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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的设定机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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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的设定机构有哪些?哪些事项可以设定?一、行政许可的设定机构有哪些?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可以实施行政许可的单位有:
  1、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政府和政府所属部门都属于行政机关,但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能够实施行政许可。只有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才有权实施行政许可。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是指承担着管理公共事务的责任的组织,如医院、学校、图书馆以及一些公用事业机构等。这类组织经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授权,也可以实施行政许可。
  3、受委托的行政机关。一些行政机关虽然具有行政许可权,但囿于某方面原因,可能无法有效实施行政许可。此种情况下,这部分行政机关可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二、哪些事项可以设定?
  (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上述六类事项,如果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我国现行药品管理法律确定的行政许可项目有:药品生产许可,表现形式为颁发《药品生产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表现形式为颁发《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上市许可,表现形式为颁发药品生产批准证明文件;药品临床研究许可,表现形式为颁发药品临床研究批准证明文件;进口药品上市许可,表现形式为颁发《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等;国务院行政法规确认了执业药师执业许可,表现形式为颁发《执业药师注册证》。
  从上述介绍中我们可以看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行政许可的设定机构必须是国家的相关行政部门才能行使的一项权利,而并非是所有的国家机关都拥有的权利。而对于行政许可可以设定的事项,在咱们的法律中也是有严格的限制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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