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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案件业务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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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代理离婚案件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律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代理离婚案件,应遵循本指引。
第三条 律师代理离婚案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 律师代理离婚案件,依据当事人的委托,在委托的权限内依法履行代理职责,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律师代理离婚案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及其它秘密。
第六条 律师不得同时接受离婚当事人双方的委托代理,不宜在为一方提供法律咨询后,再向另一方提供法律咨询。
第七条 律师代理婚姻案件,应注意当事人双方心理、情绪的变化对案件的影响,注意用适当的心理引导方式配合依法处理案件。
第八条 律师代理婚姻案件,应注意把握代理人与委托人的关系,与委托人保持适当距离,在办案期间,不得与委托人产生情感纠葛。
第二章 律师提供离婚法律咨询
第一节 客户来访前的准备
第九条 当事人来访之前,律师应告之来访路线、停车位置等来访信息。
第十条 在客户预约时,律师或助理应首先大概了解客户的案情,对于继承、变更抚养权或者涉及离婚协议的案件,律师应通知客户带好遗嘱、离婚协议或者相应的法律文件。
第十一条 若在律师事务所接待,接待咨询应在整洁、安静的会议室进行。会客室应放置干净清香的餐巾纸,以便当事人在情绪激动时使用。
第十二条 接待律师应穿着规范、大方、得体。
第十三条 律师接待面谈咨询,应提前安排前台接迎当事人。
第十四条 当事人进会议室后,律师可以稍候几分钟会谈,方便客户适应环境及了解律所。
第十五条 律师进入会议室后,应先自我介绍,并可以递上名片,以便以后客户与自己联系。
第十六条 若咨询收费,律师应在客户来访前告之收费依据和标准。
第十七条 律师在接待咨询开始前,应先就咨询收费问题再与客户确认。
第十八条 婚姻案件涉及个人极度隐私,在决定是否带助理或实习律师共同接待时,要注意当事人的情绪。
第二节 律师接待咨询需要了解的内容
第十九条 律师接待咨询时,可以先倾听当事人进述其婚姻经过、子女养育情况以及婚后财产情况。
第二十条 律师倾听当事人陈述,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离婚案件
1)婚姻基础方面。
2)子女抚养方面。
3)夫妻感情方面。
4)财产分割方面。
5)目前对于婚姻的态度和期望方面。
2、继承案件
1)当事人家庭成员组成情况。
2)遗嘱订立情况。
3)遗产继承开始后的遗产处理情况。
3、离婚后的子女抚养权变更案件
1)原离婚协议或者判决书对子女抚养权的约定或者判决情况。
2)子女生活教育现状以及子女现在的态度。
3)现有证据情况。
第二十一条 离婚案件的婚姻基础方面是指,当事人双方相识及恋爱的过程以及婚姻关系缔结的时间、地点等。
子女抚养方面是指当事人生育子女的时间、子女的抚育过程,目前子女的就读情况、对父母感情状态是否知晓、十岁以上子女对父母离婚后随哪一方的意见等。
夫妻感情方面是指当事人双方婚后感情变化过程以及具体事例,目前双方婚姻生活状况、是否分居等。
第二十二条 继承案件的家庭成员组成情况大致包括第一顺序与第二顺序继承人的人选,是否有法定继承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如受遗赠人、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有继承权利的胎儿以及是否存在转继承以及代位继承的情况。
遗嘱情况指律师要清楚系争遗嘱的形式是否合法有效、被继承人是否前后立有多份遗嘱、是否有公证遗嘱、需要见证人在场的遗嘱其见证人是否适格、遗嘱是否为生活困难又没有经济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等。
遗产继承开始后的遗产处理情况是指是否有继承权人放弃继承以及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发生。
第二十三条 子女抚养权变更案件,了解原离婚协议或者判决书对子女抚养权的约定或者判决情况,要求律师对子女抚养权现状的成因有充分的认识。
子女现状及子女现在的态度,是指律师要清楚一方提出抚养权变更之诉的理由是什么,现在是否确实存在由对方抚养会严重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情形。
现有证据情况,要求律师结合当事人的变更原因,搞清楚现在的证据是否充分,以便给当事人合理的建议,制定科学的诉讼策略。
第二十四条 财产方面,律师可以分以下10部分了解:
1、 房产情况。
2、 存款情况。
3、 股票情况。
4、 家具电器情况。
5、 贵重金属、物品情况。
6、 车辆拥有情况。
7、 公司、企业股权拥有情况。
8、 其它共同财产拥有情况。
9、 当事人双方婚前财产拥有情况。
10、 双方有无财产约定。
第二十五条 律师了解房产情况,可以从以下10个方面了解:
1、购房的时间、地点,所购房产的状态,即现房还是期房。
2、房产性质,比如,是商品房、售后公房、经济适用房等。
3、房产购置时的合同价格。
4、购置支付房款的来源。
5、若购房时有贷款,可以了解首付情况、贷款数额、主贷人、截止目前贷款余额的本金。
6、房产证记载的产权人信息。
7、房产有无其它抵押。
8、该房目前实际居住人情况。
9、该房产内的户口情况。
10、其它房产相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 律师了解存款情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了解:
1、 双方名下有无存款,相互是否知晓;
2、 有否对方的存、取款凭条或知悉对方当事人的开户行、账号等;
