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律师网
北京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什么
首页
>>
法律知识
北京
房产
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什么
房产
税属于财产税的一种类型,国家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对
房产
进行征税,这有利于增加国家的收入,调控经济。当然,为了规范对
房产
的征税,北京市做出了详细具体的规定。很多人存在着疑问,北京
房产
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什么?接下来,的我们将为您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什么是
房产
税
房产
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二、北京
房产
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房产
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和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座落在本市城区、郊区所属的街道办事处、县城(含卫星城)、建制镇辖区内和工矿区范围内的
房产
,均应在本市缴纳
房产
税。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者除外。
本条所指城区、郊区所属的街道办事处、县城(含卫星城)、建制镇的范围,均以北京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区划为依据。
第三条 纳税人有营业机构的,在独立核算的营业机构所在地纳税;无营业机构的,在其
房产
所在地纳税。
第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
房产
,不论自用还是出租均按征收月份前一个月的月末帐面
房产
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
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出租的
房产
,以租金收入为
房产
税的计税依据。
第五条 除《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下列
房产
免纳
房产
税:
1、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自办的各类学校、图书馆、幼儿园、托儿所、哺乳室、医院、医务室、诊所等占用的
房产
;
2、火葬场、殡仪馆、公墓的
房产
。
3、经市人民政府或市税务局批准免税的
房产
。
第六条 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后,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第七条 本市
房产
税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纳税期限为4月1日至4月15日和10月1日至10月15日。
第八条 本细则发布后,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 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登记。具备自核自缴条件的,其应纳的税款,应在纳税期限内,自行计算缴纳;不具备自核自缴条件的,由税务机关填发
房产
税缴款书,由纳税人缴纳。
纳税人发生
房产
增加、减少或使用性质变更、租金调整等情况,必须在变动后十五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申报登记。
其他有关征收管理方面的问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本细则由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与《条例》同时施行。一九五一年十二月十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北京市房地产税稽征办法》同时废止。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知,北京
房产
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详细的规定了
房产
税的缴纳数额、次数、期限、地区以及是否缴纳等相关问题。的我们在这里提醒您,在现实生活中如果进行纳税的确有困难,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通过后,可以给予减税或免税的优惠!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
请点此举报
。
·
论购房者的优先权
内容摘要:随着优先权制度的深入研究,该制度已逐渐被人们所接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问题的批复》第二条的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所以笔者认为购房者对其所购房屋也具有优先权。关键词:优先权;法定抵......
·
房屋买卖中的违法行为
1.阴阳合同、司法判决避税或将增加所谓的阴阳合同,是指二手房买卖双方签署两份合同,一份合同是真实成交价格,另一份合同是为了规避个税的虚假成交价格。以一套原价100万元,实际成交价格200万元的二手房为例,如果按照新政计征20%的个税,那么需要缴纳20万元的个税;如果通过签署阴阳合同,将成交价格填写成100万元,......
·
小产权房拆迁该怎么获得补偿
小产权房拆迁该怎么获得补偿小产权房是与大产权房相对的,通常无法获得国家颁发的房产证,因此购买这样的房产风险比较大。而现实中小产权房也会面临拆迁的问题,那么此时小产权房拆迁该怎么获得补偿呢?详细内容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小产权房拆迁该怎么获得补偿小产权房是没有合法的不动产登记证书的,若涉及拆......
·
在租赁房屋的时候,当事人最好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这样对彼此
在租赁房屋的时候,当事人最好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这样对彼此的利益好有一个保障。那么从法律角度分析,这个房屋租赁合同效力该怎么认定呢?如果合同无效,那么就相当于无用的。下面我们就来为您做详细解答。一、房屋租赁合同效力怎样认定出租人和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就租赁的房屋、租金、期限、违约责任等......
·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是怎样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是怎样的购房者在与开发商就商品房买卖达成一致之后,也是需要签订相应的合同的,但此时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由我国住建部统一制定的,除此之外开发商往往还会要求格外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下面我们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供您参考了解。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商品房买卖合同说......
·
破产 清算赔偿的顺序
破产清算赔偿的顺序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士组成。所谓有关机关一般包括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政府主管部门、证......
