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房屋
拆迁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2016-2017年常州市房屋
拆迁管理条例及
拆迁补偿标准(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
拆迁的管理,维护
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
拆迁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市房屋
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
拆迁,并需要对被
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
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
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
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
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
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
拆迁人,是指被
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
拆迁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对本市城市房屋
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城市房屋
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城市房屋
拆迁管理工作。各辖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
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和规划、房管、财政、物价、工商、经贸、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互相配合,保证城市房屋
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
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城市房屋
拆迁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对
拆迁项目进行评估;
(二)
拆迁人向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申领房屋
拆迁许可证;
(三)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发布
拆迁公告;
(四)
拆迁人与被
拆迁人或者
拆迁人与被
拆迁人及房屋承租人订立书面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五)
拆迁人按照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进行补偿安置;
(六)实施房屋拆除。
实施房屋
拆迁施工的时间,应当自
拆迁公告公布之日起不少于30日。对华侨和其他居住在国(境)外的人员,
拆迁人应当书面告知实施房屋
拆迁的时间,
拆迁时间应当相应延长。但
拆迁人与被
拆迁人对实施房屋
拆迁的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七条申领房屋
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
拆迁计划和
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情况证明。
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
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
拆迁人在申领房屋
拆迁许可证时,向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提交的
拆迁计划和
拆迁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切的
拆迁范围;
(二)
拆迁范围内房屋的用途、面积、权属等现状;
(三)
拆迁的实施步骤和安全防护、环保措施;
(四)
拆迁资金、安置房、周转房或者其他临时过渡措施的落实情况;
(五)
拆迁的方式、时限等。
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在颁发房屋
拆迁许可证时,应当附有详细的
拆迁范围图。
第九条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存入办理专项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应根据
拆迁项目评估确定,
拆迁人应当委托办理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项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用于
拆迁补偿安置的资金情况证明。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
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管,具体办法由市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在颁发房屋
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
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
拆迁人、
拆迁范围、
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
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
拆迁人、
拆迁单位等应当及时向被
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
拆迁许可证确定的
拆迁范围和
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
拆迁。
需要延长
拆迁期限的,
拆迁人应当在
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
拆迁申请;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
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二条具有
拆迁资格的
拆迁人可以自行
拆迁,不具有
拆迁资格的
拆迁人应当委托具有
拆迁资格的
拆迁单位实施
拆迁。
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
拆迁人,不得接受
拆迁委托。
拆迁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房屋
拆迁资格证书,接受
拆迁人委托,在批准的
拆迁范围内对被
拆迁人进行
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的单位。
第十三条
拆迁人委托
拆迁的,应当向受委托的
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
拆迁委托合同。
拆迁人应当自
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
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受委托的
拆迁单位不得转让
拆迁业务。
第十四条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
拆迁单位的管理。
拆迁单位应当实行公开办事制度,接受群众监督。从事房屋
拆迁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的专业培训,取得
拆迁上岗证后,方可从事房屋
拆迁工作。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
拆迁工作人员的管理,具体办法由市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
拆迁市场的管理,
拆迁人应当委托社会信誉好、服务意识强的
拆迁单位实施
拆迁。房屋
拆迁应逐步采用招投标的方式确定
拆迁单位,具体办法由市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规划、土地、房管、工商、建设、公安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下列相关手续: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买卖、租赁、赠与、抵押、典当房屋;
(四)析产、分户;
(五)颁发工商营业执照。
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在暂停办理上述相关手续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本条第一款规定停办的各项活动。
第十七条
拆迁人与被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的地点、面积和层次、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
拆迁人应当与被
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八条被
拆迁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方可实施
拆迁:
(一)产权不明或者产权有纠纷的;
(二)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被
拆迁房屋系
房产管理部门代管的,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九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
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
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
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二十条
拆迁人与被
拆迁人或者
拆迁人、被
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是被
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未达成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已对被
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
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
拆迁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被
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市、辖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
拆迁,或者由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拆迁。
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
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
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
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
