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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年费减缓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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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费减缓怎么算?
专利
费用减缓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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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实施细则》及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人或者
专利
权人缴纳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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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请求国家
知识产权
局
专利
局(以下简称“
专利
局”)减缓缴纳有关费用。
第三条 经
专利
局批准,下列
专利
费用可以减缓:
一、申请费(其中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不予减缓);
二、发明
专利
申请审查费;
三、年费(自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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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当年起三年内的年费);
四、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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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维持费;
五、复审费。
第四条 申请人或者
专利
权人为个人的,可以请求减缓缴纳85%的申请费、发明
专利
申请审查费和年费及80%的发明
专利
申请维持费和复审费。
申请人或者
专利
权人为单位的,可以请求减缓缴纳70%的申请费、发明
专利
申请审查费和年费及60%的发明
专利
申请维持费和复审费。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个人与单位共同申请
专利
的,可以请求减缓缴纳70%的申请费、发明
专利
申请审查费和年费及60%的发明
专利
申请维持费和复审费。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申请
专利
的,不予减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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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
第五条
专利
申请人可以在提出
专利
申请的同时一并请求减缓缴纳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五种费用。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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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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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后,申请费不再减缓。申请人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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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人只能就尚未到期的费用请求减缓缴纳,并且应当在有关费用缴纳期限届满日的二个半月之前提出费用减缓请求。
第六条 申请人或者
专利
权人请求
专利
费用减缓的,应当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必要时还应附具有关证明文件。
费用减缓请求书应当由全体申请人或
专利
权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七条 个人请求
专利
费用减缓的,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本人的年收入情况,必要时应当根据
专利
局的要求,提供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
专利
工作的部门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的证明。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请求
专利
费用减缓的,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每个人的年收入情况,必要时应当根据
专利
局的要求,提供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
专利
工作的部门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的证明。
单位请求
专利
费用减缓的,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况,并附具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
专利
工作的部门出具的证明。
个人与单位共同请求
专利
费用减缓的,个人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本人的年收入情况,单位应当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况,并附具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
专利
工作的部门出具的证明。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
专利
工作的部门出具的证明应当说明请求
专利
费用减缓的单位的性质是企业、事业单位还是机关团体,并说明其经济困难情况。
第八条
专利
局收到费用减缓请求书后,应当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费用减缓请求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或者
专利
权人。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专利
费用减缓请求不予批准:
(一)未使用
专利
局制定的费用减缓请求书的;
(二)全体申请人或者
专利
权人未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签字或者盖章的;
(三)提出费用减缓请求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提供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证明的;
(四)申请人或者
专利
权人的个人年收入超过二万五千元人民币的;
(五)费用减缓请求书中未注明全体申请人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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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人的个人年收入的;
(六)申请人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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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人为两个以上单位的;
(七)费用减缓请求书中的申请人或者
专利
权人名称或者发明创造名称与
专利
请求书中的相应内容不一致的。
第十条 请求人应当在
专利
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全额缴纳有关费用。
专利
费用减缓请求经
专利
局批准的,缴纳数额为批准减缓后的剩余部分。
第十一条 批准
专利
费用减缓请求的决定作出后,
专利
局发现该决定存在错误的,可以自行更正,并将更正结果通知申请人或者
专利
权人。
申请人或者
专利
权人在请求
专利
费用减缓时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虚假文件的,
专利
局应当在查实后撤销批准
专利
费用减缓请求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或者
专利
权人在指定期限内补缴全部已经减缓缴纳的费用;当事人逾期不补缴或补缴金额不足的,
专利
局按缴纳费用不足,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 申请人或者
专利
权人应当在其发明创造取得经济收益后,补缴所减缓的各项
专利
费用。
由此可见,《
专利
费用减缓办法》对发明
专利
费用减缓进行了详细说明。发明
专利
年费减缓怎么算,要看具体情况,申请人为个人的,可以申请减缓缴纳85%的年费,而申请人为单位的,最多可以减缓缴纳70%的年费。申请人应该在提交的申请表中写清经济困难情况,并附上各种证明,并且要保证证明材料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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