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侮辱罪辩护词之无罪辩护
第一,本案系刑事自诉案件,派出所及刑事侦查部门大规模调动警力侦查取证,程序明显违法、相关证据不能成立。
本案系刑事自诉案件,乃无可争议的事实。但翻阅本案卷宗,全部是公安机关主动、违法、精心调取的证据。李某云死亡,当地公安机关已经出警调查并做出尸检报告,明确本案不属于刑事案件。时隔数日,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便有选择性的将被告人夫妇的房屋单独拆毁,被告人夫妇从此被强行赶出了赵堂社区。至此,控告方通过这种两败俱伤的方式,已经收回了土地。用当地办事处的话说,此后被告人夫妇非法信访不断,给其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于是时隔三年之后,一方面郭某梅以“宅基地的问题还是解决不了”为由提起所谓“自诉”;另一方面,当地公安机关密集调动派出所、刑警队、治保会的力量,展来了一些列的 “侦查措施”。
在所谓郭某梅来派出所反应问题的同时,分别来自派出所和刑警队的7名警员几乎同时对郭某梅、治保会主任和控告人的亲属提取所谓证词,甚至利用职权调取了被告人夫妇的户籍信息,组织控告人的亲属赵某超进行辨认。次日,派出所和刑警队的四名警员又联合专程进入社区继续侦查取证,侦查活动方告结束。无论是依据《刑事诉讼法》、<{{tjlytel}}>《治安管理处罚法》还是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本案没有作为刑事或者行政案件依法受理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无权采取侦查取证措施,更不得启动如此庞大的侦查方案,服务于当事人的自诉活动。由此取得的证据不具有证据的合法性,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证据要求。最重要的是,在法制社会之中,不得公然通过公共权力的违法运作,将公民陷入牢狱之灾。
第二,本案是因控告方在正当民事诉讼程序之外,企图无偿收回被告人夫妇住宅引起的民间纠纷,被告人没有破坏他人人格的直接故意和主观目的。
侮辱罪的犯罪客体是公民的人格、名誉,其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积极追求破坏他人名誉的危害后果,属于刑法上的目的犯。这种主观上的心理态度,是构成该罪的主要社会危害性之一。<{{tjlytel}}>本案中,被告人夫妇的目的仅仅是维护自己出钱建设的成果,其主观认识仅仅是“我们盖的房子你说走就要走啊”。被告人夫妇在此建房、居住已达十年之久,这一事实是公开的、和平的,对于同在此地生活的控告方而言,这一建设过程也是明知的,而且还在明知状态下收取地租多年。生活中民间纠纷不可避免,但即便发生争议,被告人夫妇同样享有生活安宁的权利和住宅不被侵犯的权利。在控告方提起民事诉讼后,“独在异乡为异客”的被告人夫妇积极应诉,从未到控告方家中骚扰闹事。相反,本土本乡、人多势众的控告方,对他人的家园“隔三差五”不期而至,<{{tjlytel}}>而且像自己家一样非要进门,是不是也存在不妥之处?在这一矛盾过程也许会发生口角,但被告人夫妇的目的和行为,只是守护着自己的家,而不是主动、故意去破坏李某云的人格和名誉。死者为大,就李某云的行为是否合法暂且不论,但要求被告人夫妇一味忍辱含垢、温文尔雅,始终做到“让他们搬走也不吭声”,恐怕不近人情。法谚有云:“法律不能强人所难”,强人所难的刑法将是可怕的暴政。
第三,李某云的死亡是在贵院依法裁定其败诉后发生的,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实施了以“暴力或其他方法”侵害他人名誉的行为,更无所谓“情节严重”。
在公安机关违法调取的证据中,所谓证人要么是李某云未出五服的亲属,要么是治保会的干部,至少也是“从小就居住在赵堂社区”的乡里乡亲,或者干脆是控告人自己作为当事人的陈述。在面临
拆迁的过程中,对于普通农民而言,给他们带来的将是前所未有的、令人眩目的丰厚利益。这层利害关系不言而喻,也是本案发生、发展的真正主线。<{{tjlytel}}>自古以来,犯“三人市虎”的低级错误并不难,但找上几个人就轻而易举的陷人牢狱之灾,则公民的人权与自由将无复保障,甚至“指鹿为马”的悲剧,不难以法律的名义上演。这些人先是用大量的篇幅对被告人夫妇进行了抽象的指控,发表了大量倾向性意见而非具体的事实。从这个角度讲,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1项、第三项及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这些证据均不具备可采性。
考察这些人声称亲自看到的事实,两年官司打成这个结果,这才是李某云“气的哆嗦”的根本原因。在李某云组织大批家族成员驱逐被告人夫妇的过程中,身为堂兄弟的赵某起指控程某林“我们刚到地方,曹县的那个女的就从门里出来撕扯李某云的衣服”,程某林俨然是一个性格暴躁、彪悍的泼妇;而同为堂兄弟的赵文超却承认“我们去的人很多,这对夫妇也没敢动手”,同一过程,却是两种色彩迥异的版本。去了这么些人,去讲的道理竟然是“不是他们地方该挪走就挪走”,没有商量的余地;而被告人夫妇的“根本不讲理”,是“就说他们已经盖上房子了,如果让他们搬走,必须给七八万元钱”。在赵某忠的笔录里,在赵某忠言明其治保会干部的身份后,被告人夫妇便开门令其入内,程某林也只是“用手推李某云一下”,而“中间隔了五户人家”的赵某义,却“看到这两口子从门口往外推李某云,李某云的头发被拽的一缕一缕的”,两个版本同样南辕北辙。在这一过程中,被告人夫妇所谓“侮辱的很厉害”的犯罪实施行为,是指责李某云“我们盖的房子你说走就要走啊……你们不给钱我们就是不搬走”。至于被告人夫妇在口角中使用的语言,无非大半个世纪之前鲁迅先生笔下的“国骂”,至于对李某云家人智力水平提出的斥责,诚然缺乏礼貌,但主要是双方处理矛盾不当造成的,属于普通百姓的文化素养问题。如果群众在矛盾激化过程中表现的教养不足、使用国骂,甚至一句斥责他人智力的话便可以换来牢狱之灾,恐怕我们每个人都将是漏网的犯罪分子。