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
拆迁,必须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向政府提出行政强制
拆迁申请。未经行政裁决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
拆迁。
实施强制
拆迁前,
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二条听证办法和裁决办法由市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拆迁中、小学校舍或者幼儿园应当征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并按照规划要求建设新校舍、幼儿园。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校学生入学作出妥善安排。
第二十四条尚未完成
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
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安全条件、具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企业承担,并编制拆除方案,施工企业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第二十六条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
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
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拆迁单位必须按照准确、齐全、规范的要求,妥善地整理、保管好
拆迁档案资料。
第二十七条
拆迁人和
拆迁单位应当在
拆迁项目房屋全部拆除后15日内,向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八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
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按照临时建筑的使用年限结合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
第二十九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和本条第三款规定外,被
拆迁人可以选择
拆迁补偿方式。
因市政建设项目(包括城市道路、桥梁、河道整治、广场、公共停车场、供水、排水、污水、防汛、环卫、燃气、驳岸、码头、人防、道路照明、绿化等项目)和政府土地收购储备项目
拆迁的非住宅房屋不作产权调换。
第三十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
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确定。对被
拆迁房屋进行房地产市场价评估,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
拆迁人与被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计算被
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人提供安置的房屋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实行异地安置的,应当一次性安置。对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
拆迁人应当提供办理产权所需的所有资料。
第三十二条被
拆迁人所购房屋价款中与被
拆迁房屋补偿金额相等部分的契税,征管部门凭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有关证明予以免征。
第三十三条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
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四条
拆迁租赁房屋,被
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
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
拆迁人对被
拆迁人给予补偿。
除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外,被
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
拆迁人应当对被
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
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拆迁房产管理部门管理的公有房屋,被
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共同选择货币安置的,
拆迁人按照下列办法予以补偿:
(一)住宅房屋:由承租人按使用面积每平方米430元或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0元的优惠价购买并解除租赁关系后,由
拆迁人对承租人进行补偿;
(二)非住宅房屋:被
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无约定的,
拆迁人按照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与
房产管理部门的规定分别对被
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进行补偿。
第三十五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
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等费用。被
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规定的奖励期限内搬迁并交出房屋的,由
拆迁人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安置房为期房的,被
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
拆迁人应当支付在过渡期限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被
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使用
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
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六条
拆迁过渡期限自被
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腾空并交出被
拆迁房屋之日起,一般不超过18个月。
拆迁人、被
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遵守过渡期限的协议。
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因
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
拆迁人应当按有关规定给被
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七条因
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
拆迁人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三十八条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奖励费和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燃气移位等补助费及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的补贴标准,由市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会同物价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第四十条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合法产权的住宅房屋,自竣工之日起至
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止,不满7年被
拆迁的,
拆迁人应当按下列标准对被
拆迁人增加补偿金额:
(一)不满1年的,增加被
拆迁房屋补偿总额的(下同)19%;
(二)1年以上不满2年的,增加18%;
(三)2年以上不满3年的,增加17%;
(四)3年以上不满4年的,增加16%;
(五)4年以上不满5年的,增加15%;
(六)5年以上不满6年的,增加10%;
(七)6年以上不满7年的,增加5%。
本条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四十一条被
拆迁人仅有一处住房且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低于
拆迁补偿最低标准的,
拆迁人应当按照
拆迁补偿最低标准予以补偿。
拆迁补偿最低标准市区现定为8万元,金坛市、溧阳市现定为5万元,以后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仅有一处住房的被
拆迁人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实际居住在被
拆迁房屋内;
(二)在其他地方确无住房。
拆迁人应当对享受
拆迁补偿最低标准的被
拆迁人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情况属实的按
拆迁补偿最低标准予以补偿。
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金领取证》的被
拆迁人,如享受
拆迁补偿最低标准仍无力解决住房的,由
拆迁人提供不小于原住房面积的房屋予以妥善安置;被
拆迁人要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者租住城镇廉租住房的,可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城镇廉租住房的管理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
被
拆迁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享受
拆迁补偿最低标准:
(一)共同共有产权的房屋经评估价值超过
拆迁补偿最低标准的;
(二)住宅与非住宅混用的房屋,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
拆迁补偿总额超过
拆迁补偿最低标准的;
(三)已享受过
拆迁补偿最低标准的。
第四章
拆迁评估
第四十二条对被
拆迁房屋进行房地产市场价评估,应当由具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报告必须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市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每年向社会公示一批资质等级高、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评估机构,供
拆迁当事人选择。
第四十三条房地产市场价评估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十四条在同一
拆迁项目评估中,评估机构不得与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
拆迁人和被
拆迁人有利害关系。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与
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
