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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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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大省,交通便利,四通八达。因此交通安全问题是河南省关注的重点问题,那么当
交通事故
发生后,河南省是如何应对的呢?接下来由的我们就河南省
交通事故
死亡赔偿标准2017的相关内容为您解答其解决方法。
一、赔偿方式
采用死亡赔偿金来对受害人进行补偿,赔偿标准订了相关的等级;城市居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农村居民,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 普遍的以户籍为准,城镇户籍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农村户籍的,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 在同一个事件中受害,用不同的标准来赔偿,应该说有问题,但这是规定。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确定的死亡赔偿采取的是“继承丧失说”理论,确认死亡赔偿金是对没来收入的减少的补偿,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就业或者安家、定居的情况及其普遍,这部分农村户籍人员的收入、生活支出与城镇户籍的人并无什么不同,因此以死者经常居住地作为适用城镇标准或农村标准的条件更公平、更切合
二、一般
交通事故
赔偿标准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第30条规定的就是特殊情形下的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的标准。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不一致的计算方法,受害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如果低的可以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赔偿,尽可能的给受害人多赔偿一些。
2、第31条规定的是实际赔偿的金额的确定以及一次性赔偿原则。这条说什么呢?就说第19条至第29条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赔偿项目,对于这些人身损害赔偿项目都要实行过失相抵,就是司法解释第2条当中提到的,按照《民法通则》第131条以及本解释第2条的规定,实行过失相抵。凡是赔偿权利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的,都应当实行过失相抵,分担损失。
3、由于
交通事故
致人的非正常死亡,不但造成该公民生命的丧失,同时也给死者亲属及家庭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这种伤害不仅表现在物质上的极大损失,而且精神上的创伤及痛苦更是无法用语言表达的。但是人死不能复生,一个人的生命是无论用多少金钱也换不来的。对死者亲属的精神伤害和物质损失又是客观存在的。
三、年最新的赔偿标准
1、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5576元/年;
2、城镇年人均消费支出17154元/年;
3、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0853元/年;
4、农村年人均消费支出7887元/年。
5、2014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2670元;
6、2015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195元。
注: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用于计算城镇居民及农村居民的残疾赔偿金及死亡赔偿金;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及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用于计算城镇居民及农村居民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以上就是的我们为您总结的关于河南省
交通事故
死亡赔偿标准的相关内容,其中涉及到了死亡赔偿金的相关概念以及赔偿的标准,其标准是比较正规的,都是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所罗列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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