电脑被偷,我是一个公司员工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律师文集
老律师网www.Law64.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