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律师网
劳动逆向派遣争议仲裁案例
首页
>>
法律知识
劳动逆向派遣争议仲裁案例劳动逆向派遣是企业为了逃避对员工应负的法律责任而选择的一种用工方式。员工在企业工作,企业应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让员工正常享受应得的权利。但企业却利用第三方劳务派遣公司,规避了应承担的义务,使员工的利益受损。在法律上这种行为是否合法呢?我们通过以下劳动逆向派遣争议仲裁案例来了解一下。劳动逆向派遣争议仲裁案例【案情】2000年10月10日,原告钱某应聘到被告某校食堂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8年1月1日,被告某校让原告钱某与被告劳务公司签订了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原告钱某仍在被告某校食堂上班,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未发生变化。被告劳务公司为原告钱某发放工资并缴纳养老保险费,但曾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原告钱某工资。2010年10月14日,原告钱某以被告某校、劳务公司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且不足额支付工资为由,向两被告邮寄了“终止劳动关系告知书”,双方劳动关系当日终止。原告钱某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850元。另查明,本案被告某校和自然人郑某投资成立某招待所,其中被告某校投资9万元,占总投资额的90%。2007年6月29日,招待所与两名自然人投资设立被告劳务公司,其中招待所的投资比例为60%。2008年1月,被告某校与被告某劳务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由甲方(劳务公司)向乙方(某校)推荐符合条件的劳务人员供乙方使用,甲方承担对员工的用人单位义务,乙方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2010年12月29日,原告钱某向淮安市清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两被告支付2000年10月10日至2010年10月14日的经济补偿金8500元。被告某校称原告钱某与被告劳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学校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被告劳务公司同意支付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0月14的经济补偿金2550元。仲裁裁决支持了两被告的意见,原告钱某不服诉至法院。【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不得出资或者合伙设立劳务派遣公司,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本案中,两被告之间的劳务派遣协议属于法律禁止的劳务派遣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原告钱某自始至终与被告某校存在劳动关系。综上,法院判决被告某校支付原告钱某经济补偿金8500元。宣判后,原、被告均未
上诉
,一审判决生效。【评析】劳务派遣作为一种弹性化用工方式,具有迅速为企业提供所需劳动力、节约企业人力资本、减轻招聘负担等优点,但劳务派遣被滥用易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如同工不同酬等等。本案中,劳务派遣行为不成立,原告钱某与被告劳务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某校系用人单位,应支付原告钱某经济补偿金。具体理由如下:一、劳务派遣协议无效。《劳动
合同法
》第六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公司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劳动
合同法
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
合同法
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我国对劳务派遣进行立法,规定了劳务公司和用工单位的义务和责任,避免劳务派遣协议双方联手规避责任侵犯劳动者权利。《劳动
合同法
》第九十二条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种规定,旨在促使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互相监督,自觉保障劳动者应享有的权益。本案中,被告某校与郑某合伙设立某招待所,招待所与两名自然人设立被告劳务公司,被告劳务公司再将劳动者派遣至被告某校,这表面上是一种涉及三方的劳务派遣行为,实则被告某校自己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并将员工派遣学校食堂上班,即被告某校虚构劳务派遣事实规避法律义务,显然属于上述法律规定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的情形,因此劳务派遣协议无效,被告某校一直系原告钱某的用人单位,双方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为2000年10月10日至2010年10月14日。二、本案逆向派遣行为无效。从劳务派遣的定义和特点可以看出,劳务派遣的方向是劳务公司将劳动者派至用工单位上班,由劳务派遣公司发放劳动者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工单位支付劳务公司管理费。而逆向派遣行为,则是让本单位的员工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员工继续在单位上班,但员工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终止,双方转为劳务关系。此种情形下,劳动者在单位的工作年限中断,用人单位逃避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侵犯了劳动者合法权益。本案中,在未支付原告钱某经济补偿金终止双方劳动关系的情况下,被告某校让原告钱某与被告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显然属于逃避法律责任情形,此种逆向派遣行为属无效劳务派遣行为。三、劳务派遣合同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
合同法
》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不利于增强劳动者对用工单位的归属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劳动者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避免劳务派遣被滥用,我国立法将劳务派遣范围进行了限制。本案中,原告钱某已在被告学校食堂工作了7年多,从事岗位不具备临时性特征,不应实行劳务派遣。同时,在原告钱某不懂法、不知情的情况下,劳务派遣合同抹杀了其长达7年之久的工作年限,失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侵犯了原告钱某的合法权益,应属无效。综上,本案劳务派遣不成立,被告某校一直系原告钱某的用人单位。结合原告钱某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850元的事实,其关于被告某校支付2000年10月10日至2010年10月14日的经济补偿金85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判决予以支持。劳动逆向派遣实际上并不受到法律的支持,也就是说,如果企业选择了通过劳务派遣公司与员工签订合同的方式来降低自己的成本,导致了员工的利益受损,这份劳务派遣合同其实是无效的,员工如果遇到此类状况,要懂得利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
请点此举报
。
·
一、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比例的相关规定
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比例的相关规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建筑施工单位按下列标准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一)工程合同价款在100(不含100万)万元以下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5%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100万以上至200万元的(含100万元),按工程合同价款的4%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200万元至500(含200万)万元的,按......
·
劳动合同未到期辞退都有什么赔偿
对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来讲,其中都有相应的期限规定,一般到了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时,双方也没有续签劳动合同的,那到期劳动合同就会终止。不过也有可能出现劳动合同未到期被单位辞退的情况,此时单位有可能需要作出赔偿。那么劳动合同未到期辞退都有什么赔偿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一、劳动合同未到期辞退都有什......
