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律师网
福建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是怎样的?

首页>>法律知识

    福建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是怎样的?
  
  福建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妥善处理企业劳动争议,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社会稳定,发展良好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分别简称《劳动法》、《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三)因履行、变更、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履行集体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实施办法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 企业与职工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
  
  第四条 处理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着重调解,合法、公正、及时处理;
  
  (二)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
  
  (三)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四)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3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或者仲裁活动,代表人数由调解委员会或者仲裁委员会确定。
  
  第六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为。
  
  第二章 企业调解
  
  第七条 企业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
  
  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企业工会代表组成;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调解委员会委员名单应报当地工会和仲裁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 企业应当支持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提供调解活动经费。
  
  第九条 调解委员会的职责:
  
  (一)调解本企业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督促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严格履行调解协议;
  
  (三)对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厂纪厂规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
  
  第十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的原则、范围、程序依照《劳动法》和《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调解不成或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反悔的,当事人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三章 仲裁
  
  第十二条 省、地(市)、县(市、区)应当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处理劳动争议案件;
  
  (二)聘任、管理和培训专兼职仲裁员;
  
  (三)领导、监督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和仲裁庭开展工作;
  
  (四)总结交流办案经验。
  
  省仲裁委员会负责制定、补充、完善本省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检查、指导各级仲裁委员会工作。
  
  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工会的代表和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组成。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仲裁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委员若干人。主任由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仲裁委员会委员协商产生。仲裁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十四条 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在仲裁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办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
  
  (一)承办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日常工作;
  
  (二)负责组织仲裁庭;
  
  (三)管理仲裁委员会的文书、档案、印鉴;
  
  (四)负责与劳动争议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
  
  (五)办理仲裁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
  
  (一)县(市、区)仲裁委员会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办理上级仲裁委员会委托处理的劳动争议。
  
  (二)地(市)仲裁委员会管辖所在地地市属以上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和本行政区域有较大影响的劳动争议;办理省仲裁委员会委托处理的劳动争议。
  
  (三)省仲裁委员会负责协调或参与处理在全省具有重大影响的集体劳动争议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争议。
  
  第十六条 仲裁委员会发现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不属于本委员会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不得再行移送。
  
  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七条 仲裁员资格由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取得仲裁员资格的,方可在一个仲裁委员会担任专职或兼职仲裁员。
  
  第十八条 仲裁员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进行调查取证、询问证人、现场勘查、技术鉴定等;
  
  (二)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处理方案;
  
  (三)有权对争议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
  
  (四)有权参加仲裁庭合议,提出仲裁意见;
  
  (五)及时做好调解、仲裁的文书案卷的整理归档工作;
  
  (六)对案件涉及的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七)做好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咨询工作。
  
  第十九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及一案一庭一次裁决制度。
  
  仲裁庭组成、仲裁活动及其办案程序,依照。《劳动法》和《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仲裁委员会受理职工一方在3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应当依照劳动部颁发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规定的案件特别审理程序处理。
  
  第二十条 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申请仲裁的申诉书后,应按照《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及时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不得无故拖延。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按照《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期限及时结案,不得无故拖延。
  
  仲裁庭在审理劳动争议过程中,因不可抗力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中止审理。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立即恢复仲裁活动,中止期间不计入仲裁时效。
  
  第二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之间可以委托调查。被委托的仲裁委员会应当积极协助,因故不能协助调查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第二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或仲裁员有《条例》第三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决定;仲裁员和其他组成人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
  
  第二十三条 各级仲裁委员会主任对本委员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发现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处理的,应提交本仲裁委员会决定;上级仲裁委员会对下级仲裁委员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发现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处理的,可以建议其重新处理。
  
  决定重新处理的争议,应终止原裁决的执行,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另行组成仲裁庭;仲裁庭应自组成之日起30内重新作出裁决。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仲裁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应严格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仲裁费。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仲裁委员会可以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机关依法追究刑责任:
  
  (一)干扰调解和仲裁活动、阻碍仲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二)提供虚假情况的;
  
  (三)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的;
  
  (四)对仲裁工作人员、仲裁参加人、证人、协助执行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二十八条 处理劳动争议的仲裁工作人员在仲裁活动中,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无故拖延、拒绝受理当事人合法仲裁申请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构给予行政处分,是仲裁员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建立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劳动争议,参照《条例》和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处理劳动争议时,劳动部制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和《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同时适用。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4月1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福建省贯彻国务院〈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以上内容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关于福建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的具体介绍。我们在这里建议您,如果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切勿冲动,一定要依法通过合理的方式解决问题。在双方通过调解也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冲裁,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广东省劳动关系认定标准有哪些?
      劳动关系的确定对工作者而言劳动关系的确定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保障劳动者可以享受到劳动法的庇护。与一般的法律相比劳动法有所不同,就是实行倾斜保护原则,也就是给劳动者更多权利同时也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更多的义务。那广东省劳动关系认定标准有哪些?下面就详细介绍。一、广东省主要参考标准:(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劳动关系种类包括哪些?
      对于劳动关系,就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劳动合同所建立的关系叫做劳动关系,我们知道劳动关系是不可以随便解除了,而且劳动关系还要分种类的,那么到底劳动关系种类包括哪些呢?下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就来为您做详细解答,希望可以帮助到您。一、劳动关系的种类包括哪些1、按实现劳动过程的方式来划分,劳......


·水利工程质量问题导致因素有哪些
      水利工程质量问题导致因素有哪些当前国家大力兴修水利工程,虽说水利工程的建造要求相对较高成本要求比较高,但是修好水利工程能够公民以及附近居民带来非常大的便利,所以水利工程一直非常受到您的欢迎,不过水利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话导致的问题也是非常严重的,所以对水利工程导致质量问题出现的原因我们需要有所了解,那......


