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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吴江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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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吴江农村房屋
拆迁
补偿标准是什么? 江苏吴江农村房屋
拆迁
补偿标准
第一章
拆迁
管理
第一条 在本市范围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
拆迁
集体土地房屋及其附属物,并需对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统称被
拆迁
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在规划建设控制区域内涉及房屋
拆迁
,取消宅基地安置,由用地单位(以下统称
拆迁
人)给予货币补偿或定销公寓房安置。有条件的镇(区)可建造小高层或高层公寓房安置。
第三条 城镇规划建设控制区域外农村居民房屋
拆迁
可选择自建房安置,但应在规划确定的新农村集中居住点建房,鼓励放弃宅基地选择定销公寓房安置。对整村整组征地
拆迁
的以及无地组
拆迁
的,一律实行定销公寓房安置。
第四条 房屋
拆迁
补偿安置按照本办法实行属地管理。
第五条 房屋
拆迁
涉及的评估、测绘、动迁、房屋拆除的具体工作,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并经市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单位实施。
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动迁补偿等相关管理工作;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拆迁
中户籍在册农业人员安置基准面积的认定和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拆迁
定销公寓房价格审批、鉴证、仲裁工作。
第二章
拆迁
补偿
第七条 被
拆迁
房屋补偿中合法建筑面积,以合法有效批建面积为准。具体由各镇(区)界定。
第八条 房屋
拆迁
各类补偿标准和计算方法:
1、房屋重置评估价。按城镇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的评估单价×合法建筑面积。 2002年4月1日前批建的房屋,一宅中的附房以合法批准面积为准,按房屋重置评估价补偿,不作安置。超过合法批准部分作为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2002年4月1日后批建的房屋,不再另计附房面积,超过批建的部分按违章处理,不予补偿。不足批建面积的,以实际面积为准。
2、房屋装修评估值。
3、附属物补偿。各类附属物补偿的具体标准由各镇(区)自行合理确定。特殊附属物补偿,由各镇(区)委托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补偿价格鉴证。
4、辅助补贴。(详见房屋
拆迁
辅助补贴补偿标准表)
5、房屋区位补偿。720元/㎡×房屋安置基准面积。
6、按时签协搬迁奖励。签协及时、按时搬迁的原则上给予不大于18000元的奖励。具体标准由各镇(区)按
拆迁
项目自行确定。
第九条 房屋
拆迁
补偿中评估的价格标准适用时点,以
拆迁
项目启动日期为准。
第十条 进行突击种植、养殖、装修、改(扩)建的部分不予补偿。
第三章
拆迁
安置
第十一条 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
拆迁
人以现金方式支付给被
拆迁
人。按被
拆迁
房屋重置评估价+被
拆迁
房屋装修评估值+附属物补偿+辅助补贴+房屋区位补偿价+按时签协搬迁奖励和定销公寓房的差价补偿。定销公寓房差价计算式为:[(定销公寓房市场单价-定销公寓房安置基价)×安置基准面积]。
第十二条 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以原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作为安置基准面积,按被
拆迁
房屋重置评估价、被
拆迁
房屋装 修评估值、附属物补偿、辅助补贴、房屋区位补偿价、按时签协搬迁奖励的总额与安置定销公寓房总额结算差价。 安置房的基价为
拆迁
时安置房屋的重置等级单价+房屋区位补偿单价。安置面积在基准面积内按安置基价结算。超过安置基准面积20平方米以内按110%结算,超过安置基准2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鉴证的市场价结算。全部超购的面积不得超过50平方米。安置面积不足安置基准面积的部分,
拆迁
人按第十一条规定给予
拆迁
定销公寓房差价的补偿。 第十三条 选择宅基地自建安置方式的,按被
拆迁
房屋重置评估价+被
拆迁
房屋装修评估值+附属物补偿+辅助补贴+按时签协搬迁奖励的总额进行补偿后,根据《吴江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审批宅基地。
第十四条 用于安置的
拆迁
定销公寓房的市场价、层次调节系数、自行车库单价、汽车库单价、防盗门价、层高2.2米以上阁楼面积单价以及各套型无洁具、内门的补贴价,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测定,报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鉴证认定。
第十五条 户口在
拆迁
区域,60周岁以上无子女的老龄人,经民政部门确认具备“五保户”条件,无能力购房的,经本人申请,原房仅补偿房屋重置评估价后,由政府给予妥善安置或由
拆迁
人提供不大于60平方米房屋供其居住使用,居住人去世后由
拆迁
人收回。
第四章 配套规定
第十六条 被
拆迁
人按合法有效房屋计户,被
拆迁
人在同一区域内有多处住房的,应当合并为一户计算其住宅面积。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安置。
第十七条 一户中原
拆迁
房屋中涉及未在本市内审批过宅基地的户籍在册农业人员,由本人申请,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经所在村组公示10天无异议,由各镇(区)会同当地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会审认定后,按人均40平方米增加安置基准面积,但一户安置基准面积总额最高不得超过280平方米。
第十八条 一户中原
拆迁
房屋面积按户籍在册农业人员计算人均不足40平方米的,经所在村组公示10天无异议,由各镇(区)会同当地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会审认定后,按人均40平方米安置基准面积安置,但一户安置基准面积总额最高不得超过280平方米。
第十九条 房屋
拆迁
中符合《吴江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三)、(四)规定条件的农村分户,由各镇(区)会同当地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审核批准后,对新分出的无房户,按人均40平方米作为安置面积基准,但一户安置基准面积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在房屋
拆迁
时一并安置。
第二十条
拆迁
中涉及的其他安置对象的界定:
1、全家户籍已转为非农的,原建于集体土地上的合法房屋被
拆迁
,比照本办法补偿安置。
2、规划建设控制区域内经鉴定属D级危房户,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村组公示10天无异议的,由所在镇(区)组织会审批准后,进行预
拆迁
。
3、户籍在册农业人员在本市内未审批过宅基地的无房户,按人均40平方米基准安置,不享受房屋区位补偿。在户籍所在组
拆迁
中,由本人申请,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经所在村组公示10天无异议,由各镇(区)会同当地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会审认定后,随
拆迁
项目办理。
4、
拆迁
中涉及应当有房屋所有权的
离婚
时放弃或已处分的无房户不再安置;
离婚
人员分得房屋的,
离婚
双方均按实际的合法房屋面积作为安置基准;
离婚
一方已
拆迁
安置,另一方符合无房户条件,按无房户办理。
关于江苏吴江农村房屋
拆迁
补偿标准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里。江苏吴江农村房屋
拆迁
计算中,如果被
拆迁
的居民在同一区域内有多处住房的,是需要合并为一户来计算它的住宅面积的。对于那些之前就应该拆除却没有拆除的旧房子是不给补偿安置的。另外,如果是进行突击种植、养殖、装修的部分房屋也是不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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