·
新版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是什么?
如果从事高危工作,不慎受伤,需要进行工伤的相关认证,一定要注意区别两个法律概念,一个是认定办法,还有一个是保险条例,其中认定办法是针对认定的种类以及标准作出的决定,而保险条例责任负责规定赔偿的相关事宜,我们以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为主要切入点,来详细的解读一下,希望能给您一些帮助。《工伤认定办法》......
·
工人施工时触电死亡谁担责?
工人施工时触电死亡谁担责?工人在施工的过程中可能会因为一些情况而导致人身受到损害,尤其是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触电事件,此时最严重的情况就是造成工人的死亡。那要是工人施工时触电死亡谁担责呢?下面我们就为您详细介绍。一、工人施工时触电死亡谁担责根据我国相关规定,施工企业即厂方,需要对建筑安全生产承担责任,如果......
·
什么是月度工资及福利?
每一个用人单位都会有工资和福利,工资是对员工辛勤付出的保障,福利是对您辛勤工作的慰问。至于什么是月度工资及福利,想必您也都有所了解,每个月的工资都是按时发放的,逢年过节到年底都会给您发放一些福利,当然平时上班的过程中也会有福利的。接下来我们将详细介绍工资和福利的事。一、什么是月度工资及福利呢工资是......
·
烟台工伤鉴定费用需要多少
在工伤的情况下,员工是否要做工伤鉴定是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来选择的。不过肯定做工伤鉴定的话,更有利于员工的工伤赔偿。但是,鉴定部门也不是白白的为职工进行工伤鉴定的,是需要收费的,肯定申请人需要先向鉴定机构缴纳以后才会进行鉴定的。下面我们就为您......
·
商品房面积不符怎么处理
商品房面积不符怎么处理一、商品房面积不符怎么处理根据合同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当购买的商品房面积与当事人所签定的购房合同约定的面积不符时,既面积多出合同约定或少于合同面积时,应按下列规定与方式处理:......
·
有关强制股权新公司法的规定有哪些
有关强制股权新公司法的规定有哪些?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权在股东向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转让的时候,需要过半股东的同意,而强制股权的执行,则是其他公司的股东在持有该公司的股权时所进行的一种强制股权转让措施,也被叫做强制股权执行或股权转让。而新公司法......
·
居间合同卖方违约责任如何界定?卖方如何承担?
居间合同卖方违约责任如何界定?卖方如何承担?一、居间合同卖方违约责任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卖方主动违约时,买方既可以要求解除双方订立的买卖合同,要求卖方支付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也可以要求卖方继续履行该合同。1、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江苏
姜春律师
副主任 执业15年
18921344401
山东
范志强律师
执业20年
13065042504
江苏
赵洋洋律师
副主任 执业12年
14751692778
广东
魏向阳律师
副主任
13147094815
江苏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3851782449
⊙相关内容
·
常州工伤事故律师
常州工伤事故律师为常州地区提供常州工伤赔偿咨询、供劳动争议、......
·
舟山市定海区看守所搬迁至白泉镇米林社区水管口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看守所搬迁。300余名在押人员安全转......
·
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工作,促进交通事故处理执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因当事人过错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
·
员工的病假是否计入医疗期?
病假是指劳动者本人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医疗时,企业应当根据劳动者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期限。根据关于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
·
医疗过错诉讼请求变更的时间限制是怎样的
医疗过错诉讼请求变更的时间限制是怎样的,哪些情况可以变更?一、时间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
·
事业单位所属企业改制工作有哪些
事业单位所属企业改制工作有哪些?为了跟上经济发展的快速步伐,事业单位作为社会发展的主要力量,需要改革创新,根据自身功能转型成为合适的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包括许多医护人员和高校教师,他们承担着社会医疗卫生、教育领域的职能。事业单位所属企业改制......
·
土地使用证制作模板
土地使用证制作模板一、土地使用证制作模板国有土地使用证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监制,市、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管理机关填写,发给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并由其保存。其主要内容包括:①土地使用者名称、地址、图号、地号、用途、批准使用期限、......
·
起诉离婚,第一次被驳回诉讼请求,一定要6个月后才能再次起诉吗?
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第......
·
办理协议离婚的条件有哪些
无论夫妻最终是以为什么原因导致离婚的,此时办理协议离婚和办理诉讼离婚都是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才可以的。而在不同的离婚方式下,具体的条件要求不同。那到底办理协议离婚的条件有哪些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一、办理协议离......
·
提成属不属于工资的范畴
很多用人单位对销售岗位都有提成制度,提成制是用人单位对其业务员的一种管理办法,其目的在于占有市场和扩大销路,鼓励业务员推销更多产品。那么,提成属不属于工资的范畴?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提成属不属于工资的范畴工资,是指用人单......
⊙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
事发地:
*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
17岁的少和他人一起殴打并把殴打对象失手从二楼阳台推下一楼怎么判刑
·
关于生育问题,我是二婚,我是二婚,但现任老公是初婚,那准生几胎
·
你好!我要找律师帮我打官司,不知你是否能接纳
·
在大埔大潮高速公路丅J一标下属的福建东肪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单位
·
我要离婚怎么起诉
·
我想问5--6级到底是怎么赔的
·
27岁男孩在外务工突然被刑警带走几天后家属收到
·
感情破裂想办理离婚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律师文集
老律师网www.Law64.net
首页
找律师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