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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类型有哪些? 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类型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根据裁决书的效力划分,可将仲裁庭做出的裁决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1、非终局的仲裁裁决
所谓非终局的仲裁裁决,是指仲裁庭对所涉劳动争议事项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一般是15日;未提起诉讼的,则裁决书生效否则不生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没有具体规定对哪些事项作出的裁决未非终局的裁决,仅规定两大类七个小类属终局裁决的情形,依反面推论,除去上述属于仲裁裁决的情形外,仲裁庭所作出的裁决应当为非终局的裁决。
2、终局的仲裁裁决
终局的仲裁裁决是指,仲裁庭对所涉劳动争议事项作出的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即生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不被撤销,系具备执行力的裁决,可作为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依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属于终局裁决的情形有两大类七小类。
二、仲裁裁决的效力
(一)非终局裁决的效力
非终局的裁决,并非一经作出即生效,且将来能否生效也是不确定的,是否生效完全取决于当事人是否行使诉权及其诉求是否妥当。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实践,该类型裁决的效力状态可以作如下区分:
1、裁决不具备效力的状态。此又可以分为多种情形:
(1)自裁决书作出至当事人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裁决书在该期间内处于不生效的状态;
(2)当事人于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至法院的,该裁决书仍然处于不具法律效力的状态;
(3)因仲裁裁决确定的主体资格错误或仲裁裁决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原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4)受理法院就同一劳动争议事项进行审理,并,就争议问题作出实体判决或裁定,及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的,裁决书不发生法律效力。
2、具备法律效力的状态。这种状态可分为:
(1)当事人双方于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均不起诉的,裁决书自期满之日起生效;
(2)当事人因超过起诉期间而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原仲裁裁决自起诉期间届满之次日起恢复法律效力;
(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终局裁决的效力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终局裁决一经作出即具备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该裁决的,劳动者可以起诉至法院。而用人单位则必须在具备法定条件下,并应向仲裁庭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因此,终局裁决除非由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否则即具备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就是法律规定的关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类型的具体介绍,以及相关内容仲裁裁决的效力的介绍,以便您参考。由此可见,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类型分为非终局的仲裁裁决和终局的仲裁裁决两种类型,每一种都具有不同的仲裁裁决效力。希望通过上面的介绍,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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