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决定逮捕被告人也有两种情况:
对于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认为需要逮捕被告人时,由办案人员提交法院院长决定,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被告人的逮捕,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对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未予逮捕的被告人,人民法院认为符合逮捕条件应予逮捕的,也可以决定逮捕。
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由法院院长签发《决定逮捕通知书》,通知公安机关执行。如果是公诉案件,还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被告人,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对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因犯罪而需要逮捕的,应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同意,才能决定逮捕。对于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因犯罪而需要逮捕的,应当按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江苏 邹馥憧律师 |
主办律师 法学学士 |
13814066391 |
江苏 徐志勇律师 |
双学士 执业21年 |
18168563608 |
上海 唐敏峰律师 |
执行主任 执业14年 |
18501560386 |
浙江 何强律师 |
副主任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14年 |
18868876507 |
福建 吕超律师 |
执业11年 |
13147094815 |
安徽 王庆磊律师 |
副主任律师 法学学士 |
180568993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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