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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房屋拆迁补偿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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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房屋
拆迁
补偿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样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搞好城市改造和建设,加强城市房屋
拆迁
管理,维护城市房屋
拆迁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等需要
拆迁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设施时,均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被
拆迁
单位和
拆迁
户在房屋被批准
拆迁
后,应当识大体、顾大局,服从城市建设需要,自觉配合用地单位按期搬迁。
第二章
拆迁
管理
第六条
马鞍山市城市房屋
拆迁
安置办公室负责管理城市房屋
拆迁
安置工作,办理
拆迁
审批手续,处理
拆迁
纠纷。
市房地产管理局是马鞍山市城市房屋
拆迁
安置办公室的主管部门。
第七条
用地单位
拆迁
房屋,须提交市计委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基建(开发)计划、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规划
拆迁
范围图和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用地许可证,经市
拆迁
办核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拆迁
范围确定后,市
拆迁
办应发布
拆迁
公告,同时通知
拆迁
范围所在地的公安、工商部门。公安、工商部门应分别停止办理
拆迁
范围内的户口迁入,分户和营业执照的发放。
拆迁
范围内的房屋不得扩建、出租、调整或改变用途。
第三章 住宅房屋的
拆迁
补偿与安置
第十一条
拆迁
直管公房和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及企事业单位的公有住宅,由用地单位按原房使用面积以“拆一还一”的原则归还产权。不宜归还产权的,按《马鞍山市城市房屋
拆迁
重置价格标准》(以下简称重置价格标准(附后,略))的规定予以折旧征购。
拆迁
户的住房安置,原则上按现行政策规定的职工住房标准进行安置。对常住人口较少,原住房面积较大的
拆迁
户,在安置住房时可以减少安置面积;对原住房面积低于一般住房标准的
拆迁
户,即两口人以下少于使用面积28平方米、三至四口人少于使用面积37平方米、五口人以上少于使用面积46平方米,在安置住房时可以增加安置面积。增加建筑面积在5平方米以内(含5平方米),由
拆迁
户所属单位按《重置价格标准》付款;超过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由
拆迁
户所属单位按商品房价付款。增加安置面积的产权,归原房单位所有。
第十二条
拆迁
私有房屋,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私房所有人不要用地单位安置住房的,用地单位按《重置价格标准》相应价格的1.4倍折旧征购;要用地单位安置住房的,安置面积参照本办法第十一条一般住房标准办理。安置房屋的产权归用地单位所有。
(二)私房所有人要求保留产权的,用地单位又有可能,可易地互换房屋产权,并按照互换房屋面积、质量、补偿差价。
以上内容为您介绍了马鞍山房屋
拆迁
补偿的具体内容,该
拆迁
补偿标准不仅旨在解决
拆迁
房屋的补偿问题,对
拆迁
户由于
拆迁
导致的失业等问题也做了相应的规定。可以说国家希望尽最大的可能让
拆迁
户可以回到原来的生活中,不会因为
拆迁
而对自己后续的生活产生什么重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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