·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诉讼主体
补偿协议大多是由集体经济组织与征地方签订,房屋所有人不参与签订协议,形成房屋所有权人和征地方无拆迁补偿协议。(拆迁律师)那么发生纠纷时,房屋所有权人能否以自己的名义就补偿方案中的补偿数额、安置方式等问题提起民事诉讼?从协议本身来说,房屋所有权......
·
贪污罪的追诉时效是多久 追诉期有多长
一、刑事犯罪追诉期怎么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
丧偶儿媳、女婿在什么情况下拥有对公婆、岳父母的继承权,应如何认定?
根据法律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可见对公婆、岳父母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才可取得继承权。那么,如何认定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呢?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对被继......
上海
罗东升律师
主任律师
18516500148
山东
范志强律师
执业20年
13065042504
福建
吕超律师
执业11年
13147094815
江苏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013892489
广东
张逸律师
副主任律师
13016625942
江苏
周宏祥律师
副主任律师 执业14年
18651990859
⊙相关内容
·
南京聚众斗殴罪律师
南京聚众斗殴罪律师解答聚众斗殴罪要承担什么责任、聚众斗殴罪怎......
·
临沂朱律师成功辩护当场死亡三人特别重大交通肇事案,判处缓刑
【案情简介】 ......
·
民事诉讼二审证据提交的时间限制
民事诉讼二审证据提交的时间限制一、二审证据提交的标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
·
二婚家庭一方有孩子离婚财产分配是怎样的
在生活当中,如果有人在二婚的情况下,仍然最后的结局还是离婚的话,那么,其实自己的婚姻之路还是比较充满坎坷的。但是无论如何既然离婚已经成了既定事实,那么如果真的要离婚的话,离婚以后的一些相关事宜还是应该处理好的。下面我们要为您介绍的是,二婚家......
·
医疗过错法律明文定义规定都有哪些
医疗过错法律明文定义规定都有哪些?1、《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明确了医疗损害责任是过错责任,如果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医疗机构不需承担赔偿责任。2、《侵......
·
被人打伤误工,误工费包括补贴、津贴吗?
按规定,根据规定误工费包括以下的内容: 1、工资; 2、资金; 3、补贴; 4、津贴。 不过,受害人主张误工费赔偿,并不一定是拿取以上的赔偿,具体得根据受害人的收入情况。 实践中,根据不同的收入情况,按以下规......
·
继承人均放弃继承,债权人如何主张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实施前没有相关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
·
票据贴现的条件是什么?
票据贴现的条件是什么?一、票据贴现的概念票据贴现是指资金的需求者,将自己手中未到期的商业票据、银行承兑票据或短期债券向银行或贴现公司要求变成现款,银行或贴现公司(融资公司)收进这些未到期的票据或短期债券,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到期日的利息后......
·
什么情况离婚怎样才不交抚养费?
我们都知道,离婚后不抚养孩子的一方要交付抚养费,但是如果不抚养一方经济困难,交不起抚养费应该要怎么救济,怎么处理抚养费的问题。什么情况离婚怎样才不交抚养费?下面我们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离婚不交抚养费情况的相关内容,希望会对您有所帮助。《婚姻法......
·
民事诉讼律师费什么时候交?
一、律师费的含义和特点1、含义律师费即律师代理费,是指律师为委托人代理法律事务应当收取的报酬。2、特点(1)律师应当以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名义统一收案收费,不得私下收取律师费。(2)律师费不同于办案经费,律师为处理受托事务支出的必要费用仍须委托人......
⊙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
事发地:
*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
现在货运资格证取消了
·
骗了人家2万元,自己投案自首,法院会怎么判刑?
·
你好,今年3月份进工厂做到8月30日突然被无理由辞退了,没有
·
因为拖欠房贷逾期了,担保中心起诉法院判决我一次归还尾款,现在
·
户口分开后,那些人口钱是否给我?
·
我因为家里有事不想给老板干了但是老板百般刁难
·
对方上诉我该怎么办
·
这个事故该如何赔偿,对方负的是什么责任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律师文集
老律师网www.Law64.net
首页
找律师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