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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可以提出离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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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护在婚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在法定情况下,过错方需要给予无过错方一定的赔偿。那么,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究竟在哪些情形可以提出
离婚
赔偿呢?对此,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哪些情形可以提出
离婚
赔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
离婚
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因上述原因导致
离婚
,提出损害赔偿的:
(1)必须是合法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
(2)必须是由于对方的过错导致
离婚
的;
(3)必须是在提出
离婚
时提出,即:
离婚
才能提起赔偿,赔偿必须在
离婚
的前提下提出,只提赔偿不提
离婚
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必须是针对合法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不能向第三方提出损害赔偿。
如果提出
离婚
的是有过错方,而无过错方不同意
离婚
,也不提起损害赔偿的,可以在
离婚
后一年内单独提起损害赔偿,如果在一审没有提出,在二审时还可以提出,人民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
离婚
后一年内可以另行起诉,提出损害赔偿。
二、
离婚
损害赔偿范围有哪些
据司法解释第28条的规定,
离婚
损害赔偿应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1、这里所谓的物质损害赔偿一般包括未经合法配偶方同意,一方在重婚、同居期间赠予与其重婚、同居的第三方的夫妻共同财产或无过错方因其配偶重婚、同居所遭受的其他物质损失。
由于修正后的《婚姻法》已明确规定了夫妻可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属订立协议,那么在有该财产协议的情况下,重婚方或同居方将其自身的财产赠与与其重婚、同居的第三方的行为应该是有效的,无过错方无权对该部分赠与财产主张权利。
但是如果该赠与行为影响到《婚姻法》第20条所规定的“夫妻间相互扶养义务”的履行时,无过错方仍可以要求过错配偶方赔偿因其不履行扶养义务而给无过错方所带来的物质损失。
2、对于精神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无过错方因婚外恋
离婚
所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基础是其人格尊严受到了损害。
但精神赔偿数额需由侵权人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等具体情节,侵权后果、侵权人的经济能力和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众多因素来予以确定。
由于我国法律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都是补偿性质的,因此精神损害赔偿的金额一般不高。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就有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最高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的相关规定。
事实上,无过错方只能通过
离婚
损害赔偿获得相应补偿而无法借此来致富或使有过错的配偶方倾家荡产,这种补偿性质的赔偿是与我国的实际国情相吻合的。至于在哪些情形可以提出
离婚
赔偿,这是由《婚姻法》明确作出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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