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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由哪个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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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
离婚
的时候若无法就
离婚
事项协商一致的话,则就容易产生
离婚
纠纷。这种情况下要想
离婚
,就只能向法院起诉。此时需要先确定好起诉的法院,以免案件不被受理。那究竟
离婚
纠纷怎么确定
管辖
法院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民事诉讼法》第22条确定了原告就被告的原则。
对于一般
离婚
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
离婚
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
离婚
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辖
;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
管辖
。”对于一些特殊情形,《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
;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
。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
管辖
。”对于军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
离婚
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
。
离婚
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
管辖
。”对于涉外婚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条规定:“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
离婚
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
管辖
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
离婚
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辖
。”第14条规定:“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
离婚
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
管辖
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
离婚
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辖
。”第15条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
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
管辖
。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
管辖
。”第16条规定:“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
离婚
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
管辖
。”并且可以说是比较常见的一种民事纠纷,而在具体确定
管辖
法院的时候,一般是原告就被告。当然,由于
离婚
纠纷具体情况可能比较复杂,则确定法院的时候也就有其他的特殊情况,这点您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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