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承诺是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意思表示。合同法规定,承诺可以撤回。由于承诺通知一经收到,合同即告成立。因此,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
江苏 朱效武律师 |
法学学士 执业18年 |
18501560386 |
上海 罗东升律师 |
主任律师 |
18516500148 |
江苏 姜舂律师 |
副主任律师 执业15年 |
18662891662 |
江苏 周宏祥律师 |
副主任 执业14年 |
18651990859 |
江苏 赵洋洋律师 |
副主任 执业12年 |
14751692778 |
浙江 何强律师 |
副主任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14年 |
18868876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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