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规定,商品房预售的条件是:
1.已经全部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且土地使用权未经抵押。
2.持有建设工程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开发商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应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四分之一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时间。
4.同金融机构已经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
5.已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向境外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同时取得向境外销售的批准文件。
江苏 刘武律师 |
法学学士 执业12年 |
13057670467 |
上海 黄晓栋律师 |
法学学士 执业11年 |
18667830319 |
广东 张逸律师 |
副主任律师 |
13016625942 |
安徽 王庆磊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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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 章浩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189519456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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