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施工,因擅自变更建筑设计等原因引起面积误差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1、未征得购房者同意擅自变更建筑设计、不按施工图纸施工或向房屋土地调查机构提供不实资料等原因造成建筑面积增加的,购房者可以解除合同或不承担由此增加建筑面积部分的房价款;造成建筑面积减少的,购房者可以解除合同或由开发商退还减少建筑面积部分的房价款。解除合同的,开发商除应退还购房者已支付的房价款外,还应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未明确赔偿责任的,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2、除上款规定情况外,其他原因造成房屋实测建筑面积和房屋预测建筑面积有误差的,应按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未作约定或虽有约定但不明确,当事人双方又不能就解决误差问题协商一致的,按下列规定处理:共有分摊部分建筑面积增加的,购房者不承担增加部分的房价款;凡减少的,开发商应退还减少部分的房价款;套内建筑面积据实结算,但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 3%的,按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处理。
福建 吕超律师 |
执业11年 |
13147094815 |
安徽 王庆磊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18056899334 |
山东 范志强律师 |
执业20年 |
13065042504 |
上海 赵海晨律师 |
法学硕士 执业23年 |
18868876507 |
福建 陈建青律师 |
主任律师 执业22年 |
18567906376 |
江苏 李乾溶律师 |
主办律师 法学硕士 |
186025739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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