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计算机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计算机软件的开发者,依法享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属于开发者所有;但是,下列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应在合同中约定:
一.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应由合作开发各方签订的书面合同约定其著作权的归属,如果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按如下方式处理:
1.合作开发的软件可分割使用的,开发各方对自己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著作权;2.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软件的著作权由合作开发各方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著作权,如果不能协商一致,任何一方都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其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合作开发的各方。
二.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没有书面合同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受托人享有。
三.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著作权应由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其归属,项目任务书或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软件著作权由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四.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行的,也享有软件著作权。
江苏 王庆磊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13913441761 |
江苏 章浩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18951945636 |
上海 邱国开律师 |
法学学士 执业12年 |
13052261268 |
福建 吕超律师 |
执业11年 |
13147094815 |
江苏 谢庆斌律师 |
执业17年 |
13921104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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