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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财产撤销权允许行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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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
,意味着夫妻关系的破裂,本非喜闻乐见之事。但近年来发生了不少“假
离婚
”演变为真
离婚
的闹剧,甚至为此闹上法庭,而产生这类纠纷的集中在
离婚
财产的分割问题上。那么假
离婚
财产撤销权允许行使吗?下面就由的我们为您做相关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假
离婚
“中国式假
离婚
”,是指中国大陆夫妻双方为了满足一方或双方的某种需求,一致同意办理
离婚
手续,并且同时商定,在目的达到后再办理复婚手续。“中国式假
离婚
”是随着
拆迁
补偿、买二套房、逃避夫妻债务、孩子上学等问题而粉墨登场的,并且成为获取利益的工具。1、通谋
离婚
,即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串通暂时
离婚
,等目的达到后再复婚的
离婚
行为;2、欺诈
离婚
,即一方当事人为了达到
离婚
的真正目的,采取欺诈手段向对方许诺先
离婚
后再复婚,以骗取对方同意暂时
离婚
的行为。
二、假
离婚
财产撤销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
离婚
的,准予
离婚
。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离婚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
离婚
证。”《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
离婚
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
离婚
协议书等等”以及第十三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
离婚
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
离婚
,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
离婚
证。”据此,我们认为“自愿”才是
离婚
的生效要件,只要双方自愿同意结婚或
离婚
,依照法定程序办理了婚姻登记即有效,而不问婚姻背后的真实意图。此外,《婚姻法》及相关行政法规只规定了婚姻无效的四种情形和因胁迫结婚的可撤销情形,并没有赋予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确认虚假合意结婚或者
离婚
效力的权利。本着婚姻自由的原则,在婚姻登记管理相关行政法规的演变过程中,也进一步反映出了国家已经不再干预当事人
离婚
的内在动机。《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对
离婚
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
离婚
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现生效的《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已经取消了上述规定。因此,当事人想以虚假
离婚
为理由,请求民政局撤销
离婚
登记也没有法律依据,更不用说通过行政诉讼方式撤销
离婚
登记了。综上所述,假
离婚
本本就不符合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但
离婚
的行为属于事实行为,所以假
离婚
财产撤销权的行使在现实生活中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需要自己承担假
离婚
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后果。如果确实有需要行使撤销权的,需要咨询专业的律师才可。更多法律知识您可以登入网站咨询相关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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