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刑事辩护侦查存在问题主要有哪些?
(一)法定侦查期限内不能侦查终结的案件,办案人员不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根据刑诉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1个月或3至5个月。但在实践中,有些侦查人员对于不能按期侦查终结的案件,不按法律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期限,而是自行决定延期侦查。
(二)不及时变更刑事强制措施,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刑诉法第八十六条和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
拘留的人应当在
拘留后的24小时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
拘留时,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
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公安机关对被
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分别不同情况在
拘留后的3日、7日、30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自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符合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
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
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
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实践中,有的一般案件,从
拘留至逮捕决定作出之日的
拘留期限竟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30日。而且在案件不能按期侦查终结时,也不依法变更刑事强制措施,经常是超期羁押、一捕到底,严重地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二、辩护权的内容
第一、辩护权
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最基础、最核心的诉讼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一般包含:
(1)陈述权。当对被告人进行讯问时,给予其陈述和辩解的机会。
(2)诘问权。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在庭审时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的权利。
(3)调查证据申请权。刑事被告人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并申请法院传唤证人、鉴定人还有权请求与其他被告对质。
(4)辩论权。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就事实和法律进行辩论,就证据的证明力和程序问题进行辩论的权利。
(5)选任辩护人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选任辩护人为自己提供法律帮助,进行辩护。
(6)救济权。刑事被告人不服法院的判决或裁定,有权获得救济。
(7)回避申请权。为了避免有回避原因的司法人员不回避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而赋予被告人回避申请权,以资补救。
第二、辩护的种类和方式
刑事辩护一般分为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所谓自行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为自己进行的辩护。这种辩护贯穿于刑事诉讼整个过程,无论是在侦查阶段还是在审判阶段,被告人都可以为自己辩护,自行辩护是十分有效并被频繁使用的辩护方式。委托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与法律允许的人签订委托合同,由他人为自己作辩护。这里的他人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其他公民。委托辩护相对于自行辩护而言更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因此成为现代刑事诉讼中最为主要的一种辩护方式。指定辩护是指遇有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的,法院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为其辩护。
第三、辩护人及辩护人的范围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权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行使以外,还可以由其他人协助行使,即辩护人行使。辩护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法院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参与人。辩护人制度的设立弥补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能力的缺陷;弥补了国家司法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保障的不足;促进了诉讼公正的实现,并在社会中发挥着示范功能,促进法制宣传教育。在中国辩护人的范围较广泛: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都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但是正在被执行刑罚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除外。
第四、辩护人的责任
辩护人应该承担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责任。
第五、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为保证辩护人能充分执行辩护职能,履行辩护职责,法律赋予辩护人一系列诉讼权利。主要包括:独立辩护权、阅卷权、会见通信权、调查取证权、司法文书获取权、获得通知权、质询权、辩论权、控告权、拒绝权及其他权利。辩护人在享有
上诉诉讼权利的同时需要承担下列诉讼义务:恪守职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义务;保密义务;正当执业的义务;遵守法庭规则的义务;律师的法律援助等义务。
刑事案件开始立案侦查之后,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通过后期的调查取证,发现案件在侦查阶段就存在着这些问题的话,在制作辩护意见书的时候,就一定要将侦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直截了当的提出来。这种根本就不符合程序法的侦查过程,理论上应该引起法官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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