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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交付时有哪些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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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中国现在的房价很高,绝大多数人可能都是第一次买房,只知道卖房人要按着合同的约定交付房屋,并不知道在房屋交付时,经常会发生哪些纠纷,更不用说如何解决纠纷了。那房屋交付时有哪些纠纷呢?我们马上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房屋交付时有哪些纠纷
(一)擅自规划变更
买房前开发商往往给客户很多承诺,但是到了交房之后,一切都变了样。明明规划中的小区绿地变成了收费停车场;楼书里的“免费建设场地”变成一小时100元的网球场。
(二)口头承诺
销售员为了尽快说服客户购房,客户提出的任何要求与问题都能得到“圆满解决”。比如孩子将来能不能上小区旁边的知名中学,可以;入住后有无往返城区的班车,每半小时一班;小区会所是否提供适合老年人的健身场所,回答有。
等到交房时却往往令人失望。
(三)“唯美”的广告、精美的楼书
一条臭水沟就能被渲染成美丽的湖泊;一个土山包就是中国的富士山;一个小会所就是社会上层人士的最佳社交场所;楼书上注明的距离都是在深夜由车王舒马赫驾驶法拉利跑出来的,距离城区10分钟,如果要你跑,恐怕一个小时还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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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理由退房
楼市进入到2008年后一蹶不振,楼市成交低迷,有开发商为了尽快回笼资金,推出了“无理由退房”的举措,签订买房合同一年内,购房者随时可以提出退房。很多购房者结束观望,纷纷加入买房大军。但是即使签订了“无理由退房”的合同,也存在购买风险。
二、常见的房屋交付纠纷有哪些
(一)房屋质量不合格纠纷
《建筑法》61条规定:“
建筑工程
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工程验收合格以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为标志,综合验收合格与规划验收合格则包括公共设施、绿化、道路、停车场等整体验收,还包括取得规划、消防、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房屋交付前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房屋,并请求解除合同。房屋交付后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买受人可以主张相同权利。
(二)迟延交付房屋纠纷
根据《解释》第15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在催告后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另有约定”实质是出卖人事先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允许迟延交房事由,该事由成立将免除出卖人的逾期交房的
违约责任
,故其合法性与公平性将成为争议焦点。出卖人通常会将不可抗力、政府行为、社会事件、恶劣天气、技术难题等作为免责事由。能否免责应当考虑
:1、出卖人是否能够或者应当预见到;2、出卖人是否能够或应该能够解决;3、该事由是否足以导致延期施工。
(三)配套设施迟延或者不能交付
配套基础设施包括水、电、气、暖、通讯、有线、宽带等;配套公共设施包括停车场、运动场、游泳池、道路、花园、绿化、医院、学校、超市、会所等。基础设施完备是买受人正常居住必备条件,如该设施缺乏,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房屋,逾期交付的,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
违约责任
。
(四)装饰和设备不合约定
买卖合同经常约定出卖人提供精装房,并在合同附件三和补充协议中约定装饰材料与工艺标准。房屋交付时,买受人发现材料低档、做工粗糙,因此与出卖人发生争执。材料与工艺标准应当依合同约定为准,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根据《
合同法
》62条确定。装修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由出卖人承担更换、重做、维修和赔偿损失的责任。交付房屋时,出卖人必须提供室内空间检测报告,否则买受人有权拒绝接受。装修物存在有害物质如氨气、甲醛、氡气,造成室内空气污染,危及人体健康
时,出卖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房屋相关资料不完备纠纷
(六)前期物业纠纷
物业管理企业本应由业主大会选聘,由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物业建成至业主大会之前,必需实施物业管理,出卖人可基于第一业主身份选聘物业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前期物业管理的内容与正常时期物业管理基本一致,买受人权利义务亦基本一致,可以接受物业企业服务,同时应当接受前期物业合同与业主临时公约约束,按时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用。前期物业服务可以约定期限,但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买房对很多人来说都是一件大事,我们提醒您要特别提高警惕,尤其在交房的时候,如果发生上文我们提到的纠纷,要注重收集证据,第一时间找房屋的卖售人进行协商就解决。如果房屋出卖人不愿意和解,那就要走法律程序。至于房屋交付时有哪些纠纷,上文中已经做出了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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