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未成年罪犯改造时,要注重思想改造、知识教育和劳动技能训练,使其将来回归社会时,不但在思想上能弃恶从善,而且能掌握一定的谋生技能,立足于社会。
(三)在对未成年犯改造时,要注意利用社会的各界的力量。在注意发挥执行机关的主导作用的同时,发挥社会组织、未成年犯家庭的作用,使未成年犯感受到社会的关怀,家庭的亲情,促进其思想的转变,以早日回归社会。
安徽 王庆磊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13865833017 |
上海 唐敏峰律师 |
执行主任 执业14年 |
18501560386 |
上海 邱国开律师 |
法学学士 执业12年 |
13052261268 |
江苏 姜舂律师 |
副主任律师 执业15年 |
13770831974 |
山东 许义园律师 |
法学学士 执业7年 |
130614163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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