拆迁当事人的,应当回避。评估机构不得串通一方当事人,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第四十五条 市、辖市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各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并允许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查阅被
拆迁房屋的权属登记档案和相关房地产交易信息。
市、辖市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允许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评估机构查阅被
拆迁人的土地登记资料。
第四十六条
拆迁评估应当综合考虑与被
拆迁房屋相关的下列因素:
(一)区位:房屋的周边环境、交通和商业服务便利程度、公共事业设施配套状况等区位调节因素;
(二)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书上标明的用途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标明用途的,以房屋权属登记档案中记录的用途为准,但对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已持续营业1年以上的,应当结合经营年限参照经营用房评估;
(三)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对建筑面积未明确的直管公房,以承租的使用面积乘以系数⒈22确定;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土地使用面积的,区位补偿面积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面积计算;
(四)装饰装修:装饰装修补偿应当结合装潢材料的档次、价格、折旧年限等因素视每自然间不同情况分别计算;
(五)其他因素:房屋建筑结构形式、成新程度、楼层、层高、朝向等。
具体的
拆迁评估技术细则由市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对被
拆迁房屋进行房地产市场价评估的机构由
拆迁人推荐并在
拆迁范围内公布。被
拆迁人如有不同意见,应当自公布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50%以上的被
拆迁人有不同意见的,由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在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中抽签确定,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抽签前3日在
拆迁地点公告抽签的时间和地点。
第四十八条
拆迁评估机构确定后,由
拆迁人委托。委托人应当与评估机构签订书面
拆迁评估委托合同,评估的费用由
拆迁人承担。
受托评估机构不得转让、变相转让受托的评估业务。
房屋
拆迁许可证确定的同一
拆迁范围内的被
拆迁房屋,原则上由一家评估机构评估。需要由两家或者两家以上评估机构评估的,评估机构之间应当就
拆迁评估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等进行协调并执行共同的标准。
第四十九条评估机构应将确定的现场评估日期通知
拆迁当事人,
拆迁当事人有义务向评估机构如实提供
拆迁评估所必须的资料,协助评估机构进行实地查勘。
被
拆迁人拒绝评估机构对被
拆迁房屋评估的,评估机构可依据被
拆迁房屋的权属登记资料或可确权书证及房屋区位、朝向、建筑状况等因素进行评估,由
拆迁人邀请公证机关到场公证,并在评估报告中作出相应说明。评估机构应将拒绝评估可能产生的后果告知
拆迁当事人。评估结果可以作为确定
拆迁补偿金额的依据。
第五十条评估机构应将被
拆迁房屋评估报告送交委托人。委托人是
拆迁人的,
拆迁人应及时将评估报告送交被
拆迁人。
拆迁当事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要求作出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作出解释、说明。作出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解释、说明。
拆迁当事人对此仍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其他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误差在5%(含5%)范围内的,原评估结果有效,重新评估费用由委托人承担。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误差超出5%范围的,由
拆迁当事人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的,由
拆迁当事人向评估专家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评估专家委员会中抽签选定有关专家进行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由
房产管理部门会同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选定的资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房地产、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的评估报告的评估依据、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出具书面鉴定意见。鉴定采用原评估结果的,重新评估和鉴定的费用由重新评估的委托人和重新评估的机构共同承担;鉴定采用重新评估结果的,重新评估和鉴定的费用由委托人的相对人和原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第五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在评估结束后5日内在
拆迁地点公布评估结果。
第五章罚则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房屋
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房屋
拆迁的,由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
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
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拆迁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
拆迁许可证的,由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吊销房屋
拆迁许可证,并处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拆迁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
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
拆迁许可证:
(一)未按房屋
拆迁许可证确定的
拆迁范围实施房屋
拆迁的;
(二)委托不具有
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
拆迁的;
(三)擅自延长
拆迁期限的。
第五十五条
拆迁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
拆迁业务的,由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
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拆迁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吊销其
拆迁上岗证,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拆迁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委托不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进行
拆迁评估的,由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第五十七条评估机构与
拆迁当事人相互串通,故意压低或者抬高被
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评估结果无效,由
房产管理部门会同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评估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承接房屋拆除工程业务的施工企业拆除房屋未采取安全护卫措施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伤亡事故的,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被
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故意弄虚作假、以欺诈手段获取
拆迁补偿款的,予以追回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被
拆迁人阻碍、拒绝
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一条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受贿索贿、侵犯
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核发房屋
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发房屋
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
拆迁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
拆迁,并需要对被
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四条各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六十五条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常州市城市房屋
拆迁管理办法》(常政发[2003]88号文件)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已领取房屋
拆迁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按原规定执行。
综上就是常州房屋
拆迁补偿标准的具体介绍,我们知道,征地
拆迁不仅仅只涉及到房屋和土地的
拆迁,还包括非住宅房屋
拆迁和具备工商营业执照的产权人等等,对于此类
拆迁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区位补偿款两部分组成,另外,
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业的,
拆迁人应当给予一定货币补偿。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
请点此举报。
·
河北省新农村房屋拆迁补偿
河北省新农村房屋拆迁补偿一、河北省新农村房屋拆迁补偿1、房屋补偿标准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2、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65元。沼......·
对于夫妻财产、尤其是房产的权属认定和离婚分割规定
对于夫妻财产、尤其是房产的权属认定和离婚分割规定引起了许多人的关注,女方认为婚前购买的房产不属于共有财产是极大的不公,男方认为婚前购买的房产大多是父母出资或支付首付,女方没有参与权属份额的依据,有的男方还会在购房时加上父母的名字以维护自己的权益,那么,买房子加上父母的名字如何办理呢?一、买房子加上父母......·
没房产证的二手房可以购买吗?
