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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官司管辖权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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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
,一般是由双方的感情破裂所造成的,我们在进行
离婚
的时候,可以进行协议
离婚
,也可以选择诉讼
离婚
。对于诉讼
离婚
就会涉及到
离婚
官司
管辖
权的划分的问题,对于不同的情形下的
离婚
,我们的
管辖
权的划分的标准也是不一样的,具体的标准有哪些呢?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
离婚
官司
管辖
权
(1)在一般情况下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也即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辖
。其中,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
离婚
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
。
(3)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
离婚
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辖
;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
管辖
。
(4)下列
离婚
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
;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辖
: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被告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被告在劳动教养的;被告被监禁的。
(5)如果配偶是军人(非文职),自已不是军人,应到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配偶是文职军人,应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双方都是军人,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
管辖
。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
离婚
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
管辖
。
二、涉外
离婚
如何确定法院
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3条第1款规定,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居所,我国法院就有
管辖
权;同时,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
离婚
案件,如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
管辖
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
我国法院在以下情况下也有
管辖
权:
(一)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
离婚
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
管辖
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
离婚
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
。
(二)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
离婚
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
管辖
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
离婚
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
。
(三)中国公民一方定居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
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
管辖
权。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
管辖
权。
(四)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
离婚
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
。
在进行诉讼
离婚
的时候,我们首先要确定
离婚
官司
管辖
权的法院,在进行确定的时候,一般是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来进行划分,如果是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我们一般是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所地人民法院来进行
管辖
。如还需了解,可以咨询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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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16625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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