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律师网
工伤条例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怎样的?
首页
>>
法律知识
工伤条例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怎样的?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第十六条第(二)项“醉酒或者吸毒”和第十六条第(三)项“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
前述法律文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前款事实作出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审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后,发现原告或者第三人在提起行政诉讼前已经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
劳动仲裁
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中止行政案件的审理。
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第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第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
(二)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
(三)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第七条 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第八条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第九条 因工伤认定申请人或者用人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工伤认定错误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在诉讼中依法予以更正。
工伤认定依法更正后,原告不申请撤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作出原工伤认定时有过错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确认违法;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无过错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颁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综上所述,工伤条例司法解释的颁行有利于工伤保险条例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和使用,也为法律工作者和公民理解该条例提供了法律方面的专业解释,也使得该条例在司法实践工作中更加严谨。以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来确定该条例的一些有争议的法律问题解在司法实践中解决了因这些争议带来的法律难题,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
请点此举报
。
·
民工维权部门都有哪些?
农民工对城市的建设有着重要的贡献,但他们却无法保障自己辛苦所得的利益不被侵害。农民工往往知识水平较低,所以他们的维权意识也不高,在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往往会采取一些过激的手段来解决。其实,农民工们只要了解基本的维权知识就可以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益。那民工维权部门都有哪些?我们来了解一下吧。一、民工维......
·
工伤死亡亲属抚恤金是怎么回事?
如您所知,供养亲属抚恤金是我国工伤保险费里的一项补偿金,该抚恤金主要提供给死亡职工生前直接供养的亲属,那么,供养亲属抚恤金具体怎么回事?哪些亲属可以获得工伤死亡亲属抚恤金?我们马上为您介绍。一、工伤死亡亲属抚恤金是怎么回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以依法从工伤保险......
·
劳动争议提起仲裁的时效为多久?
劳动争议提起仲裁的时效为多久?一、我国的劳动争议提起仲裁的特征仲裁时效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突出特征:第一,从仲裁时效的条件上看,仲裁时效是以权利人不行使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保护其权利的事实状态为前提的;第二,在仲裁时效完成后权利人所丧失的并非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权利。在时效完成后,权利人仍......
·
未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否必要?
公司招聘员工如果单靠看简历肯定是不够的,简历只是一份书面材料而无法看出员工实际的业务能力。所以即使签了合同,公司也会给员工一段试用期,只有在试用期内通过检验才会被正式录用。但是,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否必要?一、未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有必要吗?试用期合同不是一个单独的合同,它是包括在劳动合同之内的......
·
工程质量原则是什么?
工程质量原则是什么样的?质量就是建筑工程的生命,建筑工程质量更是涉及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一项工程项目如果出现了质量问题,就像是身患隐疾的病人,随时可能产生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因此,严格把控工程质量是建筑施工的重中之重,那么,工程质量原则是什么样的呢?一、工程质量的含义是什么工程......
·
花钱托人办事没成功,起诉要求返还能支持吗?
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在不具备相应条件的情况下,给付受托人财物,企图通过不正当途径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这种行为助长了社会上的不正之风,为部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财物创造了条件,也破坏......
·
在我国起诉离婚财产怎么判决
在日常生活当中,夫妻双方如果离婚的话,牵扯到的问题是比较多的,其中最为关注的一部分就是夫妻双方财产的分割问题。不过不论以哪种形式离婚,都需要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所以我们将详细的为您介绍,在我国起诉离婚财产怎么判决的详细资料,您可以一起来......
·
工程罚款单模板该怎么写?
工程罚款单模板该怎么写?施工过程中存在错误,发生意外,或者没有按照标准执行,工程延后导致损失等等,都需要对施工单位以及有关负责人进行相应的处罚,最常用的措施就是罚款。那么,工程罚款单模板该怎么写?下文是关于工程罚款单的详细介绍,请您继续阅读......
·
居间合同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居间合同终止的情形有哪些一、居间合同终止的情形有哪些?《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
浙江
温作团律师
副主任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11年
13052261268
安徽
沈培亮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4年
18656084778
山东
许义园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7年
13061416368
江苏
谢庆斌律师
执业17年
13921104310
⊙相关内容
·
洪泽县看守所
洪泽县看守所位于江苏省洪泽县县城,是洪泽县...看守所,是洪泽县......
·
温州市债务担保、合同经济纠纷律师
温州债务、合同经济纠纷律师处理借贷案、债务官司,多......
·
房产证写两个人名字离婚怎么分割房产
房产证写两个人名字离婚怎么分割房产一、房产证写两个人名字离婚怎么分割房产房产证是两个人的名字属于共同财产。一般一人一半,可以协议房产归其中一人所有,然后按照市场价值补偿另一方房产一半的财产或现金。然后到房管局进行去名过户。二、离婚后怎样分割......
·
在我国社会抚养费怎么不用交
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是具有时代性的特征,也是对于当时的情况作出了一些规定,现如今随着情况的发展,我国计划生育的政策作出一定修改,实施二孩政策。但是,社会抚养费仍然需要缴纳。您都知道社会抚养费的实施便是随着计划生育开展开来的。那么,在我国社会抚......
·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赔偿比例吗?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赔偿金比例1、交警大队出具的责任认定书正确。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分为四种:全部责任、主次责任、对等责任、无责任。2、按正常情况,主次责任,一般情况下按70:30比例承担责任,即对于对方的损失(包括医疗费、误......
·
新交规超载处罚条例是怎样规定的?
新交规超载处罚条例是怎样规定的?货车超载处罚标准1、货车超载扣分标准: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一次扣6分。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一次扣3分。2、货车超载罚款标准: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
·
买房子过户需要多少钱,有哪些内容?
买房子只有把房子过户到自己的名下,这套房子才真正属于自己,但是过户需要各种材料手续,并且需要在交纳相关的费用以后方可办理过户手续。那么,对于买房子过户的相关费用,国家也出台了一些严格的规定,针对不同房产类型,作出明确分类。接下来,我们将详细......
·
网络证据的含义
网络证据实质上即为电子证据,它是以数字的形式保存在计算机存储器或外部存储介质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数据或信息。它具有易被删除性、易被修改性和能够被无限复制性的特点。在知识产权网络侵权案件中,网络证据是通过公证机构保全固定的。“电子......
·
企业破产清算决策权在谁手中?
企业破产清算决策权在谁手中?一、企业破产清算决策权在谁手中?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士组成。所谓有关机......
·
公司法人跑了能找到吗
公司法人跑了能找到吗?一个公司企业的发展离不开这个公司企业的法律代表人,也就是法人,一般情况下每个公司的法人代表指的是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的人同时也要履行义务,能使得公司能很好的适应我国的市场环境,确保公司的发展,法人的作用至关重要,那......
⊙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
事发地:
*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
麻醉导致脊髓病变属于医疗事故吗
·
我和朋友合伙儿做生意。现在款项都在他那里。我要求他对账。他也
·
吉律师你好,没有离婚可否起诉要孩子的抚养费?
·
您好!我是南宁快环建材市场的,这边不让办营业执照,因为是因为地产是属于军区的,有什么办法吗
·
请问年终奖的计税金额是除以12呢,还是除以9呢
·
临时促销员在法定节假日上班有没有加班费?
·
我的朋友在看守所个星期了 请问可以去看他吗
·
10年判决离婚,男方每月300元抚养费,每年都要申请强制执行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律师文集
老律师网www.Law64.net
首页
找律师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