房产证相当于的二手房的质保卡,没有房产证就不知道买的二手房是否合乎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若进行了购买的话,则势必会带来难以估计的风险。那要是从法律角度分析的话,没房产证的二手房可以购买吗?对此,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一、没房产证的二手房可以购买吗?只有土地使用证没有房产证,......·
哪些情形下商品房能够预售
哪些情形下商品房能够预售一、哪些情形下商品房能够预售商品房预售,指房地产开发商将尚未开始建设或者是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购房者,由购房者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又称“楼花买卖”。在我国,涉及商品房预售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履约保证金怎么约定?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履约保证金怎么约定?房屋租赁要签合同,合同里一般会注明房屋租赁双方个人信息、租房期限、租金、押金、保证金等信息,很多人在约定好租房期限后,又因各种因素无法履约,会产生合同纠纷。那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履约保证金怎么约定?在下文中将为您进行解答。一、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实际上就是对双方诚信......·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是指公民战时拒绝、逃避服役,情节严重的行为。(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兵役管理活动。我国宪法规定,依法服兵役,是每个公民的光荣义务。根据兵役法的规定,我国公民不分民族下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
寻衅滋事与聚众斗殴的区别有哪些
寻衅滋事与聚众斗殴都是从流氓罪中转化而来的,两者都对社会的治安和稳定造成了不良的影响,两者虽然同属流氓罪当中的一种,但是在法律上所需承担的责任是不同的,本文中将对寻衅滋事与聚众斗殴的区别进行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寻衅滋事与聚众斗殴的......·
多次盗窃是否属于盗窃罪
一、多次盗窃是否属于盗窃罪多次盗窃是可以依照《刑法》中盗窃罪进行处罚的。《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
企业如何追讨债务 追讨债务企业怎么操作
企业如何追讨债务追讨债务企业怎么操作一、企业如何追讨债务1、和解法协商和解是债权债务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直接进行协商或邀请第三人从中斡旋,解决纠纷。债权到期或即将到期时,债务人暂无能力偿还债务但有还款诚意的,债权人可以就履行债......
⊙相关内容
·
南京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律师
南京枪支爆炸物犯罪律师专业办理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制造爆炸物......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搬迁至江宁区东山街道远泰路9号办公
2021年2月7日,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搬迁至江宁......
·
网络诈骗3000元能判刑多少
网络诈骗3000元能判刑多少年?如今网络诈骗已经成为了威胁人们财产安全的罪魁祸首,很多人都被不法分子在网上骗过。不法分子实施网络诈骗是要承担一定法律责任的。按照《刑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网络诈骗金额达到3000元,就构成犯罪,犯罪嫌疑人会被判刑。那么......·
海上保险的理赔原则
海上保险的理赔应遵循一些基本原则:1、以海上保险合同为依据的原则。海上事故发生后,是否属保险责任范围、是否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赔偿金额多少、免赔额的确定、被保险人自负责任等等均依据保险合同确定的责任。2、合理原则www.njLawyer.cn。海上保险人在......·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国家的一项宝贵自......·
目前,在卖房的过程中,大多数的房屋买卖会委托中介公司进行办理
目前,在卖房的过程中,大多数的房屋买卖会委托中介公司进行办理,必不可少的就是要签订卖房协议书范本,但由于目前房屋中介公司越来越多,难免会出现部分不法中介从中谋利。那么究竟应该怎样订这个协议呢?二手房卖房有哪些注意事项?个人出售私房卖房协议书范......·
免于起诉和不予起诉区别是什么?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起诉和免予起诉都是人民检察院在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时所作出的决定。但由于两者适用的条件和性质不同,特别是免予起诉一词在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已不再使用,所以这两个概念不能混同使用。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
公司注销后的债务承担是怎样的
公司注销后的债务承担是怎样的公司一旦注销登记,公司即告终止,公司注销意味着企业的法人资格已经消灭,那对于公司的债务是不是就由此消灭了呢?这样对企业债权人来讲是很不利的一件事。那么,究竟公司注销后债务的承担是怎样的呢?下面是我们为您详细介绍。公......·
什么情况下医疗过错鉴定依据不足
什么情况下医疗过错鉴定依据不足一、什么情况下医疗过错鉴定依据不足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3、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于有缺陷之鉴定意见通过补充鉴定、重......·
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怎么规定
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怎么规定的建筑工程的承包人在承包一项工程的时候会交付给发包人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那么,什么是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呢?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就是众多保证金中的一种,起到避免承包人不守承诺,提醒承包人诚信的作用。当然,这笔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