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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问题,一直以来是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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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责任划分的问题,一直以来是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一个问题,也是比较容易引起纠纷的。那么,道路
交通事故
责任法定划分标准有哪些呢?我们如何进行划分责任呢?下面,我们会为您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介绍。
交通事故
责任如何划分
根据《
交通事故
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
交通事故
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
交通事故
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
交通事故
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
交通事故
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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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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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他方无责任。(四) 不认定
交通事故
责任。公安机关并不是对每—个在道路交通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故都能够认定
交通事故
责任的。出于种种主、客观因素的制约,经公安机关调查不能确定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时,则对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认定其负
交通事故
责任。对于不认定
交通事故
责任的适用必须严格加以限制。 首先
对于应当适用推之责任的案件,不能适用不认定
交通事故
责任。其次,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应尽一切可能收集证据,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确认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只有当确实不能确认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时,才能不认定当事人的
交通事故
责任。(五)
交通事故
责任推定。
交通事故
责任推定,是公安机关在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以及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致使无法认定
交通事故
责任时,对当求人应负何种
交通事故
责任的推定行为。责任推定的前提不是基于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前的违法行为,而是基于满足《道路
交通事故
处理办法》规定的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的行为与条件,即逃逸行为,故意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行为,以及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行为。但是并不是凡当事人具备上述行为即对其
交通事故
责任进行推定。如果当事人虽有以上行为,
交通事故
责任仍能够认定的还应当予以认定,只有具备因上述行为致使公安机关无法认定
交通事故
责任时,才适用
交通事故
责任推定。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
交通事故
责任无法认定的,推定其负全部责任。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
交通事故
责任无法认定的,推定其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
交通事故
责任无法认定的,推定负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
交通事故
的,应推定机动车方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方负次要责任。(六)模糊责任。无论是
交通事故
责任认定,还是
交通事故
责任推定,公安机关对当事人所负事故责任都是加以具体确认的。但是,在
交通事故
处理实践中,还存在着一种当事人的部分违法行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部分违法行为由于证据不足无法确认的情况。
在当事人部分违法行为由于证据不足无法确认的情况下,不能简单地否认该违法行为存在。因为该违法行为的存在可能会使当事各方承担的事故责任发生变化,这样否认该违法行为的存在就会产生纠纷。于是在上述情况下,就应当不具体认定当事各方应负的
交通事故
责任,而对当事各方承担的
交通事故
责任加以“模糊”认定。这一“模糊责任”的概念,就是当事各方“都负有
交通事故
责任”。这一概念是从“当事人有违法行为,其违法行为与
交通事故
有因果关系,应当负
交通事故
责任”的规定合乎逻辑地得出的。公安机关在根据已掌握的证据判断当事人有的违法行为存在且与事故有因果关系,又缺乏充分的证据对有的违法行为加以确认时,即可对当事人作出“负有
交通事故
责任”的认定。这样当事人承担的具体责任量是“模糊”的,而应当承担
交通事故
责任这一质的规定则是明确的。综上所述,关于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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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法定认定标准,我们要注意,在进行认定的时候,相关的部门是根据对于造成事故的影响力的大小来进行划分责任的轻重的,而且,在进行划分的时候,所依据的证据必须是实事求是的,公平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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