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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口企业拆迁补偿安置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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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安置是如何规定的?
对于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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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一个比较大的工程,不仅需要耗费巨大的财力、物力和人力,还需要与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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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进行沟通协调,并且给予相应的补偿,南京作为江苏的省会,其浦口区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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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安置办法是如何规定的?下面是我们整理的资料,浦口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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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此办法。
南京市浦口区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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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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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安置管理,保障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03]131号)、《南京市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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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经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行政区范围内的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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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上原建于集体土地上房屋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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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以及撤组后原宅基地上依法翻建或改建的房屋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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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不论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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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是否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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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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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安置,系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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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合理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 浦口区国土资源局负责统一管理辖区范围内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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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工作。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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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机构具体实施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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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规划)、计划、物价、财政、监察、公安、司法、民政、农村经济等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建立各村民小组农业人员和土地数量、耕地数量的变化台帐,做好各村民小组农业人员和土地数量、耕地数量增减的统计工作。
第五条 因建设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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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由建设单位按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农业人员安置补助费、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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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费等费用;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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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费用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拖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掌握使用的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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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费用,应当实行财务公开,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向本集体成员公布收支状况。
第三十六条 非住宅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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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地与建设手续合法、具备工商营业执照的产权人,按下列规定进行货币补偿: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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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住宅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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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区位补偿款两部分组成;拆除非住宅房屋中的附房、披房只支付原房补偿款;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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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业的,属于营业用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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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应当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8%的补偿;属于非营业用房的,给予不超过5%补偿;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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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业用房中的生产用房,其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迁费用,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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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按照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8%给予补偿;拆除其他非营业房屋的设施搬运费用,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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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按照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4%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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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用房,其设施搬迁费用,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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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按照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2%给予补偿。
如产权人将房屋出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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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仅对承租人因停业、设备拆除、安装和搬迁按前款标准进行补偿。
拆除具有区域功能性的学校、医院、敬老院,按非住宅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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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费标准的1.5倍计算,建设单位不再承担另行复建责任。
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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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自有营业用房及连家店的,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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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必须提供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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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的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建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按以下规定补偿:
(一)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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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如其土地使用证上所载明的土地用途为宅基地的,按住宅房屋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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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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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款,但其原房补偿款部份按1.2倍计算,不再另行安置和支付停业损失等其它补偿;如其土地使用证上所载明的为其他用途的,按非住宅房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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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自拆自建的,按住宅房屋自拆自建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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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款,但其原房补偿款部份按1.2倍计算,不再另行安置和支付停业损失等其它补偿。
以上是南京市浦口区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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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安置办法的介绍,同时浦口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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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适用此办法。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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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一项简单的工程,对于非住宅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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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与建设手续合法和具备工商营业执照的产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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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区位补偿款两部分组成,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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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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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应当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5%或8%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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