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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的案情处理情况是相类似的,那么,交通事故责任主体应赔偿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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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的案情处理情况是相类似的,那么,
交通事故
责任主体应赔偿相应的损害金,并且在事故中起到主要的责任的作用,
交通事故
责任主体是谁呢?不同情况下
交通事故
的主体也是截然不同的,下面就让的我们为您详细解答这个问题吧。
一、
交通事故
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
在
交通事故
损害赔偿案件中,确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是一个最重要的问题,只有确定了赔偿责任主体,才能据以确定谁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
责任者和
交通事故
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是不同的。
交通事故
责任者是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对
交通事故
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法应当接受
行政处罚
的人,包括车辆驾驶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而
交通事故
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则是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人,他可能是
交通事故
责任者,也可能是车辆所有人、其他对车辆有支配权的人以及取得运行利益的人。严格来讲,
交通事故
责任者是行政法上的概念,而
交通事故
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是民法上的概念,两者不应混同。在有的情况下,
交通事故
责任者与
交通事故
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是一致的,谁对
交通事故
的发生负有责任,谁就应该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但在有些情况下,
交通事故
责任者与
交通事故
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是不一致的,对
交通事故
负有责任的人,并不一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风险和对物的控制相联系,获得利益的人负担危险的原则,确定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标准,一是运行支配权,即谁对车辆的运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权利,谁应作为责任主体。
二、是运行利益的归属,即谁从车辆运行中获得利益,谁应作为责任主体。
1、所有人自主驾驶和受雇人驾驶情形下的责任主体 所有人自主驾驶和受雇人实施雇佣行为驾驶情形下,车辆所有人既是车辆运行的支配者,又是运行利益的归属者,发生
交通事故
致人损害,应由车辆所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擅自驾驶情形下的责任主体 擅自驾驶的情形有两种,一种是存在雇佣关系的受雇人实施非雇拥行为,擅自驾驶而发生
交通事故
的,如雇员擅自驾驶雇主的车辆,公司职员擅自驾驶公司的车辆等,原则上仍然由车辆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根据其与受雇人的雇佣合同向受雇人进行追偿。另一种是不存在雇佣关系的其他人擅自驾驶他人车辆发生
交通事故
的,应由驾驶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的所有人或保管人除非存在管理上的瑕疵,否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3、出租、出借情形下的责任主体 车辆所有人将车辆租给或借给他人使用,是基于利益和信任关系自主支配其车辆的使用权,在此情形下,车辆所有人、承租人和借用人都是车辆运行的支配者,同时也是运行利益的归属者。因此如发生
交通事故
,承租人、借用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出租人和出借人承担连带责任。
4、车辆买卖未过户情形下的责任主体 车辆买卖未过户违反的是行政管理规章,与驾车致人损害没有因果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更名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
交通事故
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
交通事故
致人损害承担责任。”据此,车辆买卖未过户但实际交付车辆后,登记车主因交付车辆而丧失了对车辆的运行支配和运营利益,因而发生
交通事故
的,应由实际支配车辆运行或者取得运行利益的买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登记所有人不应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分期付款买卖情况下的责任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
交通事故
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明确:“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
交通事故
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在购买人实际支配下的车辆发生
交通事故
,责任主体应是购买人,而不是保留所有权的出卖人。
6、车辆送交修理或保管期间的责任主体 机动车送交修理,依车辆所有人的意思,车辆已停止运行,并实际脱离所有人的控制和支配。修理厂则依合同取得了对该车的控制支配权。修理厂在试车或使用车辆过程中发生
交通事故
造成他人损害,修理厂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样,在委托保管的情形下,“车辆所有人失去了对车辆的运行支配权,也并不因此取得运行利益,保管人成为运行支配者,如果在车辆交付保管期间发生
交通事故
,自然应由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7、盗窃驾驶情形下的责任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被盗机动车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批复中明确规定:“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的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执行中应当注意的是,不论车辆所有人对于车辆的管理有无不当或者瑕疵,车辆被盗后发生事故的,车辆所有人一律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8、车辆被质押情形下的责任主体 车辆作为质押标的物被质押后,车辆所有人丧失了对车辆的占有、支配,不再是运行支配者和运行利益的归属者,如果在此间发生
交通事故
,所有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可根据车辆使用情况确定责任主体。
9、车辆承包、发包情形下的责任主体 汽车运输公司、企业进行承包经营,将车辆发包给个人或企业,收取承包费,实际上是车辆所有权人将自己对车辆的支配权交给他人。他仍然是车辆的支配者和运行利益的归属者,承包方发生
交通事故
,发包方自然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承包人实际支配下的车辆发生
交通事故
,发包人、承包人应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同样,出租车主与出租汽车公司签订承包合同,由车主实际支配出租车进行运营,并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出租汽车公司收取承包费。在承包期内,出租车发生
交通事故
,由承包车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出租汽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10、挂靠情形下的责任主体 所谓挂靠,是指车辆为个人出资购买,但为了服从当地对车辆管理的要求或运输经营的需要,而将车辆挂靠于某个具有运输经营权的公司。出租车挂靠出租汽车公司进行运营,有偿使用公司标书,车辆发生
交通事故
,由车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出租汽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出租车主自带车辆、且自己拥有标书挂靠出租汽车公司,出租车公司仅收取服务性的管理费,车辆发生
交通事故
,由车主承担赔偿责任,出租公司应在收取管理费总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货运车辆亦应参照上述原则处理。
交通事故
责任主体要担负起主要责任的作用,承担主要的赔偿损失。在
交通事故
损害赔偿案件中,确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是一个最重要的问题,只有确定了赔偿责任主体,才能据以确定谁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这些都是发生在我们身边的事情,同时也关系到我们自身的利益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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