第四,没有必要证据证明赵某新无诉讼行为能力,郭某梅不具备所谓法定代理人资格,本案起诉不具备合法主体。
关于赵某新的行为能力,贵院民事审判庭已经做出了审理,裁定无法认定其不具备行为能力,二审法院亦维持了该裁定。那么,医院病历不能推翻生效裁定,不能作为公民行为能力的法律文书使用。<{{tjlytel}}>我们注意到,在现有自诉状中,甚至没有赵某新、郭某梅的亲笔签字,无法证实赵某新的意思表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三项、第六项及《民法通则》第十七条之规定,郭某梅既非死者李某云的近亲属,也非赵某新的监护人。同案不能异判,只能径行驳回本案自诉。
总之,侮辱罪是一个以故意侵害他人人格权利为目的、以客观上情节严重为构成要件的犯罪。只有行为人具备了这种主观恶性,其行为之恶劣超出了社会容忍的底线,例如公然强制扒光受害人的衣物、<{{tjlytel}}>让被害人与尸体当众实施猥亵,或与之相当的罪恶行径,才能达到构成本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人有喜怒哀乐之情”,并非每个人在任何时候都能做到文质彬彬。温文尔雅、忍辱含垢,是对公民高度文化素养的追求,而非普通百姓对社会担负的法律义务。在我国社会之中,如果一张嘴几句国骂、一抬手几下推搡便沦为犯罪分子,侮辱罪将成为将整个社会纳入刑罚恐怖之中的的口袋罪。就在本案审理期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刚刚召开,《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刚刚颁布,党中央明确提出要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加强对“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刑事案件无小事,现在被告人夫妇已经身陷囹圄,请求法庭查明事实,明确宣告被告人夫妇无罪。
二、诽谤罪的辩护词
1. 刘某的宪法权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2013年11月12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健全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机制,运用和规范互联网监督。”
公民的言论自由享有一定的免责权,这是公认的原则。刘某的宪法权利不能剥夺。宪法规定公民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有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法律没有规定公民在行使批评、控告等权利的同时,必须查清事实,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有关负责人也曾强调,不能把对个别领导干部的批评、指责乃至过激的言语当作诽谤犯罪来办。
2. 对刘某公诉诽谤罪缺泛正当性, 缺泛准确性。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对网络实施诽谤指出,“总体上看,《解释》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构成诽谤罪的标准,规定了较为严格的‘门槛’。”孙军工说 “行为人如果实施了诽谤行为,但不符合《解释》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的,也不能认定为诽谤罪。”孙军工进一步指出,<{{tjlytel}}>“这充分体现了在依法、准确打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犯罪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护广大网民的表达权,极大限度地体现教育、引导为主的精神。”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0年8月7日出台《不能把对领导干部的批评指责视为诽谤犯罪的规定》,公开在2010年8月7日检察日报: “今后一段时间内,对于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诽谤案件,受理的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属于公诉情形并有逮捕必要的,在作出批捕决定之前应报上一级院审批。” 检察日报指出,有些地方办理的诽谤案件出现的一些问题,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此,最高检负责人强调,要建立批捕诽谤案件报上一级院审批的制度,以便帮助基层院排除干扰,确保办案质量。检察日报指出,<{{tjlytel}}> 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专门规定保护公民的权利,限制公权力的滥用,提高办案质量是件大好事, 很多时候,国家权力堂而皇之地介入一些自诉案件,不足以构成诽谤的行为大张旗鼓地被当成诽谤罪惩处,并非办案者真的对法律规定上的一些界限出现了理解的偏差,而是揣着明白装糊涂,从骨子里没把公民的言论权当回事,使被视为国家象征的公器沦为某些特权和私利的保护伞。