3、 存款的大约数额。
第二十七条 律师了解股票情况,可以了解:
1、双方名下的股票账号的开户证券公司。
2、股票资金账号和股东代码。
3、目前股市内大约市值。
4、是否以本人的名义开户。
第二十八条 在接待咨询阶段,律师可以不必细问家具电器情况,只需了解家具电器的大约市值,除非有特别贵重的相关财物。
第二十九条 律师可以了解双方持有贵重金属、基金、贵重古玩字画及其它有较大价值的动产财物的情况。
第三十条 律师可以了解双方名下汽车拥有情况,包括以下信息:
1、 汽车款型;
2、 牌照号;
3、 购买时间、有无贷款以及还贷情况、购买价值;
4、 目前车辆车籍所有人及实际使用人;
5、 目前车辆市值。
第三十一条 律师了解公司、企业股权情况,可以了解:
1、公司、企业的名称。
2、公司、企业注册的时间、注册地、注册资金。
3、公司、企业股东人数、持股比例。
4、公司、企业注册后股金有无变动情况。
5、公司、企业财务情况、上年底会计报表所有者权益情况。
6、当事人对公司、企业的态度。
7、其它公司、企业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 若当事人还有其它共同财产,律师应仔细询问。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简要陈述完以上情况后,律师可以问及双方对于离婚的问题是否正式谈及,以及当事人对离婚的看法,包括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初步想法和方案。
第三节 律师回复咨询
第三十四条 在倾听当事人介绍其婚姻、子女、财产的具体情况后,律师再给予咨询。
第三十五条 除当事人直接咨询的问题外,还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为当事人咨询:
1、以当事人告知的信息为基础,为其判断该案例在法律上的处理后果。
2、结合实际操作来看,法律理论后果与实际操作上的结果可能会有哪些差异,实际操作中可能会有哪些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当事人应报有怎样的态度和心理准备。
3、咨询结束后,当事人如何达到目的解决问题,当事人需要做好哪些准备、当事人需要经历哪些阶段、所需的时间和经济成本如何。
第三十六条 律师回复当事人咨询,不能仅仅将当事人的咨询问题进行了回复作为完成的标志。律师接待当事人的咨询,要分析当事人咨询的目的、要解决什么问题,必要时为当事人制订解决问题的方案和具体计划。
第三十七条 律师回复离婚咨询,应告之当事人,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法院是否判决离婚的基本原则。
第三十八条 律师在接待咨询时,要善于把握和控制咨询的整个思路、控制咨询时间,在咨询时,律师要起到一个主导地位。
第三十九条 律师在接待咨询时,不能轻易给当事人以保证,或通过不正当途径或去当事人的信任。
第四十条 律师接待咨询时,行为举止不可过于随便。
第四十一条 律师接待咨询,一般应作记录,制作《律师接待咨询记录表》以便为委托人提供后续法律服务时保持对案情的了解清晰,以及律师事务所存档及当事人查询。
第四十二条 律师接待面谈咨询,在征求当事人同意后,可以留下当事人联系方式,以便再次联系。
第四十三条 在接待咨询时,律师不宜接听与咨询无关的电话。若有紧急电话或其它事项处理,应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并致歉。
第四十四条 会谈时,律师所注意保持良好的会谈氛围,律师所应注意会议室外噪声的控制。
第四节 咨询后的工作
第四十五条 若是咨询收费,咨询结束后,律师应告之当事人应收取的咨询费用,并安排财务人员前来收取并出具咨询发票。
第四十六条 接待结束后,律师应注意整理咨询记录,保存当事人联系信息。
第四十七条 咨询记录应当做到保密,非经律师事务所批准及当事人同意,严禁外泄。
第四十八条 律师可以在咨询后将案件进行分析和整理,可以制作《律师咨询建议》提供给当事人,供其参考。
第三章 案件受理、收费与结案
第一节 收案
第四十九条 案件受理,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自然人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第五十条 收案时,应以律师事务所名义接受委托,律师事务所指派或应委托人的要求指派1~2名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
第五十一条 律师接受离婚当事人的委托,应符合以下条件:
1、 无证据表明委托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委托人已出示缔结婚姻关系的法律文件,或存在事实婚姻关系。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告之委托人在特定时间内一般不能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1、 配偶正在怀孕期间。
2、 配偶分娩后未满一年。
3、 配偶中止妊娠未满六个月。
律师应同时告之委托人,若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五十三条 在法律禁止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的期间内,律师可以为当事人提供离婚调解法律咨询服务。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案件存在以下几种情况,律师可以告之当事人,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律师也可以视具体情况告之当事人,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法院一般应准予离婚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不得接受委托:
1、 已经接受同一案件对方当事人的委托;
2、 具有违反《律师执业避免利益冲突规则》的规定,不能接受委托的其它情形。
第五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时,应审查证明当事人主体的有关材料,比如,身份证、结婚证等。
