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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直接证据交通事故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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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交通事故
纠纷的处理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问题,没有直接证据,这个时候处理起来就会比较麻烦,可能会导致自己的权益得不到保障。那么,遇到没有直接证据
交通事故
的时候我们该怎么办呢?绿图的我们为您总结了几点这种情况下该怎么做。
一、没有直接证据
交通事故
怎么办
1、确认
交通事故
责任划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
交通事故
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
交通事故
的,承担全部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
交通事故
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各方均无导致道路
交通事故
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
交通事故
的,他方无责任。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
交通事故
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2、收集
交通事故
的其他证据
原告的身份证,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 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证,证明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事项(说明:主要适用于原告是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及需要监护的成年人类型); 亲属关系证明,证明原告与死者或伤者之间的亲属关系及是否为实际被扶养、赡养和抚养关系(主要有结婚证、户口簿、村乡或街道社居委证明及单位证明等); 监护关系证明,证明法定代理人与原告之间监护关系存在的事实(说明:主要适用于原告是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及需要监护的成年人类型); 死者的身份证明,证明死者的身份事项(适用于死亡案件); 被告的身份证明,证明被告的身份事项(适用于被告是个人的案件); 被告的工商登记资料,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适用于被告是单位的案件)。
二、道路
交通事故
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
交通事故
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二条 当事人未在道路
交通事故
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核查道路
交通事故
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
交通事故
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管辖
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第五十条:道路
交通事故
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
交通事故
证明,载明道路
交通事故
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道路
交通事故
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 交警部门对道路
交通事故
成因无法查清的,应当要出具“道路
交通事故
证明”(对能够查明道路
交通事故
成因的,交警部门出具的是“道路
交通事故
认定书”),载明道路
交通事故
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的情况及交警调查得到的事实,对事故责任则不作认定。交警部门依法应当将“道路
交通事故
证明”分别送达给当事人。司法实践中,对于交警部门不作责任认定的
交通事故
,如果双方都是机动车,一般都是按照双方各负担50%的赔偿责任来处理的。
总体来说,在处理没有直接证据
交通事故
的时候要判断责任的归属问题,
交通事故
的责任承担实行过错责任原则。一般情况下,处理没有直接证据
交通事故
的时候就要和交管部门协商好,争取交管部门开具的责任认定书是对自己这一方有利的。处理这一类事情时,不能慌乱,要有条理的争取对自己有利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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