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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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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什么
我们国家和政府通过强制力向纳税义务人进行无偿的税收,税收以及其他来源共同构成国家和政府的收入,通过各种政府支出对国家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国家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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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便属于税收的一种。很多人存在着疑问,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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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什么?接下来,的我们将为您进行详细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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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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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制定。
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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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在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以及滨海三区、五县的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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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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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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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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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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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的计税依据,应按照会计帐簿所记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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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
第五条 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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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值可作为依据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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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值暂定为:平房每建筑平方米400元,楼房每建筑平方米800元,均按减除30%后的余值计征。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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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值只供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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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税款使用。
第六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事业单位出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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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自有出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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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房地产管理部门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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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产、代管产、托管产等),均应按房屋租金收入计征。房管部门自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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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收租的,按第五条规定办理。
第七条 单位的新建房屋,自建成验收的次月份起征税。未经验收而提前使用的房屋,应自使用的次月份起征税。新建房屋的造价尚未作出决算的,可先按基建计划价值或实际支出建造价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征,俟入帐后再按本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办理。已按基建计划价或其他计税价值征税的差额部分,不再退补。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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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的税率,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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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值计算缴纳的,年税率为1.2%;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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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年税率为12%。
第九条 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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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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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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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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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本身自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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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设的剧场、小卖部、餐厅、茶社及出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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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除外);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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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包括出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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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除本细则第九条规定者外,纳税义务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审查批准定期减征、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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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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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按年征收,分两期缴纳,上半年在5月份,下半年在11月份。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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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房产
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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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的区、县税务机关征收。
凡财务上不是独立核算的单位,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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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由总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外省市驻津单位,不论是否独立核算,一律在本市所在区、县税务机关纳税。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天津市税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知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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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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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暂行条例》的框架下下,依据本地的特殊情况从而做出的具体规定。通过我们在上文中做出的的介绍,我们可以得知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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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共有十四条,并对各方面都做出了具体详细的介绍,您一定要仔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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