第五十七条 律师代理离婚案件,可以给当事人作案情笔录,以确定当事人婚姻缔结的过程、生育子女的情况、共同财产的购置拥有、当事人对于离婚的态度等。
第五十八条 律师代理离婚案件,可以让委托人填写《当事人基本信息登记表》,用于了解双方当事人的基本通讯情况、法律文书送达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件、MSN等基本情况。
第五十九条 律师代理离婚案件,委托手续应包括以下内容:
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一式三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交承办律师附卷,一份交所内勤保存。
2、 由当事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受理的法院,一份交承办律师存档,一份交委托人。
3、 律师事务所同时出具公函,呈送受理案件的法院。
第六十条 收案后,若发现委托人已委托一名其他代理人时,应与该代理人交换意见。如果意见基本一致,可共同代理;如果意见不一致,可向委托人讲明情况,由委托人选任一名代理人,或者两个代理人就不同的事项接受委托,分别接受不同的代理权限。
第六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有权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六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再拒绝代理。
第六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不履行或因发生特殊情况,不可能履行代理义务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及时调整承办律师,或就终止合同一事协商。
第六十四条 律师代理离婚案件,一般情况下只能接受委托人一般授权代理。
第六十五条 由于委托人在国外不方便回国应诉,或委托人在诉讼过程中即将出国,以及其它特殊原因,委托人不能亲自参加出庭的情况下,委托人可对律师做特别授权代理,并制作特别授权委托书。
关于特别授权代理的具体办理方式,律师还应及时与案件承办法官联系,按案件所在地法院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十六条 律师做特别授权代理的,应在授权委托书中载明委托权限,包括但不限于代为起诉,应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调解,签收法律文书,上诉等。
第六十七条 律师在授权委托书中若没有上诉权限,在对管辖权异议书裁定不服提起的上诉中、以及对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的上诉中,应及时办理上诉的代理权限后,再代理上诉程序。
第六十八条 如果律师代理期限仅限一审,应注意二审时需另行签署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九条 接受境外中国公民或外国人的委托代理离婚案件,相关的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委托人的身份材料等相关法律文件,律师应做好公证、认证程序[参见南京律师网www.njLawyer.cn]。
第七十条 律师接受境外中国公民的委托,担任原告代理人代理离婚诉讼,需要向法院提交的法律文件有:
1、 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 委托人的护照及签证复印件;
3、 委托人签名、并经中国驻所在国领使馆认证的特别授权委托书;
4、 委托人签名、并经中国驻所在国领使馆认证的起诉状;
5、 结婚证件。
若受理案件所在地法院要求提供委托人身份证、护照认证件的,律师按程序办理后提交。
第七十一条 律师接受境外中国公民的委托,担任被告代理人代理离婚诉讼,需要向法院提交的法律文件有:
1、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人的护照及签证复印件;
3、委托人签名、并经中国驻所在国领使馆认证的特别授权委托书;
4、委托人签名、并经中国驻所在国领使馆认证的离婚意见书;
若受理案件所在地法院要求提供委托人身份证、护照认证件的,律师按程序办理后提交。
第七十二条 律师接受境外外籍人士委托,担任原告代理人代理诉讼,需要向法院提交的法律文件有:
1、 经公证、认证的委托人的护照;
2、 经公证、认证的委托人亲笔签名的特别授权委托书。若该委托书为外文版,应在案件所在地人民法院指定的翻译机构取得翻译件;
3、 委托人签名、并经公证及认证的中文版民事起诉状;
4、 结婚证件。
第七十三条 律师接受境外外籍人士委托,担任被告代理人代理诉讼,需要向法院提交的法律文件有:
1、经过公证、认证的委托人的护照或其它身份证明;
3、委托人签名、并经公证、认证的特别授权委托书;
4、委托人签名、并经公证、认证的离婚意见书;
第七十四条 律师接受香港人士委托,担任原告代理人代理诉讼,需要向法院提交的法律文件有:
1、经过司法部指定的具有公证人资格的香港律师公证、加盖中国法律服务(香港)公司转递章的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2、经过司法部指定的具有公证人资格的香港律师公证、加盖中国法律服务(香港)公司转递章的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委托书;
3、经过司法部指定的具有公证人资格的香港律师公证、加盖中国法律服务(香港)公司转递章的委托人的中文起诉状;
4、结婚证件。
第七十五条 律师接受香港人士委托,担任被告代理人代理诉讼,需要向法院提交的法律文件有:
1、经过司法部指定的具有公证人资格的香港律师公证、加盖中国法律服务(香港)公司转递章的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2、经过司法部指定的具有公证人资格的香港律师公证、加盖中国法律服务(香港)公司转递章的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委托书;
3、经过司法部指定的具有公证人资格的香港律师公证、加盖中国法律服务(香港)公司转递章的委托人的离婚意见书;
