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三)仲裁员仲裁该案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四)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人民法院在不予执行的裁定书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
广东 张逸律师 |
副主任律师 |
13016625942 |
山东 范志强律师 |
执业20年 |
13065042504 |
江苏 章浩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18951945636 |
江苏 姜舂律师 |
副主任 执业15年 |
18921344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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