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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暂予监外执行中又犯新罪怎么计算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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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一、关于暂予监外
执行
中又犯新罪怎么计算刑期外
执行
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
执行
方式,是对于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确有严重疾病、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特殊情形,而将其暂时放在监外,由其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负责
执行
判处的刑罚的一种
执行
制度。尽管监外
执行
变更了
执行
的方式,也变更了
执行
的地点和场所,但监外
执行
的时间是计算在刑期之内的。所以,对犯罪分子在监外
执行
期间又犯新罪的,依照《刑法》第71条的规定,先减掉罪犯已
执行
的刑期,一个是犯罪分子在犯前罪时被羁押的日期,另一个是决定暂予监外
执行
后到犯新罪被羁押时止已
执行
的刑期,然后再并上新罪的刑期,决定应
执行
的刑罚。而且,罪犯所犯的新罪既可以是不同种数罪,也可以是同种数罪。二、监外
执行
的条件对于暂予监外
执行
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214条作了明确规定,即必须具备下列情形之一: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
执行
。2、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哺乳期限按婴儿出生后1年计算。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
执行
不致危害社会。三、监外
执行
的
执行
机关对于暂予监外
执行
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
执行
机关应当对暂予监外
执行
的罪犯严格管理监督。对于服刑中决定暂予监外
执行
的罪犯,原
执行
机关应当将罪犯服刑改造的情况通报负责监外
执行
的公安机关,以便有针对性地对罪犯进行管理监督:负责
执行
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罪犯,在暂予监外
执行
期间必须接受监督改造并遵守有关的规定。暂予监外
执行
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对于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裁定的同时决定对罪犯暂予监外
执行
的,对该罪犯的收监,应当由负责
执行
的公安机关通知人民法院将该罪犯依法交付
执行
。如果罪犯是在
执行
过程中被决定暂予监外
执行
的,负责
执行
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监狱等
执行
机关收监。暂予监外
执行
过程中罪犯刑期届满的,应当由原关押监狱等
执行
机关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监外
执行
期间死亡的,负责
执行
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或其他
执行
机关。根据犯罪分子当前的状况,法院会根据具体实情判决犯罪份子监外
执行
刑期。监外
执行
刑期其需要监管人员对其严厉规定,如果出现新的违规现象,就有可能会取消监外
执行
,并且收监处理,在原有的刑期之上加上新的犯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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