第七十六条 律师接受澳门人士委托,担任原告代理人代理诉讼,需要向法院提交的法律文件有:
1、经过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证明的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2、经过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证明的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委托书;
3、经过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证明的委托人的中文起诉状;
4、结婚证件。
第七十七条 律师接受澳门人士委托,担任被告代理人代理诉讼,需要向法院提交的法律文件有:
1、经过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证明的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2、经过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证明的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委托书;
3、经过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证明的委托人的离婚意见书;
第七十八条 律师接受台湾人士委托,担任原告代理人代理诉讼,需要向法院提交的法律文件有:
1、 经过台湾地区公证、受理法院所在地公证员协会核证的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2、 经过台湾地区公证、受理法院所在地公证员协会核证的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委托书;
3、 经过台湾地区公证、受理法院所在地公证员协会核证的委托人的起诉状;
4、 结婚证件。
第七十九条 律师接受台湾人士委托,担任被告代理人代理诉讼,需要向法院提交的法律文件有:
1、 经过台湾地区公证、受理法院所在地公证员协会核证的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2、 经过台湾地区公证、受理法院所在地公证员协会核证的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委托书;
3、 经过台湾地区公证、受理法院所在地公证员协会核证的委托人的离婚意见书;
第八十条 若结婚证件系中国境外颁发,或港澳台地区颁发,结婚证件应作好相应的公证、认证、证明等手续。
第八十一条 离婚意见书包括以下事项:
1、 委托人的姓名、护照号码、身份基本状况;
2、 委托人婚姻缔结的基本情况;
3、 委托人对于是否同意离婚的明确态度;
4、 委托人对于子女抚养权归属的明确态度;
5、 委托人对于是否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态度;
6、 委托人亲笔签名,并做好相关公证、认证手续。
第八十二条 若离婚意见书为外文格式,在提交法院之前,律师应在当地法院指定的翻译机构做好翻译工作,并向法院提交外文件原件和翻译件原件。
第八十三条 律师接受香港居民的委托,相关的法律文件需要由司法部指定具有公证资格的香港律师进行公证,再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公司敲转递章后,寄交国内使用。
第八十四条 律师接受澳门居民的委托,相关的法律文件需要由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办理相关证明手续后,寄交国内使用。
第八十五条 律师接受台湾居民的委托,相关法律文件按《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的操作处理。
第八十六条 律师接受外籍人士的委托,相关的法律文件先由该国律师、公证员公证、由该国外交机构公证后,再交由我国驻外领馆认证。
第八十七条 律师受理离婚案件后,办案流程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 案件准备阶段;
第二阶段 诉前调解阶段;
第三阶段 案件诉讼阶段;
第四阶段 案件诉后阶段。
第二节 收费
第八十八条 律师代理离婚案件,应按相关规定收取代理费用,不适用风险代理收费方式。
第八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收取代理费用后,应及时向委托人出具发票。
第九十条 律师可以视具体情况请委托人预支交通费、差旅费、诉讼费,相关费用收取应给委托人出具书面收据,并及时向委托人汇报使用情况(可以向委托人出具案件办理花费表),在结案之前向委托人结清。
第三节 结案
第九十一条 律师办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应注意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妥善保管。在审判程序结束时,应当写出结案报告或办案小结,依照司法部《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整理案卷归档。
第九十二条 接受委托后,委托人提供虚假证据、或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的,律师可以拒绝继续代理,经律师事务所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后,告之委托人,解除委托关系,记录在案,并整理案卷归档。
第九十三条 在案件代理过程中,因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代理关系的,律师应将解除代理合同连同其它案卷材料装卷归档,并注明解除委托合同的原因。
第九十四条 协商解除代理关系的,律师可以向委托人提供相应办案材料。提交的相关材料律师应制作清单,由委托人签字后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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