·劳动派遣 工伤认定怎么认定
      在我们的日常工作生活中,会有劳动派遣的工作性质,那么在劳动派遣的过程中受伤了,劳动派遣工伤认定这么认定的呢?其实在《工伤保险条例》中有详细的法律规定,是有劳动者所在单位来申请的。具体就让我们带您了解一下劳动派遣工伤认定的具体流程。一、劳务派遣职工发生工伤由谁申请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劳动关系备案没有解除怎么办?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后,应该拿着合同到就业服务中心备案。当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企业也要及时的将备案解除,否则会影响到职工今后应聘新单位。有时候,因为企业疏忽,未能将备案解除。那么劳动关系备案没有解除怎么办?下面我们简单为您做个分析。一、劳动关系备案没有解除怎么办?与就业备案相......


·农村宅基地是否能继承?
      农村宅基地不能单独继承。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使用权属于村内房屋所有权人,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所以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继承。......


·投标报价
      一.投标人应在适当的投票报价表上标明,本合同拟提供货物的单价和总价。二.投标报价表上的价格应按下列方式分开填写:(a)从买方本国供应的货物;(ⅰ)报所供货物的出厂价(工厂交货价、仓库交货价、展室交货价或货架交货价),包括对以下a.b两项已缴......


·刑事诉讼法解释辩护人的范围是什么?
      提到辩护人,我们通常会想到律师,因为在我们的认知中,辩护人基本上和律师的概念是等价的,在司法解释中,辩护人是否只有律师呢?如果不是,可以成为辩护人的人都有哪些呢?今天我们向您普及的就是刑事诉讼法解释辩护人的范围。一、?刑事诉讼法解释辩护人......


·哪些商品房可以预售 能预售的商品房有哪些
      哪些商品房可以预售能预售的商品房有哪些一、哪些商品房可以预售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已经支付全部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土地使用权已经依法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证书;3、取得商品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取得商......



江苏 王庆磊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3913441761

江苏 徐志勇律师
主办律师 双学士 执业21年
18168563608

山东 许义园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7年
13061416368

江苏 李乾溶律师
主办律师 法学硕士 
18602573957

福建 吕超律师
执业11年
13147094815
⊙相关内容
·苏州知识产权法庭
    苏州知识产权法庭跨区域集中管辖发生在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和......


·丽水律师积极推进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服务
      丽水律师主动出击,全面走访法律顾问企业和单位,充分......


·涉外合同法院管辖确定
      涉外合同诉讼法院管辖由涉外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有关涉外合同诉讼管辖的其他规定因合同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


·买商品房注意的细节有哪些
      买商品房注意的细节有哪些商品房包括商品房现房和商品房预售房,不管是购买哪种商品房,作为购房者,买商品房注意的细节有哪些呢?购房者在购买商品房签订购房合同时一般都会事先约定房屋的具体情况,不过,在收房后,如果购房者发现所购买的商品房有瑕疵怎么......


·年休假安排在节假日可以吗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员工如果连续工作满十二个月以上的,享受年休假。”即工作年限满一年以上是员工享受年休假的一个重大标志。如果劳动者符合休年假的条件,那年休假安排在节假日可以吗?下面我们就来为你详细介绍一下这个问题。一、年休假......


·欠款债务人起诉债权人可以吗
      欠款债务人起诉债权人可以吗?一、债务人可以起诉债权人的情形1、对债务数额有争议的,债务人可以到法院起诉债权人,申请法院确认债务数额。符合立案条件的,法院应予受理。2、债务人对本人所负债务数额有异议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确定。如债权人不愿意协......


·对已经形成事实收养关系如何处理?
      针对已经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情况下,如何妥善处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并非仅凭户籍登记情况进行认定,还须结合双方之间实际的生活状况以及邻居、单位同事对收养关系是否公认等进行综合判断。南京律师解释,主要有按照以下情况区别处理:1。对于1992年《中华人......


·劳动合同试用期期限规定时间为多长?
      劳动合同试用期期限规定时间为多长?刚毕业的大学生,前脚刚从学校的大门出来,后脚就要踏入求职的大军中,对于求职的毕业生来说,一张OFFER来之不易,但前提是必须得通过用人单位的试用期,可能您对试用期的模糊概念只是说几个月的免费劳动力,您对试用期有关......


·最新云南省玉溪市元江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
      年最新云南省玉溪市元江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  云南省玉溪市元江县土地共有四类:  一类区片范围:Ⅰ,元江县城规划区(五年规划),水田110000元/亩,水浇地75000元/亩,旱地(园地)65000元/亩,未利用地12000元/亩。  二类区片范围:Ⅰ,元江坝......


·怎么判断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生活中,有的人造成了他人死亡的,最后都会以故意杀人罪定罪,然后根据实际的犯罪情节进行处罚。这不经让人产生了质疑,究竟司法工作人员是怎么判断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吧。一、怎么判断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的“......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事发地: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我朋友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买了贼车,现在被送到了第一看守所,会关多久啊
·孩子五岁一级残疾父亲有个小货车能吃底保吗?
·您好拘留所可不可,看望呀
·本人结婚证丢了,是不是在诉讼离婚不要结婚证,请问诉讼离婚什么
·私自买特价商品被开除并罚款
·中方公司在山东注册,在无锡活动,从事不锈钢贸易。在海外网上伪
·我男朋友今年20岁还差一点点去年身上有个取保候审的案子今
·工伤赔偿纠纷,律师您好!我在某单位上班期间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律师文集
老律师网www.Law64.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