检察日报指出,近年来,在一些地方,由于群众利用举报信、发短信、网上发帖等手段,对个别领导干部腐败行为、搞政绩工程等进行批评曝光,有些甚至使用了过激言语。当地司法机关在领导的授意或压力下,动辄给群众监督戴上“诽谤罪”的帽子,把当事人送进监狱或
拘留所,恶化监督环境,造成多起不该发生的冤案。如,河南灵宝王帅帖案、济南红钻帝国事件、重庆彭水诗案、山西稷山文案、陕西志丹短信案、山东高唐网案,四川蓬溪发帖案等等。这种情况早就引起了高层的警惕,公安部2009年就下发了《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公安部通知中指出:“近年来,少数地方公安机关在办理侮辱、诽谤案件过程中,<{{tjlytel}}>不能严格、准确依法办案,引起了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产生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损害了公安机关形象和执法公信力。” 如果将群众的批评、牢骚以及一些偏激言论视作诽谤,使用刑罚或治安处罚的方式解决,不仅于法无据,还可能激化矛盾,严重损害法律的尊严和政府的公信力。根据迄今曝光的“诽谤官员”案件分析,这类案件发生规律大都——先由警方追究“诽谤者”,事后证明是错案,最后是警方或撤案,或道歉,或赔偿,为“诽谤者”洗刷“罪名”,直至追究办案者责任。由此可见,对刘某公诉诽谤罪,既缺乏正当性,又缺乏准确性,重要的是还缺乏证据。
3、对本案判决的建议
对刘某公诉诽谤罪,证据不足,缺乏充分有力的证据,特别是缺乏关键核心定罪证据, 对刘某不适宜作实刑判处,建议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三)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作出判决。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
请点此举报。
·
过失致人重伤罪的赔偿标准
一、关于过失致人重伤罪赔偿标准的法律依据最高院工作答复: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问题(法办﹝2011﹞159号)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问题,我院的倾向性意见是: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只应赔偿直接物质损失,即按照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害赔偿,一般不包括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但经过调解......·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量刑标准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量刑1.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2.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3.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认定
一、过失致人死亡罪如何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要注意下面几个问题:(一)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的界限两者的共同点在于:1、客观上行为人的行为都引起了他人死亡的结果。2、主......·
故意杀人罪的法律法规
一、故意杀人罪的刑法条文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
贷款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1、贷款诈骗罪的量刑标准【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贷款诈骗1万元以上不满1.4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1.4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6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
还完房贷后如何撤销他项权证?
还完房贷后如何撤销他项权证?买房,是每一个成家的人都要面临的问题。现在房价越来越贵,很多人便选择贷款买房。贷款买房时,会涉及到一个他项权证,这个证代表着房产的完全产权还不属于你,并且需要还完房贷才能撤销他项权证。下面就让我们告诉您还完房贷后......·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
海事法院管辖什么案件?
一、海事侵权纠纷案件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案件,包括浪损等间接碰撞的损害赔偿案件;船舶触碰海上、通海水域、港口的建筑物和设施的损害赔偿案件,其中包括船舶触碰码头、防波堤、栈桥、船闸、桥梁,以及触碰航标等助航设施和其他海上设施的损害赔偿案件;船舷损......·
劳动仲裁证据分为哪几种
劳动仲裁证据分为哪几种通过劳动仲裁委对劳动争议进行处理的时候,首先我们要知道劳动仲裁委会对哪些劳动争议受理,而在受理了案件之后,就需要当事人实际提供相应的证据,不然最终的裁决结果也是会对其不利的。那究竟劳动仲裁证据分为哪几种呢?我们一起在下文......
⊙相关内容
·
灌南县看守所
灌南县看守所位于连云港市灌南县人民路,是灌南县...关押犯罪嫌疑......
·
2023年山东省最全最新看守所联系方式、地址、位置导航
济南☎济南市看守所0531-85081940▼......
·
劳动争议仲裁主体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劳动争议仲裁主体的法律规定有哪些一、劳动争议仲裁主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
债权债务及其他清理情况报告
债权债务及其他清理情况报告一、债权债务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
劳动关系的消失要符合什么条件?
劳动关系的建立、变更以及消灭都有劳动法可以进行规范,在生活中经常会发生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纠纷,这是难以避免的一类社会矛盾,劳动关系得到解除经常会发生,但是劳动关系的消失要符合什么条件很多人不知道具体的内容,下面我们就此问题为您解答。......·
医疗过错赔偿标准规定有哪些
医疗过错赔偿标准规定有哪些医疗过错赔偿标准规定(一)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二)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
国际贸易代理合同范本是怎样的,国际贸易代理合同有哪些内容
国际贸易代理合同范本是怎样的,国际贸易代理合同有哪些内容国际贸易代理合同甲方:乙方:甲乙双方本着合作共赢,共求发展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双方就传统贸易,服务贸易(以下简称产品)代理问题达成一致,进一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合作期限等具体事项,特......·
离婚房子过户公证如何处理?
离婚房子过户公证如何处理?离婚的时候对于房子的纠纷问题比较多,很多夫妻在离婚的时候就会分割房产,在分割的事后难以平衡双方的利益,因此在就起诉里婚,按照相关法规中的规定法院来做评断,以此保障双方的利益不受损失,那离婚房子过户公证如何处理?下面就......·
之前抚养权在男方后两人协商归女方可以吗?
在现代这个社会,众所周知的是,如果离婚的时候已经有孩子的,需要对孩子的抚养问题进行确定,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当时确定好了之后又反悔的情况。那么,之前抚养权在男方后两人协商归女方可以吗?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之前抚养权在男方后两人协......·
刑事诉讼法拘传证人可以吗?
证人有时候在案件的侦办过程中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有时候法院或检察机关需要证人出庭作证,而证人又因为一些特殊原因不愿意出庭作证的情况下,执法机关是否可以拘传证人?有关这一点,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是有规定的。以下是我们为您整理的,刑事诉讼法拘传证人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